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近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药品GMP、GSP 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布药品GMP、GSP认证工作有关事项。
《公告》明确,
◾自 2019年12月1日起,不再受理药品GMP、GSP认证相关事项。
◾2019年12月1日前,根据《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365 号),已取得《药品 GMP 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其相应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的(证书有效期在2020年6月 1 日前),企业可申请药品GMP认证。企业申请后应能随时接受认证现杨检查。
◾已取得《药品 GMP 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其证书有效期在2020年6月 1日后的,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2019年10月20日起,不再受理药品 GMP认证相关事项。新建改建车间或有重大变更的,可在12月1日前申请认证。
◾已取得《药品 GSP 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其证书有效期在 2020年6 月 1日后的,从2019年10 月20 日起,不再受理药品GSP认证相关事项。
《公告》原文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