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申请从事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项目的认证业务,优化审批服务;申请从事其他领域的认证业务,实行告知承诺。
具体见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决定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措施
(一)实施分类管理
全面梳理现有认证业务,结合认证行业发展和技术特点,按照认证业务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风险程度,与安全、健康等相关程度,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要求,对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实施分类管理。
申请从事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项目的认证业务,优化审批服务;申请从事其他领域的认证业务,实行告知承诺。详见《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见附件1)。
(二)细化审批要求
按照可量化、可核实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中认证机构资质要求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审批条件,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详见《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见附件2)。
(三)优化审批程序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申请事项,在材料齐全且承诺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当场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核发《认证机构批准书》。对优化审批服务的申请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对现有申请材料进一步精简整合,取消认证机构在登记注册等环节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取消重复性证明材料,合并相似材料。
制定发布告知承诺管理规定,建立告知承诺后的核查机制,进一步完善认证机构资质持续符合性现场核查制度。详见《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见附件3)。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一是将对认证机构的检查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专家)名录库。二是强化抽查检查结果的公开。涉企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至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构建认证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
科学设定认证风险点和风险指标,运用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对各方面的认证信息进行归集、梳理,开展认证风险监测。对发现的认证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确属认证风险的,及时发布认证风险预警,并依法进行后续风险处置。
(三)建立认证信用管理机制
一是完善认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推动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信息共享。二是研究完善认证行业联合惩戒机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严重失信的各类认证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四)完善认证监管后处理机制
对违法违规的认证机构,依法加大查处、惩罚力度,依法实施认证机构的退出机制,维护认证市场秩序。
(五)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对通过监测发现的普遍性和突出风险,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
三、其他事项
(一)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及相应的审批条件细化要求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本公告发布之前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及其在公告发布前所属认证人员,按照原有规定进行管理。在其申请扩大业务范围时,按照本公告执行。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16年第24号公告)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适用。
附件:
1. 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
2.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
3.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2月17日
附件1
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
认证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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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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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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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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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农林(牧)渔;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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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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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矿和矿物;电力、可燃气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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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加工食品、饮料和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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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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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木材和木制品;纸浆、纸和纸制品,印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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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化工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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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建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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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家具;其他未分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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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废旧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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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金属材料及金属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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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机械设备及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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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电子设备及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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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电动机、发电机、发电成套设备和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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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配电和控制设备及其零件;绝缘电线和电缆;光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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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蓄电池、原电池、原电池组和其他电池及其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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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白炽灯泡或放电灯、弧光灯及其附件;照明设备及其附件;其他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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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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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陆地交通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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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水路交通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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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航空航天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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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GB7635.2中涉及产品形成过程的不可运输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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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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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无形资产和土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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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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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建筑工程和建筑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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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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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住宿服务;食品和饮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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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水运服务、空运服务、支持性和辅助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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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邮政和速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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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电力分配服务;通过主要管道的燃气和水分分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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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金融中介、保险和辅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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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不动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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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不配备操作员的租赁或出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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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科学研究服务(研究和开发服务;专业、科学和技术服务;其他专业、科学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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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电信服务;信息检索和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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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支持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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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收费或合同基础上的生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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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保养和修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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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公共管理和整个社区有关的其他服务;强制性社会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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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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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卫生保健和社会福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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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污水和垃圾处置、公共卫生及其他环境保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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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成员组织的服务;国外组织和机构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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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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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家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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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系
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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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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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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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环境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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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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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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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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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推行的
认证
国家统一推行的
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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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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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服务
优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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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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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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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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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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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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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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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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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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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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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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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硅酸盐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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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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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建筑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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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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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砖(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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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面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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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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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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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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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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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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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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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投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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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森林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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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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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一卡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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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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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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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制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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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牵引传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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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电动客车列车控制与诊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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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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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车钩缓冲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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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基于通信的列车运行控制系统(CB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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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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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板和木质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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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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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陶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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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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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热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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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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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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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与密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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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砖(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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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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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塑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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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和纸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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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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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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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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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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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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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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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
一、实行告知承诺的认证领域的审批条件
(一)通用条件
1. 取得法人资格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申请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商业办公场所,不允许以民用住宅作为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与法人证明文件中列明的地址相一致。办公场所为租赁性质的,应当提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应当长于一年。办公场所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交自有房产证明。
申请者应当具有开展认证活动所必需的设备(硬件和软件)以及支持性配置(通讯或信息系统),包括产品储存室、档案保管设施、认证业务处理系统、证书印制设施、认证人员培训设施以及工作人员的桌椅、文件柜、电脑、电话等基本办公设施,必要时还需具备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
3.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中的注册资本/开办资金,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以其他币种注册的,按汇率换算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由于认证机构公正性的性质,出资者不能对认证业务的公正性、独立性产生冲突或影响。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4. 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申请一般工业产品自愿性认证和服务认证的,需承诺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申请食品农产品自愿性认证的,需承诺已建立“产品认证/01农林(牧)渔;中药”和/或“产品认证/03加工食品、饮料和烟草”和/或“管理体系认证06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的认证实施规则(含认证流程/程序、专业划分等)、认证依据/标准/规范、认证人员能力要求、认证人员能力评价准则、认证人员能力评价方法”等认证规则和制度,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和/或GB/T 27021.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申请管理体系认证的,需承诺符合GB/T 27021.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及该系列标准项下其他相关标准要求,以确保持续具备开展管理体系认证的能力、一致性和公正性。
5. 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认证人员”是指能够对认证活动各环节产生重要影响的六类人员,包括: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认证申请评审人员、认证审核/评价方案管理人员、现场认证审核人员(拟从事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产品认证检查、服务认证审查的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认证人员能力的评价人员。专职认证人员应全面覆盖以上6类人员。
5.1 “专职”是指认证人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5.1.1 与申请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社保缴费单位为申请者、申请者分支机构或申请者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5.1.2 申请者返聘的具有认证人员注册资格的退休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内退人员。正式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退休证明以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内退人员提供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以及与申请者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5.2 “相应领域”是指专职认证人员应当具备与申请领域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具体如下:
5.2.1 通用要求
教育经历:
具备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大专学历并具有申请领域相应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工作及专业工作经历:
硕士学历(含)以上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2年全职工作经历(含至少1年专业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学历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4年全职工作经历(含至少2年专业工作经历)。
5.2.2 相应领域专业要求
I. 管理体系认证
申请者应根据建立的专业能力评价准则,评价认证人员专业能力,包括认证人员专业能力需求分析、认证人员专业能力分析、认证人员专业能力评价等方面,认证人员专业技能评价应全面覆盖认证活动的六类认证人员。
其中,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认证审核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的细化要求如下:
I-1 质量管理体系
a. 专业知识
掌握以下质量管理相关工具、方法、技术:常用统计技术方法和应用;测量/计量知识以及对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管理要求;标准化知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等;顾客满意的监视和测量、投诉处理、行为规范、争议解决的知识;质量计划;质量管理体系自我评价方法;卓越绩效模式;持续成功(GB/T19004);风险管理知识和方法。
b. 工作经历
适宜的专业工作经历包括:
产品和服务的设计、生产、技术、检测、质量管理、教学、科研及相关标准制修订等工作经历。
I-2 环境管理体系
a. 专业知识
掌握以下环境管理相关工具、方法、技术和理念:清洁生产和生命周期的基本概念和方法;掌握向水体排放的污染物,理解污水治理技术的相关知识;掌握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理解大气治理技术的相关知识;掌握固体废物基本分类、危险废物的基本分类,理解固体废物的处理技术的相关知识;掌握噪声的分类,理解治理技术的相关知识。
b. 工作经历
适宜的专业工作经历包括:
生产过程环境管理、污染预防及治理技术、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和环境规划、清洁生产审计、节能减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教学、科研及相关标准制修订等工作经历。
I-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a. 专业知识
掌握以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相关工具、方法、技术:
——掌握特定专业性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方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目的、意图和基本概念;
(注:特定专业性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技术是指可用于特定生产运行和活动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方法。例如: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故障类型与影响分析(FMEA)、故障树分析(FAT)等。)
——掌握特种设备的概念、分类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特种设备管理的通用要求。
b. 工作经历
适宜的专业工作经历包括:
安全生产管理、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安全监测、安全评价、安全工程技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教学、科研及相关标准制修订等工作经历。
I-4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
a. 专业知识
信息安全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包括:
——掌握网络结构与通信基础、数据安全、载体安全、环境安全、边界安全、应用安全等相关技术;掌握与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知识,例如:流程、资产、风险、安全要求、控制措施以及信息安全技术和信息技术在业务活动中的特定应用等方面的知识;了解信息安全管理相关工具、方法。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包括:
——掌握数据处理服务、软件开发和部署服务、测试服务、集成服务、IT运维服务和租赁服务;掌握网络与通讯、操作系统、数据系统、数据库、基线、配置库、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运维、支持性基础设施、机房环境、信息安全、云基础、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智能楼宇、各行业典型信息系统等。了解信息技术服务管理相关工具、方法,例如:运行维护管理平台、事件管理工具、监视和测量工具。
b. 工作经历
适宜的专业工作经历包括:信息安全相关专业包括信息安全、密码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应用、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人工智能、计算数学与应用数学、自动化、通信、电气等相关的专业;信息技术服务相关专业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技术应用、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人工智能、信息安全、密码学、计算数学
II. 产品认证(除01和03认证领域)
申请从事产品认证(除01和03认证领域)的机构必须具备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六类人员必须齐备。
从事产品认证的人员专业工作经历为从事所申请产品领域生产设计、质量管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时间从取得对应学历之后开始计算。
III. 食品农产品认证
申请从事食品农产品认证的机构必须具备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六类人员必须齐备。
其中,食品农产品相关专业包括:(专科、本科)0710生物科学类、0816纺织类、0823农业工程类、0824林业工程类、0825环境科学与工程类、0827食品科学与工程类、09农学、090108T烟草、100402食品卫生与营养学、1008中药学类;(研究生)0710生物学、0713生态学、0821纺织科学与工程、0832食品科学与工程、0828农业工程、0829林业工程、0830环境科学与工程、09农学、1008中药学。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为准,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IV. 服务认证
申请从事服务认证的机构必须具备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六类人员必须齐备,其中,认证审查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和认证人员能力的评价人员应分别具备2名以上,其他人员宜具备2名以上。
a. 教育经历。服务认证机构的专职人员应具备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申请卫生和医疗保健服务、教育服务、金融服务、互联网与信息技术服务等4个领域的六类人员应当至少有50%具备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取得学位。
如果认证机构的六类人员为非相关专业,应至少具备与从事的认证领域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对于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特别突出的六类人员,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到大学专科的相关专业,但应具备所从事的认证领域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b. 工作经历。具备本科学历的六类人员应当具备4年及以上全职工作经历(含至少2年专业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应当从取得对应学历之后开始计算。
c. 专业工作经历。专业经历应当视申请人具体工作岗位判定,而不应以其工作单位所属行业性质判定。
(二)申请从事产品认证(除01和03认证领域)活动的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等技术能力。对所申请的产品认证领域具备自有或签约检测资源,检测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关资质,检测机构能力范围应能覆盖认证机构所申请的具体产品。
申请从事产品认证(01和03认证领域)活动的机构,还应当具备食品农产品的科研、检测、推广、行业管理等任一背景。
二、优化审批服务的领域,审批条件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3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认证市场营商环境,完善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方式,提高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资质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所需条件和要求以及提交的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由资质审批部门作出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法人组织申请属于告知承诺的认证领域的认证机构资质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等工作。
第五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
(一)资质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申请认证机构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机构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 申请机构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资质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持续符合告知的条件和能力要求,并可随时接受核查;
(四)能够提交资质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七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应当由资质审批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见附件。
第八条 申请机构可以通过登录网上审批系统提交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相关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审批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资质审批部门不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作出许可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认证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资质许可后,根据需要并视风险情况,对认证机构是否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要求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核查中发现认证机构已不具备或者不能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整改期间,认证机构不得开展相应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核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资质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布。该机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此前出具的相关认证证书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资质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书
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机构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本机构已经知悉资质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可随时接受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本机构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