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文化人才工作室”及“文化人才文化创意项目”评审认定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关于开展规上工业企业租用隔离场所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 广州市从化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事项项目库申报的通知
01、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文化人才工作室”及“文化人才文化创意项目”评审认定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
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8月12日
资助标准
(一)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文化人才及其工作室或文化创意项目,分为A、B、C三档,分别给予300万元、240万元、180万元奖励。
(二)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省内文化人才及其工作室或文化创意项目,分为A、B、C三档,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
(一)本奖励所扶持的文化人才是指以下其中一种:
1.获得广东特支计划“宣传思想文化领军人才”和“青年文化英才”认定的省内文化人才;
2.获得国家有关部委国家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文化艺术人才项目)、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文化艺术领域青年拔尖人才)、国家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文化创意领域相关认定的国内外文化人才;
3.获得中共中央宣传部门、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单独或者联合主办的国家级重大艺术比赛或艺术节奖项一等奖(限个人奖项)的国内文化人才;
4.获得国内著名文化艺术类奖项(见附件说明)中的主要奖项(限个人奖项)的国内文化人才;
5.获得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国际著名文化创意领域奖项(见附件说明)中的主要奖项(限个人奖项),在国际文化创意、文化艺术领域得到普遍认可并享有较高声誉,热爱并尊重中国历史文化,致力于促进中国文化与世界各国文化的相互交流与合作的国外文化人才。
(二)申请本奖励的文化人才应为上述文化人才中的一种,并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热爱中国文化,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遵纪守法,德艺双馨,乐于奉献,作风严谨;
2.身体健康,且年龄不超过75周岁;
3.承诺获该扶持奖励期间,文化人才团队主要成员每年在本区工作半年以上;
4.外籍人员需取得合法工作许可、居留许可。
(三)文化人才工作室以工作室名义进行项目申报,并按如下要求组建工作室,开展相关工作:
1.文化人才所申报的工作室应先依法注册成立,以文化企业或机构形式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设立,设立时间须在《办法》有效期内;
2.工作室名称应含文化人才姓名,文化人才应为企业或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与所依托企业或机构签署有关委托协议;
3.工作室由1名文化人才和另外3名以上团队成员组成,文化人才作为领衔人主持工作室全面工作,团队成员由领衔人选取,具有本专业的业务技能;
4.工作室在本区辖内有固定的合法场所,办公条件完备、设施完善,办公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5.工作室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工作台账完备,每年有经费投入到工作室,无违法违规违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6.工作室常年开展稳定的项目研究、作品创作、团队培养等文化工作活动,创作和推动一批影响力大、具有鲜明特色的文艺精品和创意项目,为本区培养文化创意人才;
7.在获该奖励扶持期间,文化人才每年应带领团队成员为本区开展不少于4次市民讲座、文化人才培训和文化推广等公益服务工作,促进本区的文化传承与创新、城市文化形象的塑造与传播,提升黄埔区文化软实力;
8.在获该奖励扶持期间,凡属工作室成果的作品、项目等,需在成果的发表、评奖、应用中,在明显位置标注“广州市黄埔区文化人才工作室”字样,版权归工作室所有;
9.文化人才需提交扶持项目承诺书,承诺工作室周期目标等内容。
(四)本奖励所扶持的文化人才工作室主要包括音乐类、舞蹈类、戏剧类、美术类、曲艺类、书法类、文学类、其他类型(含非遗传承、广播影视与新媒体艺术、文化创意等)。
(五)申请本奖励的文化人才及其工作室须进行评审答辩,由文化人才本人及其团队主要成员出席现场并进行项目陈述和项目答辩,由评审小组根据申请单位所提交申请材料及陈述、答辩情况等进行评审。经评审小组评审答辩通过的,按照相关资助标准进行奖励,申请材料内容及陈述、答辩内容纳入工作室周期承诺目标考核范畴;评审答辩未通过的,不予奖励。
02、关于开展规上工业企业租用隔离场所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
企业登录区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http://zcdx.gdd.gov.cn)提交申请材料,并务必于7月31日前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资助标准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租用隔离场所按每人每间100元/天的标准予以补贴,每人补贴周期最长不超过14天,具体以实际产生金额为准。单个企业申请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条件
申请本补贴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委托受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企业自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广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宣布疫情进入常态化防控期间(2020年1月23日-5月16日)为本企业来自国内疫情高发区(仅指湖北省、温州市)、境外疫情高发地区来埔务工/公务人员租用宾馆、酒店作为隔离场所;
(三)将租用的区内宾馆、酒店信息(名称、地址)及入住人员信息同时向宾馆、酒店及企业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备。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委托受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企业自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广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宣布疫情进入常态化防控期间(2020年1月23日-5月16日)为本企业来自国内疫情高发区(仅指湖北省、温州市)、境外疫情高发地区来埔务工/公务人员租用宾馆、酒店作为隔离场所;
(三)将租用的区内宾馆、酒店信息(名称、地址)及入住人员信息同时向宾馆、酒店及企业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备。
03、广州市从化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事项项目库申报的通知
申报时间
于2020年7月28日(星期二)前
资助标准
(一)境外投资项目。
1.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企业2019年度实际汇出投资额(美元绝对值),给予不超过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企业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和境外商贸平台,按照2019年实际投资额(美元绝对值,含现金、实物等股权投资、收益再投资等),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1.企业2019年度新签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对其发生的前期费用,包括项目咨询、项目勘察费、论证费和规划费、文书翻译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以及为获得境外工程项目而从银行取得保函所产生的保函费用,给予不超过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境外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对其2019年度发生的(费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9年度)为外派劳务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费用等,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走出去信用保险统保平台。
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为降低可能面临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海外投资(股权)保险、海外投资(债权)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再融资保险、海外租赁保险、特定合同保险、买方违约保险,按其实际缴纳保费,我市根据其2019年获得的中央或省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的资金补助给予配套保费补助,单个项目取得市级财政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企业2019年度实际汇出投资额(美元绝对值),给予不超过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企业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和境外商贸平台,按照2019年实际投资额(美元绝对值,含现金、实物等股权投资、收益再投资等),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1.企业2019年度新签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对其发生的前期费用,包括项目咨询、项目勘察费、论证费和规划费、文书翻译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以及为获得境外工程项目而从银行取得保函所产生的保函费用,给予不超过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境外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对其2019年度发生的(费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9年度)为外派劳务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费用等,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走出去信用保险统保平台。
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为降低可能面临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海外投资(股权)保险、海外投资(债权)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再融资保险、海外租赁保险、特定合同保险、买方违约保险,按其实际缴纳保费,我市根据其2019年获得的中央或省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的资金补助给予配套保费补助,单个项目取得市级财政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对象
“走出去”资金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业务的资格;
(三)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四)支持对象所申报业务纳入我市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业务统计范围。
(一)在广州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业务的资格;
(三)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四)支持对象所申报业务纳入我市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业务统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