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总部企业(金融类)认定申报指南
为发展总部经济,促进南山区打造“深圳双中心”建设,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金融类总部企业:
1、金融机构总部。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南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2、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
1、近两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二、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南山区经济促进局
受理地点:南山区桃园东路2号区政府大楼A812
三、办理流程
(一)企业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经济促进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指出,退回企业修改;审查合格的,由企业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三)区经济促进局对申请认定企业集中分批组织调研,提出办理办理意见;
(四)征求区有关部门意见;
(五)区经济促进局将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区经济促进局提请区政府进行认定;
(七)区政府下发认定通知。
四、所需材料
(一)《认定申请书》(登录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 http://sfms.szns.gov.cn/在线填写,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加盖公章,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申报日近1个月内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打印的企业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企业基本信息及股东信息栏,并加盖企业公章);
(六)由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验原件);
(八)已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需提供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九)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说明:以上材料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或采用附件形式在线提交,接到递交纸质材料通知后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提交,需验原件的请同时提供原件待验。
五、时限要求
申报企业按申报指南要求时间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对受理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向申请单位告知申请材料需要补充的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提交。
六、其他事项
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附则
本申报指南由南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10-09至2017-11-06
一、申请条件
(一)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金融类总部企业:
1、金融机构总部。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南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2、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
1、近两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二、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南山区经济促进局
受理地点:南山区桃园东路2号区政府大楼A812
三、办理流程
(一)企业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经济促进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指出,退回企业修改;审查合格的,由企业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三)区经济促进局对申请认定企业集中分批组织调研,提出办理办理意见;
(四)征求区有关部门意见;
(五)区经济促进局将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区经济促进局提请区政府进行认定;
(七)区政府下发认定通知。
四、所需材料
(一)《认定申请书》(登录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 http://sfms.szns.gov.cn/在线填写,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加盖公章,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申报日近1个月内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打印的企业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企业基本信息及股东信息栏,并加盖企业公章);
(六)由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验原件);
(八)已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需提供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九)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说明:以上材料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或采用附件形式在线提交,接到递交纸质材料通知后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提交,需验原件的请同时提供原件待验。
五、时限要求
申报企业按申报指南要求时间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对受理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向申请单位告知申请材料需要补充的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提交。
六、其他事项
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附则
本申报指南由南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10-09至201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