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南产业集聚区(开发区、瓯飞)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专利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省知识产权局有关工作要求和《温州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南产业集聚区(开发区、瓯飞)专利专项资金是专用于扶持专利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区资助专利创造、专利运用、专利保护、专利管理、专利宣传、培训等。
第三条 浙南产业集聚区(开发区、瓯飞)专利专项资金由科技局和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科技局负责经费预算编制,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局负责经费使用审核监督。
第二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四条 专利授权资助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利授权注册地址必须在浙南产业集聚区(开发区、瓯飞)核心区辖区范围内。
(二)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阶段和授权公告日起1年内。
(三)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已获得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1年内。
(四)资助对象为专利权人,该专利权人为我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具有我区常住户籍或在我区工作、学习并持有我区工作证明或暂住证明的个人。
第五条 专利授权资助额度
(一)国际专利资助
获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补5万元;获其他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补1万元。《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每件奖补0.8万元。同一专利最多补助2个国家或地区。
(二)国内专利资助
对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的,取得实质审查通知书奖补0.5万元,可以通过创新券实施补助,专利授权后奖补1.5万元;没有通过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的,专利授权后奖补2万元。
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企业(单位)的分别给予奖补0.3万元和0.05万元;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分别给予奖补0.15万元和0.03万元。个体工商户按个人标准予以奖补。
第六条 专利授权资助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浙南产业集聚区(开发区、瓯飞)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实质审查通知书及缴费发票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上述材料需上报一份,并带原件备查。国外专利申请补助的还需提供代理机构支付申请国或国际申请费用的复印件。
第七条 申领程序
专利授权资助由专利权人向科技局提出申请,经科技局联合财政局审核确定后,统一下达经费(常年受理,集中分两批次下达)。
第三章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八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30 万元资助(同一企业先后被认定为优势企业、示范企业,限资助一次);对新认定的省、市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5万元资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达标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区专利示范企业,给予3万元资助。每三年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企业,取消区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条区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条件、申报与认定程序按照《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助
第十一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用于补贴科技型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贴息计算时间按实际发生月份核算,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比例不高于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一般不得超过30万元或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企业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区财政资金贷款利息补贴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权贷款利息补贴。
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助的申报与管理,按照《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经费
第十四条 中国(温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开发区分中心的建设及运行、开发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建设及运行以及专利调研委托服务经费,根据工作发展需要予以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资助,不支持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项目,不支持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项目。
第十六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全数收回已资助的经费,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