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办理的依据是什么
军人伤残了,只能够退役,但是伤残军人退役过后可以领取国家发放的伤残抚恤金。一般伤残抚恤金是由军人的户籍所在地发放,如果伤残军人居住地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办理伤残抚恤金关系转移,在别的地方领取伤残抚恤金。那么在湘潭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办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办理流程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
一、湘潭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办理的依据是什么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34号令
第十九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湘潭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决定。
5、办结。
三、湘潭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办理材料
《户口簿》
《残疾军人证》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办理需要需要经过省级民政部门的办理,经受的相关部门比较多,办理的流程比较长,花费的时间也是比较多的。通过上文的介绍,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到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