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工作时右脚受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谁来承担
我们知道,如果员工发生工伤的,可以申请分期工伤赔偿,也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赔偿。员工的工伤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那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谁来承担呢?下面,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案情简介]
吴某于2007年9月应聘至某碳素公司从事装出炉工作,该公司依法为吴某缴纳了工伤等社会保险费。2009年11月24日,吴某在工作时右脚被重物砸伤,2010年4月8日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负伤,2010年5月27日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2011年1月底,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因吴某不愿与公司续签,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现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谁支付产生争议,吴某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法律解读]
第一、根据“工伤认定完成时”的法律规定确定由谁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的最后条款规定;"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另据国法秘函【2005】314号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对“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既包括按照新工伤认定程序认定工伤,也包括按照新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由上可知,2011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在2011年1月1日之后完成工伤认定的,适用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程序,同样适用订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完成了工伤认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的最后条款和国法秘函【2005】314号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完成了工伤认定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应按照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