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设计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6号),切实增强企业设计创新能力,促进工业设计高质量发展,规范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更好发挥工业设计对深圳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的引领作用,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管理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适用于在工业设计领域实施的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领军企业、知名工业设计奖、工业设计引领创新和转化应用、工业设计走进中小微制造企业、工业设计创新服务支撑平台、工业设计重大活动、工业设计文化传播推广、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市政府批准的专项等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初审、专项审计等工作,负责项目查重、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项目单位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按申请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提交项目申请书等资料,并对申报项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及其受托机构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评价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受理、审核等过程中的事务性与辅助性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八条 项目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设计领域及直接服务工业设计领域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在以上单位工作的个人。
(二)项目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申请指南(或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四)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五)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六)单个机构或具有同一法人主体资格的机构每个年度申报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的项目数总和不超过2个。
(七)项目实施地在深圳。
第四章 资助方向、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工业设计中心
(一)资助方向: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行业领先地位的制造业企业内设的工业设计部门为工业设计中心,对其在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投入给予支持。
(二)认定条件:
1.企业内设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工作场所,有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具备开展工业设计研究试验的条件。
2.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设计经验丰富,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研究、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从事工业设计专业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3.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4.工业设计中心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近两年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不低于1亿元。
5.工业设计中心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工业设计类专利、版权等10项以上;累计获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包括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奖、iF设计奖、红点奖、IDEA奖、GMARK奖等)3项以上。
(三)资助标准和范围: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实际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建设投入包括设备、软件或服务购置、实验材料、检测认证、设计资料(数据)、专家咨询、国际合作交流、知识产权、人员培训等实际投入,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年度前2个自然年度。
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参照以上资助标准和范围执行,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按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资助标准和范围予以资助,不重复执行。已获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同时享受过市级领军企业资质的,按就高原则予以补差。
(四)评审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项目进行定量评分并对实际投入费用组织专项审计,审计通过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资金计划按定量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条 工业设计领军企业
(一)资助方向:认定具有竞争比较优势、成长性好、专业性高、行业带动性强的专业化工业设计企业为工业设计领军企业,对其在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投入给予支持。
(二)认定条件:
1.企业成立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具备开展工业设计研究试验的条件。
2.企业人才队伍素质较高,设计经验丰富,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研究、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从事工业设计专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3.企业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4.企业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5.企业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工业设计类专利、版权等10项以上;累计获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包括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奖、iF设计奖、红点奖、IDEA奖、GMARK奖)5项以上。
(三)资助标准和范围: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领军企业建设实际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建设投入包括设备、软件或服务购置、实验材料、检测认证、设计资料(数据)、专家咨询、国际合作交流、知识产权、人员培训等实际投入,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年度前2个自然年度。
(四)评审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项目进行定量评分并对实际投入费用组织专项审计,审计通过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资金计划按定量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一条 知名工业设计奖
(一)资助方向:支持获得国内外各类知名工业设计奖的项目。
(二)资助条件:从事工业设计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设计师,近两年度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Red dot奖、iF奖、IDEA奖、GMARK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奖等国际和国内权威机构颁发的知名工业设计奖项。
(三)资助标准和范围:事后资助。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奖(金奖以上)的,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iF和红点其它奖项、IDEA奖、GMARK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和省长杯工业设计奖其他奖项,每项奖励5万元。
项目单位同期获得多个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四)评审方式: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实奖项真实性,确定资助名单。
第十二条 工业设计引领创新与转化应用
(一)资助方向:重点支持在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等领域以工业设计理念为引领,运用工业设计工具,实现产品研发、生产等关键环节技术创新与转化应用项目。
(二)资助条件:
1.项目以设计为主导,且是基于同一设计理念设计的产品或同系列产品,设计水平在行业领先。
2.项目具有较高创新性,已取得基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的核心设计创新成果。
3.项目设计成果已形成专利或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包括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奖、iF设计奖、红点奖、IDEA奖、GMARK奖等),知识产权清晰,无权属纠纷;产品设计成果已注册商标,并具有自主品牌内涵和效应。
4.项目产品已实现量产,且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三)资助标准和范围: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设备、软件或服务购置、实验材料、检测认证、设计资料(数据)、知识产权、应用推广等实际投入,其中应用推广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入20%。
(四)评审方式: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投入进行专项审计。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三条 工业设计走进中小微制造企业
(一)资助方向: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为增强产品差异化,提升品牌个性化等而向专业工业设计机构购买工业设计服务的项目。
(二)资助条件:
1.项目单位属中小微制造企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定义:“工业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2.单一产品购买工业设计服务的,项目产品已实现量产,且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项目单位与专业工业设计机构签订年度服务合同的,当年度不少于3个产品实现量产,且合计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
3.项目设计服务投入不少于10万元。
4.同一项目单位,累计可享受本扶持项目1次资助。
(三)资助标准和范围: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工业设计服务费(以合同为准)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评审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工业设计服务投入。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核查结果确定。
第十四条 工业设计创新服务支撑平台
(一)资助方向:重点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搭建的创新智库、行业资讯、数据共享、需求对接、宣传推广、管理咨询、创业孵化、成果展示等开放式、专业化的工业设计支撑平台。
(二)资助条件:
1.平台有明确的服务定位,科学合理的运营机制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有较高的市场需求和较好的发展前景。
2.平台建设投入不少于300万元,正式投入运营1年以上(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通知发布之日)。
3.平台有必要的工作场地,具备开展服务的软硬件条件,年均服务对象不少于150家。
(三)资助标准和范围: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平台实际建设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平台建设投入包括设备购置、软件购置、委托开发、专家咨询、国际合作交流、知识产权、检验检测、标准认证、应用推广等实际投入,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年度前2个自然年度。
(四)评审方式: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投入进行专项审计。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五条 工业设计重大活动
(一)资助方向:重点支持社会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为提升各细分行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设计水平,推进工业设计国际交流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具有积极意义的重要工业设计活动。
(二)资助条件:
1.项目实际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3.工业设计大赛项目参赛作品不少于150件,国内外知名评委不少于3个;高端学术交流论坛项目规模不低于100人次。
(三)资助标准和范围: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包括实施活动的场地、搭建、设备(租赁)、宣传、嘉宾邀请、设计制作和资料印刷等投入。
(四)评审方式: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投入进行专项审计。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六条 工业设计文化传播推广
(一)资助方向:重点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促进工业设计文化传播,提高工业设计普识度而开展的展览展示、知识培训、工业文化旅游、工业博物馆和产业展览馆建设等项目。
(二)资助条件:
1.项目能够引导社会大众了解工业设计,扩大工业设计文化传播渠道,提升工业设计文化服务供给能力为核心。
2.项目实际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3.知识培训项目规模不低于100人次;展览展示、工业博物馆和产业展览馆项目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三)资助标准和范围:事后资助。按不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费用范围包括策划设计、场地、搭建、设备(租赁)、展品征集(不含展品购置费)、宣传、嘉宾邀请、资料印刷和配套设施(仅限工业文化旅游、工业博物馆和产业展览馆)等投入。
(四)评审方式: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投入进行专项审计。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七条 工业设计研究院
(一)资助方向:对经认定的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建设投入给予支持。
(二)资助条件:项目单位须取得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资格后2年内提出;项目的费用投入时间自获得认定资格前2年起至单位提出申请之日止。
(三)资助标准和范围: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实际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建设投入包括设备、软件或服务购置、实验材料、检测认证、设计资料(数据)、专家咨询、国际合作交流、知识产权、研发人员等实际投入。
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参照以上资助标准和范围执行,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国家级、市级按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资助标准和范围予以资助,不重复执行。
(四)评审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入费用进行专项审计。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八条 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按照市政府审定的工作方案及预算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