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擅用“阿那亚”商标,酒店被判赔66万(附:判决书)

2022-04-27 12:43:14  来源:商标专利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7

因认为昌黎县汐岸海景酒店、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酒店名称中使用“汐岸 阿那亚店”字样,侵害了“阿那亚”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阿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二被告诉至法院。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该院判决汐岸酒店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65632元。据悉,本案是阿那亚公司首次通过诉讼维护“阿那亚”品牌法律权利。
案情简介
原告阿那亚公司诉称,阿那亚社区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是备受追捧的度假胜地。阿那亚公司享有的“阿那亚”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2019年6月,阿那亚公司发现汐岸酒店经营的“黄金海岸汐岸海景酒店”在其店面招牌中使用“汐岸 阿那亚店”的被诉标识,同时在去哪儿等网站中使用“黄金海岸汐岸海景酒店(北戴河阿那亚店)”的标识,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趣拿公司作为“去哪儿”网站的经营者,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与汐岸酒店共同侵害了阿那亚公司的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汐岸酒店消除影响,二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及合理开支165632元。
被告汐岸酒店辩称,其使用“阿那亚店”的目的是为了标识地理位置,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汐岸酒店使用“阿那亚店”标识与阿那亚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方式完全不同,且汐岸酒店提供住宿服务,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饭店,二者的服务类别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汐岸酒店使用“阿那亚店”标识的时间较短,不会对阿那亚公司造成损失,亦没有获利。故不同意阿那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趣拿公司辩称其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起诉状后立即对汐岸酒店及相关团购项目进行下线。故不同意阿那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汐岸酒店使用“汐岸 阿那亚店”“黄金海岸汐岸海景酒店(北戴河阿那亚店)”标识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汐岸酒店辩称其使用“阿那亚店”的目的是为了标识地理位置,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对此,法院在判断时充分考虑到如下情形:
第一,涉案商标是否含有地名或具有地理名称的含义。涉案商标“阿那亚”文字并非已有的经过法定程序命名或具有地理实体含义的地理名称,故涉案商标并非固有的地名。阿那亚社区作为不动产,确实可以发挥标识位置的功能,但不能由此当然认为不动产名称即成为了地名或具有了地理名称的含义,仍需进一步结合涉案商标在社会公众中的实际认知和使用情况作出判断。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存在以“阿那亚”命名周边建筑、桥梁、道路等情形,亦无证据表明“阿那亚”作为地理名称被相关公众广为认可和使用,相反,“阿那亚”仍然稳定发挥其标识阿那亚社区这一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固有功能。故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阿那亚”已经具有了地理名称的含义。
第二,汐岸酒店的使用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对此,法院考虑到:第一,汐岸酒店距离阿那亚社区6公里之远,其使用“阿那亚店”标识位置缺乏合理依据。第二,一般而言,以“某某店”来标识地理位置的市场主体通常是开展连锁经营,通过标注地理位置在各门店间进行区分,且各门店经营场所与其所标注位置极为接近,从而实现准确定位店铺的目的。被诉汐岸酒店在秦皇岛市仅经营一家汐岸海景酒店,故汐岸酒店并无以地理位置区分门店的客观需要。第三,对于涉案网站中“黄金海岸汐岸海景酒店(北戴河阿那亚店)”的使用行为,汐岸酒店以距离极近(距其约200米)的“黄金海岸”标注了其地理位置后,更加使其使用5公里外的“阿那亚”标识地理位置丧失合理性。第四,庭审中,汐岸酒店明确表示其不选择其他与其距离较近的标志性地点标注位置是因为上述地点远不如阿那亚社区知名,攀附阿那亚社区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第五,汐岸酒店将“汐岸海景酒店阿那亚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表明汐岸酒店将“阿那亚店”作为其识别服务来源的标识的组成部分使用。综上,法院认为汐岸酒店不具有使用“阿那亚店”字样的正当理由。
第三,被诉行为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涉案商标及阿那亚品牌已经在全国具有了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对于与阿那亚社区同位于秦皇岛昌黎县的汐岸海景酒店而言,其被诉使用行为使相关公众有较大可能认为汐岸海景酒店属于阿那亚社区的一部分,或者认为汐岸海景酒店与阿那亚社区存在合作等关联关系,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综上,汐岸酒店的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使用,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汐岸酒店未经许可使用被诉标识,侵害了阿那亚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本案涉及国内知名度假品牌“阿那亚”,是“阿那亚”商标权利人首次通过诉讼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维权案件,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已经注册为商标的不动产楼盘名称可能存在被作为地理标识使用的情况,故被诉行为的使用方式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还是地理标识意义上的描述性使用成为判断被诉行为是否侵害商标权的核心焦点。本案判决为相关市场主体如何正确使用注册为商标的不动产楼盘名称划定了行为边界,规制了攀附注册商标知名度的侵权行为,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附:判决书
阿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昌黎县汐岸海景酒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8民初59278号
原告:阿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怀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欢,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县汐岸海景酒店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亮,河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照喆,女,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阿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那亚公司)与被告昌黎县汐岸海景酒店(以下简称汐岸酒店)、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拿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那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欢、李国华,被告汐岸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亮,被告趣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照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那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汐岸酒店在去哪儿网(www.qunar.com)、携程网(www.ctrip.com)、艺龙网(www.elong.com)、同程旅游网(www.ly.com)中连续十五日发布声明、消除影响;2.二被告连带赔偿阿那亚公司经济损失1500000元及合理开支165632元(包括律师费150000元、公证费13459元、差旅费2173元)。事实和理由:阿那亚公司成立于2008年,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特别是旅游地产的开发,其打造的阿那亚度假社区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近几年来在网络上走红,成为备受追捧的度假胜地,仅2017年阿那亚社区销售额就达30亿。阿那亚公司享有第16545248号“阿那亚”文字商标,该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阿那亚公司授权关联公司秦皇岛天行九州旅游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阿那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在经营阿那亚社区时使用该商标。2019年6月,阿那亚公司发现同样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的汐岸海景酒店,在其门店招牌上突出使用“阿那亚店”标识,同时在去哪儿网、携程网、艺龙网、同程旅游网提供酒店预订服务时亦突出使用“阿那亚店”标识,上述行为侵害了阿那亚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趣拿公司作为去哪儿网的经营者,未主动审查服务来源、核实网站发布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考虑到阿那亚品牌的知名度较高,趣拿公司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在其经营的去哪儿网发布了含有商标侵权内容的酒店信息,并就此营利,具有主观过错,因此趣拿公司与汐岸酒店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汐岸酒店辩称:1.汐岸酒店未侵害阿那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汐岸酒店有自己的酒店名称,在门店招牌和相关平台中使用“阿那亚店”的目的是为了标识地理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汐岸酒店使用“阿那亚店”的行为与阿那亚公司有所区别,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从去哪儿网的消费者评论可以看出消费者没有将汐岸酒店与阿那亚社区相混淆。2.汐岸酒店提供住宿服务,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饭店,二者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3.阿那亚社区仅在秦皇岛市周边具有知名度,涉案商标尚未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不能对抗汐岸酒店将“阿那亚”作为地理标识使用的行为。4.阿那亚公司在汐岸酒店成立后从未向汐岸酒店主张过权利,且汐岸酒店在收到起诉状后已经拆除相应标识。5.即使汐岸酒店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应当根据阿那亚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或汐岸酒店的侵权获利进行计算,汐岸酒店使用“阿那亚店”标识的时间较短,不会对阿那亚公司造成损失,亦没有获利。综上,不同意阿那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趣拿公司辩称:1.趣拿公司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去哪儿网上的信息系汐岸酒店自行发布,趣拿公司与汐岸酒店不存在任何合作关系,仅与上海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赫程公司)签订《携程-去哪儿合作框架协议》,为其提供API接口。2.趣拿公司在起诉前从未收到阿那亚公司的侵权通知,在收到起诉状后立即通过上海赫程公司要求汐岸酒店对携程网上的信息做更改名称处理,且趣拿公司亦在去哪儿网上对汐岸酒店及相关团购项目进行下线。综上,不同意阿那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涉案商标
第16545248号“阿那亚”文字商标,注册人为天行九州控股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的饭店、餐厅、流动饮食供应、酒吧服务、自助餐馆、茶馆、活动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有效期自2016年5月7日至2026年5月6日。2020年1月15日,经核准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天行九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3月17日,阿那亚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变更涉案商标的注册人名义为阿那亚公司,阿那亚公司表示上述申请现已核准。
2019年11月11日,天行九州控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天行九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3月6日,天行九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阿那亚公司。
为证明阿那亚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阿那亚公司提交阿那亚社区照片,照片中有“阿那亚安澜酒店”“阿那亚隐庐酒店”“阿那亚第一食堂”“阿那亚第二食堂”“阿那亚第三食堂”“阿那亚海风酒吧”宣传牌。
二被告对于阿那亚公司享有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不持异议。
阿那亚公司主张阿那亚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为此提交以下证据:1.2014年至2019年间多家媒体对阿那亚社区的相关报道。其中,人民网、新浪财经网、搜狐网、阿那亚官网、第一财经网、本埠网发布“‘最孤独图书馆’建筑师:创作者的情绪未必翻译给每个人”“阿那亚举办公益话剧公演”“火爆的阿那亚,传说中的图书馆……遛娃到底怎么样?”“阿那亚:找到更美好生活的可能”“阿那亚:三天销售5.3亿,这个文旅项目盈利竟然全靠48个社群!”“阿那亚从4000万到30亿‘文旅复活’!服务型收入超过5个亿!”“文旅地产‘神盘’阿那亚,靠艺术和服务卖出30亿!”“小镇运营成功案例:阿那亚把情怀变现的5个步骤”等报道;《lonelyplanet》《世界建筑》图书刊载题为《乌托邦的孤独与喧嚣》《第二届阿那亚论坛:“我的知觉空间”》的文章;中央电视台、北京卫视有关阿那亚社区组织相关活动的采访视频截图显示,在《焦点访谈》《北京新网》播放的节目中涉及阿那亚社区的相关报道。2.“阿那亚”室外广告宣传照片,其中显示在公路两侧和天桥处悬挂有“阿那亚”的广告牌。3.与“阿那亚”品牌有关的奖项照片及相关报道。其中,北戴河阿那亚安澜酒店获评“携程旅行口碑榜2018最受关注新开业酒店奖”“2018年度秦皇岛市首届‘游客最喜爱度假酒店’网络评选大赛季军”“发现旅游粉丝评选最佳人气酒店”“驴妈妈最佳亲子度假酒店”;阿那亚社区获评“2015年度秦皇岛房地产网络人气榜最美海景地产”“2015金点设计奖年度最佳设计奖”“2016中国魅力新城镇”“2017微博旅城旅游地产大赏‘最受关注旅游地产项目’”“2018中国特色小镇示范奖”“2019年品橙旅游大住宿论坛组委会中国住宿大奖”“中国商业地产匠心项目”“2019美尚奖特色人气小镇金奖”“搜狐焦点‘城市名片’作品”等。4.携程“精选榜秦皇岛”页面网页打印件,其中亲子人气酒店、酒店人气榜、海滨人气酒店、度假人气酒店榜单中有北戴河阿那亚安澜酒店,懒人宅酒店、酒店口碑榜榜单中有北戴河阿那亚安澜酒店和北戴河阿那亚隐庐酒店。5.秦皇岛天行九州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客美德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有关Goldcoast度假村之营销及预订服务协议》,证明阿那亚公司与国际知名度假村开发运营商合作提供住宿服务。
二、关于阿那亚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
阿那亚公司主张,汐岸酒店在店外招牌上使用了“汐岸阿那亚店”标识,并在去哪儿网、携程网、艺龙网、同程旅游网中使用“黄金海岸汐岸海景酒店(北戴河阿那亚店)”作为酒店名称进行宣传,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属于在与饭店、餐厅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侵害了阿那亚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趣拿公司为汐岸酒店在去哪儿网中的侵权行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帮助侵权。阿那亚公司为证明上述主张,提交了(2019)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6852号公证书、(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809号、(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810号、(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811号、(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812号公证书。
(2019)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6852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7月8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工作人员与阿那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华来到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黄金海岸二纬路16号“汐岸海景酒店”,对该酒店外观进行拍照。李国华进入该酒店与其工作人员进行交谈,对谈话内容进行录音并现场取得该酒店带有“汐岸海景酒店”的名片一张。李国华进入酒店办理入住手续取得《河北省增值稅普通发票发票联》一张,并领到213、413房间房卡,进入213房间后使用手机进行拍照。酒店外观照片显示该酒店外招牌有“汐岸阿那亚店SEAANGELHOTEL”字样(见附件1),住宿费发票金额为1600元,销售方为汐岸酒店。
(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80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33809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7月15日,在360浏览器中输入qunar.com,进入去哪儿网首页,在酒店搜索的酒店预订框中,将目的地设置为“秦皇岛”“汐岸阿那亚”,入住日期设为2019年8月15日,离店日期设为2019年8月16日,点击搜索,搜索结果第一项为“黄金海岸汐岸海景酒店(北戴河阿那亚店)”,点击该结果进入相应页面,显示位置为秦皇岛北戴河黄金海岸二纬路南14号,酒店图片中有酒店外观的照片,房间价格420元至985元不等。酒店简介为“黄金海岸汐岸海景酒店(北戴河阿那亚店)位于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素有中国最美八大海岸之一的黄金海岸。酒店距海滨浴场仅200米,漫步在12.5公里长的海滩浴场上,偶遇海边的纯白礼堂与孤独图书馆……”。
(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810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7月15日,在360浏览器中输入www.ctrip.com,进入携程网首页,在酒店-国内酒店中,将目的地设置为“秦皇岛”,入住日期设为2019-07-19,离店日期设为2019-07-20,房间数1间,关键词设为“汐岸阿那亚”,点击搜索,搜索结果第一项为“黄金海岸汐岸海景酒店(北戴河阿那亚店)”,点击该结果进入相应页面,房间价格779元至1385元不等,点评数为261,页面其他内容与第33809号公证书中记载的基本一致。
(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811号公证书载明,在360浏览器中输入www.elong.com,进入艺龙网首页,在酒店-国内酒店中,将目的地设置为“秦皇岛”,入住日期设为2019-07-15,离店日期设为2019-07-16,关键词设为“黄金海岸汐岸海景酒店”,点击搜索,搜索结果第一项为“黄金海岸汐岸海景酒店(北戴河阿那亚店)”,点击该结果进入相应页面,房间价格1279元至2800元不等,点评数为248,页面其他内容与第33809号公证书中记载的基本一致。
(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812号公证书载明,在360浏览器中输入www.ly.com,进入同程旅游网首页,在酒店-国内酒店中,将目的地设置为“秦皇岛”,入住日期设为2019-07-15,离店日期设为2019-07-16,关键词设为“黄金海岸汐岸海景酒店”,点击搜索,搜索结果第一项为“黄金海岸汐岸海景酒店(北戴河阿那亚店)”,点击该结果进入相应页面,房间价格1279元至2800元不等,点评数为249,页面其他内容与第33809号公证书中记载的基本一致。
阿那亚公司还提交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复印件,其中对“饭店”的解释为较大而设备好的旅馆、饭馆,据此证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中的饭店,与汐岸酒店提供的住宿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
汐岸酒店认可酒店招牌和携程网、去哪儿网、艺龙网中的使用行为,并表示与携程网签有合作协议,但不认可同程旅游网中的信息由其发布。汐岸酒店表示其是为了标识地理位置而使用“阿那亚店”,其在秦皇岛市仅经营汐岸海景酒店一家酒店,没有其他分店。
对于酒店招牌中的使用行为,汐岸酒店表示其于2019年6月15日正式营业时开始使用,在接到本案通知后于2019年9月1日至2日拆除了相关标识,对于正式营业日期并无相应证据证明。阿那亚公司不认可汐岸酒店陈述的营业时间,认为酒店招牌中的使用行为应当自2019年3月18日,即汐岸酒店登记注册时开始使用;2019年9月3日经核实,酒店招牌已经拆除。对于去哪儿网中的涉案信息,趣拿公司表示于2019年6月4日发布,于2019年9月16日下线,阿那亚公司与汐岸酒店均不持异议。汐岸酒店与趣拿公司均表示二者之间无相关合作。
阿那亚公司认可酒店招牌、携程网、去哪儿网、艺龙网、同程旅游网中的被诉行为已经停止,故撤回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三、关于二被告的抗辩意见
(一)汐岸酒店的抗辩意见
汐岸酒店主张阿那亚社区是一个房地产楼盘,汐岸酒店使用“阿那亚”字样属于为标注地理位置的描述性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为此提交以下证据:1.(2019)冀秦三证经字第111号公证书,其中“阿那亚”在百度百科网中的介绍显示阿那亚黄金海岸社区是一个全资源滨海旅游度假综合体社区,坐落于河北省秦皇岛昌黎县黄金海岸中区,是北中国一线亲海的全资源玩家胜地;社区配套中包括孤独图书馆、阿那亚海边礼堂、艺术中心、安澜酒店、隐庐酒店、璞澜酒店等。2.房天下网站中关于阿那亚楼盘的网页截图,其中载明项目特色是景观居所、海景地产,包括普通住宅、花园洋房,还包括楼盘价格、小区规划、项目简介等信息。3.阿那亚小镇建筑、提示牌、阿那亚业主公约以及广告牌的照片,其中显示阿那亚社区为封闭管理的居住社区。4.昌20路(火车站-黄金海岸)公交车线路图,其中第20站为阿那亚站。5.在百度地图中分别搜索“世贸店”“三里屯店”,搜索结果中有“盒马生鲜(百荣世贸店)”“麦当劳(三里屯店)”等结果。6.在百度地图中搜索“阿那亚日出公寓”“阿那亚温馨小家公寓”,均存在对应的搜索结果,证明“阿那亚”可以作为地理标识被使用。
为证明汐岸酒店与阿那亚社区内的酒店不同,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且汐岸酒店已经拆除酒店外招牌中的“阿那亚店”字样,不存在主观恶意,汐岸酒店提交了阿那亚公司经营的隐庐酒店、璞澜酒店、安澜酒店的照片,其中显示酒店外观存在区别,还提交了汐岸酒店照片,其中显示汐岸酒店店外招牌中的“阿那亚店”字样已经拆除。
汐岸酒店还主张其已在第35类广告宣传、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以及第43类饭店、自助餐馆等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汐岸海景酒店阿那亚店”商标,并提交商标证注册申请书打印件和商标流程状态打印件,其中显示上述商标状态均为等待实质审查,申请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
阿那亚公司主张汐岸酒店将“阿那亚店”作为地理位置进行标注不具有合理性,并提交以下证据:1.百度地图网页打印件(见附件2),其中显示将起点设为汐岸酒店,终点设为阿那亚,推荐路线为昌黎20路,时间33分钟,距离5.7公里,在“新区法院站”上车,经过“新区行政中心”“圣蓝海洋公园”站,至“阿那亚站”下车;汐岸海景酒店至阿那亚社区之间还存在黄金海岸风景区、白云休养所、孔雀城公园海等标志性地点;汐岸酒店附近还存在“金沙园”“孔雀庭院”“澳景蓝湾”等住宅小区。2.昌20路公交车部分公交站点截图,其中显示有“海滴韵花苑”“六合上城”等以楼盘名称命名的站点。阿那亚公司依据上述证据主张,从地图上看,距离汐岸酒店更近的、可以标注其地理位置的至少有“北戴河孔雀城公园海”“白云休养所”“圣蓝海洋公园”等,同时,在秦皇岛市具有极高知名度的“黄金海岸”距离汐岸酒店不足200米,上述位置均能更准确的反映汐岸酒店的地理位置,但其舍近求远,选择距离其车程达30分钟的阿那亚社区作为地理位置标注,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即使以公交站作为地理位置进行标注,距离汐岸酒店最近的公交站依次为新区法院站、北戴河新区行政中心、圣蓝海洋公园站以及阿那亚站,无论是从车站距离还是车站知名度来看,汐岸酒店使用“阿那亚店”均不具有合理性;即使依据汐岸酒店主张的以楼盘名字作为地理位置进行标注,其亦应当选择距离较近且知名度较高的“孔雀城公园海”“澳景蓝湾”“孔雀庭院”等小区,而非阿那亚社区。3.百度搜索结果网页打印件,显示搜索“阿那亚”的结果均与阿那亚度假社区相关。汐岸酒店认可上述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不认可内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其认为上述证据中的其他标志性地理位置,在当地远不如阿那亚社区知名,其选择阿那亚社区作为地理标识是正常逻辑;上述证据中的“海滴韵花苑”“六合上城”楼盘为烂尾状态,正常逻辑下不会选择烂尾楼盘作为地理标识。
(二)趣拿公司的抗辩意见
趣拿公司主张其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参与汐岸酒店的销售服务,在收到起诉状后立即将去哪儿网中的涉案信息进行下线处理。为证明上述事项,趣拿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携程-去哪儿合作框架协议》,其中载明合作内容为趣拿公司提供预订平台,供上海赫程公司通过API接口将其签约的酒店预订信息同步展示在预订平台上以实现为上海赫程公司用户提供酒店查询、预订服务功能。2.去哪儿网网页打印件,“北戴河黄金海岸汐岸海景酒店”的页面截图显示经营者为上海赫程公司,后附上海赫程公司营业执照。在去哪儿网酒店预订-境内酒店中将目的地设为“秦皇岛”“阿那亚”,搜索预选中已经无法搜到与“黄金海岸汐岸海景酒店(北戴河阿那亚店)”有关的结果。
四、其他事实
为证明汐岸酒店的侵权收入巨大,阿那亚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2019)经长安内经证字第36768号公证书,其中载明,2019年7月29日,阿那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拨打号码0335-5367555与汐岸酒店工作人员进行通话,汐岸酒店工作人员表示标准间共16间,大床房21间,家庭间10间,亲子套件6间,跃层公寓5间。2.国家统计局官网关于全国旅游饭店、住宿企业收入、利润统计的网页打印件,其中载明2017年旅游饭店、住宿企业、一般旅馆的主营业务收入为2893.67亿元、3731.53亿元、751.92亿元,主营业务利润为1725.47亿元、2161.05亿元、391亿元,阿那亚公司用主营业务利润除以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得出利润率分别为59.62%、57.91%、52%(见附件3)。3.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网站于2016年至2018年发布的“北戴河端午小长假迎来旅游接待小高峰”“北戴河旅游接待数据周情况统计(二)(7月11日至7月17日)”“北戴河‘中秋节’迎来客流小高峰”等14篇文章,其中载明了各时间区间旅游饭店入住率情况,阿那亚公司根据上述入住率计算出秦皇岛酒店平均入住率为76.02%(见附件4)。
阿那亚公司为说明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式,根据(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809—33812号公证书,制作了“公证书中各平台房屋价格数据统计”(见附件5)“秦皇岛酒店入住率数据统计(即附件4)”“国家统计局网站发布的旅游饭店相关行业利润率统计”(即附件3)表格,并主张以汐岸酒店的侵权获利来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计算公式为旺季75天满房营业额*入住率*利润率=5811150*76.02%*52%=2297170.84元,其中,由于汐岸酒店表示其开业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31日,且北戴河旅游旺季通常为75天,故汐岸酒店的营业时间按75天计算;关于满房营业额,由于各个平台房间单价不一,房间数量固定,故阿那亚公司统计了携程网、艺龙网、去哪儿网和同程旅游网中汐岸酒店各个房间的单价,并依据(2019)经长安内经证字第36768号公证书确定的各个房型数量计算出汐岸酒店各个房型的单日总价,进行汇总后计算出汐岸酒店所有房型在各个平台的单日总价格,再按照75天的营业时间计算各个平台的营业额后,计算出上述4个平台的平均每个平台75天满房营业额为5811150元;入住率、利润率为根据上述证据中相关网站公示的数据(即附件3、附件4)),计算得出平均入住率为76.02%、利润率为52%。阿那亚公司主张,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得出的赔偿数额为2297170.84元,高于其诉讼请求。
汐岸酒店不认可阿那亚公司提出的计算方法,主张汐岸海景酒店共有58间客房对外营业,涉案网站中的房间价格与实际对外营业价格完全不符,精致大床间、标准间的价格为70-200元,家庭套间、家庭公寓的价格为120-250元,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的平均入住率为10%-20%左右,且酒店一直处于亏损中。对于上述意见,汐岸酒店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在本院要求其提交相关经营数据后,汐岸酒店表示涉案酒店为夫妻店,没有规范的管理系统,无法提供与交易记录相关的经营信息。
汐岸酒店提交了2019年6月30日、2019年7月31日、2019年8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其中显示2019年6月至8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70939.27元、164825.22元、164825.22元,营业利润均为负数。阿那亚公司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阿那亚公司主张其关联公司秦皇岛阿那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销推广费用高达数百万元,提交以下证据:1.2016年5月7日、2016年9月18日,天行九州控股有限公司分别与秦皇岛天行九州旅游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阿那亚酒店管理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协议,将涉案商标授权给被授权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独占许可使用,许可期限自2016年5月7日至2026年5月6日,无许可费用相关信息。2.2018年度秦皇岛阿那亚酒店管理公司安澜酒店、隐庐分公司审计报告,其中显示营销推广费分别为3184186.71元、951521.76元。
阿那亚公司主张二被告应赔偿其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和公证费,并提交金额共计15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15张、金额共计13459元的公证费发票6张以及金额共计2223.84元的火车票、住宿费、交通费发票。
上述事实,有阿那亚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变更申请、公证书、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奖项照片复印件、邮册、审计报告、网页打印件、复印件、照片、发票,汐岸酒店提交的公证书、网页打印件、照片,趣拿酒店提交的协议、网页打印件及本院庭前会议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由于阿那亚公司认可被诉行为于2019年9月3日停止,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商标法予以评判。根据阿那亚公司提交的证据,阿那亚公司对第16545248号“阿那亚”文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稳定,亦在有效期内,故阿那亚公司有权就侵犯涉案商标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阿那亚公司主张,汐岸酒店在店外招牌上使用了“汐岸阿那亚店”标识,并在去哪儿网、携程网、艺龙网、同程旅游网中使用“黄金海岸汐岸海景酒店(北戴河阿那亚店)”作为酒店名称进行宣传,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侵害了阿那亚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趣拿公司为汐岸酒店在去哪儿网中的侵权行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亦构成帮助侵权。针对阿那亚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汐岸酒店的行为
汐岸酒店对于在酒店招牌、去哪儿网、携程网、艺龙网中实施了被诉行为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针对阿那亚公司主张的在同程旅游网中的被诉行为,由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网站中的宣传内容是由汐岸酒店所发布,且汐岸酒店对此亦予以否认,故阿那亚公司提出的与同程旅游网中被诉行为相关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判断汐岸酒店的上述使用行为是否侵犯了阿那亚公司的注册商标权,本院考虑到:
第一,汐岸酒店提供的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项目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本案中,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包括“饭店”服务,即提供住宿、餐饮服务,阿那亚公司亦在其经营的酒店等服务中使用涉案商标。汐岸酒店将“阿那亚店”用在其提供的酒店服务中,与阿那亚公司核定使用的“饭店”服务相比,在服务内容、销售渠道以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故两者属于类似服务。
第二,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混淆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整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场混淆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构成近似。本案中,首先,涉案商标为“阿那亚”文字,被诉标识中,无论是“汐岸阿那亚店”还是“黄金海岸汐岸海景酒店(北戴河阿那亚店)”,均完全包含了“阿那亚”文字,该部分在文字和呼叫方面与涉案商标完全相同。其次,根据阿那亚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阿那亚社区被多家电视、互联网媒体等广为报道,并在多家不同主体主办的评选活动中获得多项奖项及荣誉,可见涉案商标及阿那亚品牌已经在全国具有了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在此情况下,对于与阿那亚社区同位于秦皇岛昌黎县的汐岸海景酒店而言,其被诉使用行为使相关公众有较大可能认为汐岸海景酒店属于阿那亚社区的一部分,或者认为汐岸海景酒店与阿那亚社区存在合作等关联关系。综上,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第三,汐岸酒店的被诉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本案中,汐岸酒店辩称其使用“阿那亚店”的目的是为了标识地理位置,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属于为标识地理位置而对地名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本院认为,依据上述规定,若构成对地名的正当使用,其成立要件需注册商标本身含有地名或具有地理名称的含义,被诉主体的使用行为具有正当理由,且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于商品或服务来源混淆的客观后果。结合本案中的具体事实,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涉案商标是否含有地名或具有地理名称的含义。涉案商标“阿那亚”文字并非已有的经过法定程序命名或具有地理实体含义的地理名称,故涉案商标并非固有的地名。“阿那亚”作为臆造词,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经过阿那亚公司的持续使用和经营,在全国具有了一定知名度。汐岸酒店认为“阿那亚”已经成为地理名称,并提交了证明现实生活中存在将“阿那亚”作为公交站站名使用情况的相关证据。对此本院认为,阿那亚公司经营的阿那亚社区作为不动产,由于其不可移动的特殊性,确实可以发挥标识位置的功能,但不能由此当然认为不动产名称即成为了地名或具有了地理名称的含义,仍需进一步结合涉案商标在社会公众中的实际认知和使用情况作出判断。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阿那亚公司为了扩大其知名度,存在以“阿那亚”命名周边建筑、桥梁、道路等情形,亦无证据表明“阿那亚”作为地理名称被相关公众广为认可和使用,相反,“阿那亚”仍然稳定发挥其标识阿那亚公司经营的阿那亚社区这一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固有功能;在搜索引擎中关于“阿那亚”的搜索结果均与阿那亚社区相关这一事实,亦与上述结论相符。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阿那亚”已经具有了地理名称的含义。
其次,汐岸酒店的使用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对此,本院考虑到:第一,根据现有证据,阿那亚社区是封闭管理的居住社区,汐岸酒店距离阿那亚社区6公里之远,并非位于阿那亚社区内或附近,该客观事实使汐岸酒店使用“阿那亚店”标识位置缺乏合理依据。第二,对于在案证据中显示的关于“盒马生鲜(百荣世贸店)”“麦当劳(三里屯店)”等相关示例,一般而言,以“某某店”来标识地理位置的市场主体通常是开展连锁经营,通过标注地理位置在各门店间进行区分,且各门店经营场所与其所标注位置极为接近,从而实现准确定位店铺的目的。本案中,汐岸酒店在秦皇岛市仅经营一家汐岸海景酒店,未经营其他连锁店或分店,亦无证据表明其有开设分店之打算,故汐岸酒店并无以地理位置区分门店的客观需要,再加之其与阿那亚社区的距离之远,亦无法实现准确定位酒店位置的目的。第三,对于涉案网站中“黄金海岸汐岸海景酒店(北戴河阿那亚店)”的使用行为,汐岸酒店以距离极近(距其约200米)的“黄金海岸”标注了其地理位置后,更加使其使用5公里外的“阿那亚”标识地理位置丧失合理性。第四,庭审中,汐岸酒店明确表示其不选择其他与其距离较近的标志性地点标注位置是因为上述地点远不如阿那亚社区知名,汐岸酒店的上述意见,再加之其在店外招牌中以红色字体突出标识“阿那亚店”字样以及在涉案网站酒店介绍中提到阿那亚社区的纯白礼堂与孤独图书馆的行为,充分、清楚地表明其舍近求远的使用“阿那亚店”字样,显然并非为了标识地理位置,而是依靠阿那亚社区的知名度增加自身的交易机会,其作为新开业的酒店经营者,攀附阿那亚社区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第五,汐岸酒店将“汐岸海景酒店阿那亚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表明汐岸酒店将“阿那亚店”作为其识别服务来源的标识的组成部分使用,与其作为地名使用的意见亦完全不符。综上,本院认为汐岸酒店不具有使用“阿那亚店”字样的正当理由。
再次,被诉行为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对此,上文已经阐述,结合本案具体事实,被诉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阿那亚”尚不具有地理名称的含义,汐岸酒店的被诉使用行为并不具有正当理由,且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故不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使用,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汐岸酒店的相关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根据上文分析,本院认为,汐岸酒店未经许可,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害了阿那亚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阿那亚公司认为汐岸酒店的被诉行为属于在相同服务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标识的行为之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二、关于趣拿公司的行为
鉴于去哪儿网中的相关内容非由趣拿公司发布,趣拿公司与汐岸酒店并无合作关系,亦无证据证明趣拿公司在明知或应知汐岸酒店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传播。因此,本院认定趣拿公司并未侵害阿那亚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对于阿那亚公司提出的与趣拿公司相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汐岸酒店的法律责任
阿那亚公司提出的消除影响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消除影响的方式,本院将考虑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及影响范围酌情予以确定。阿那亚公司要求汐岸酒店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阿那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其主张以汐岸酒店的侵权获利作为经济损失赔偿的计算依据,认为汐岸酒店提交的相关证据无法作为参考依据,并提出了其计算赔偿数额的具体计算方法,亦对上述计算方法进行了举证。对此,本院认为无论是汐岸酒店提交的资产负债表等证据,还是阿那亚公司提交的计算汐岸酒店营业收入的计算方法和相关证据,均是双方对于汐岸酒店营业收入的相关说明和证据,尚无法证明本案侵害商标权行为与营业收入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汐岸酒店的侵权获利依然缺乏证据予以证明。由于本案缺乏充分证据证明阿那亚公司的实际损失、汐岸酒店的侵权获利以及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如下情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第一,涉案商标在我国旅游度假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亦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第二,汐岸酒店作为与阿那亚社区位于同一城市的酒店经营主体,利用“阿那亚”的知名度提高自身交易机会,“傍名牌”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第三,阿那亚公司提供的计算汐岸酒店营业收入的计算公式具有一定合理性,可供法院参考;侵权行为持续期间处于暑期旅游旺季,汐岸酒店共有客房58间对外经营,去哪儿网、携程网、艺龙网公示的各类型客房的价格自420元至2800元不等;汐岸酒店主张上述网站中的价格与其真实销售价格完全不符,应为70-250元不等,但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第四,汐岸酒店作为一家新开业酒店,在酒店招牌和涉案网站的宣传中加入“阿那亚店”字样,明显增加了其被浏览和关注的可能性,从而使其交易机会亦明显增加;第五,汐岸酒店持有证明其酒店真实经营情况的相关证据,特别是其自认与携程网有相关合作的情况下,应当至少能够提供携程网中的相关交易记录,但汐岸酒店无合理理由拒绝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综合以上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00元,不再全额支持阿那亚公司的诉讼请求。关于阿那亚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其提交了证明律师费、公证费和差旅费的发票,本院对此亦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昌黎县汐岸海景酒店在河北省内发行的旅游类报刊中刊登声明,就本案侵害商标权行为为原告阿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阿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昌黎县汐岸海景酒店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昌黎县汐岸海景酒店赔偿原告阿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合理开支165632元;
三、驳回原告阿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昌黎县汐岸海景酒店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阿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791元(已交纳);由被告昌黎县汐岸海景酒店负担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王栖鸾
审判员  尹 斐
审判员  李莉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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