蹭美国大选热点?“特朗普一拜登”被申请注册为酒类商标!今年的各大网站热搜排行榜上放了什么标题能屡次让全民沸腾?
从小朋友到老人,只要玩手机的人就都知道今年如此被全国人民高度关心的话题是2020美国大选。
从本周热搜数据来看,我国人民关心程度空前热烈,“美国大选”的话题在微博点阅已经超过64亿次。微博热搜排行榜前10条中便有四条关于美国大选。
这大概是我国普通百姓们最关心的一次大选了吧?
至于为何如此关心美国大选的事情,早在上个月底就已经有很多网友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不得不说,大多数国人关心美国大选只是为了看热闹,他们认为这比选秀节目的内斗刺激多了。
今年的美国大选确实比往届的更不平静,要知道刚开始特朗普在多个摇摆州是占据优势的,并且还很自信满满地发表了一番关于“正在赢得大选”的言论。然而令所有人没想到的是,摇摆州“翻蓝”让拜登优势突然显著。
这不得不让特朗普竞选团队以存在舞弊为由,在密歇根州、宾夕法尼亚州提起诉讼,要求威斯康星州暂停计票,直到该州获得“有意义的权限”来观察开票和计票过程。不仅如此,该竞选团队还宣布,正在宾夕法尼亚州采取法律行动。
到目前为止,我们关注已久的 #美国大选# 已经到了杀红眼的阶段,其实不管是 #特朗普将要求威斯康星州重新计票# 还是 #特朗普竞选团队在宾夕法尼亚州提起诉讼# ,都只是特朗普为赢得选举采取的措施,而这恰恰也说明一个问题,只要选举没有达到特朗普期待的结果,特朗普就不会轻易认输,他不仅会充分利用自己现任总统的职权优势,还会利用美国法律赋予的法律权限为自己扳回败局。
那么特朗普会和四年前一样在最后一刻逆风翻盘,还是拜登高票胜出入驻白宫?
觉得,不论特朗普和拜登这两个人中由谁当选总统,都可能会给美国带来一个比较动荡的局面。当然,中方也并非毫无对策,我国外交部副部长乐玉成不就表态过了么:“希望美方新一任总统和新一届政府与中方共同相向而行,秉持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继续聚焦合作,中美还有许多需要合作的地方,有分歧但我们要管控分歧,推动两国关系沿着正确的轨道向前发展。”
所以我们佛系围观、吐槽一下这两位的“宫斗”就够了,没必要投入太多的真情实感。
话是这么说,但总有人喜欢真情实意地请他们来华为自己的事业做出一点贡献。比如,将美国大选的话题人物名字注册为商标。
本来想在商标局官网上,看看近期又有多少件关于特朗普的商标注册信息,结果意外发现“特朗普一拜登”已于2020年10月9日被申请注册为商标,该国际分类为“33-酒”,申请人系开封某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号为50269503,目前该商标状态为等待实质审查。
再接着往下看,又发现福州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申请了“特朗普 特制·布朗·普洱”商标,国际分类为材料加工与方便食品,目前该商标已经处于无效状态中。
还别说,申请注册与特朗普相关商标的中国企业或个体经营户还挺不少的。目前包括特朗普自己在中国成立的公司在内,总共有155件商标注册记录。
其中有不少中国企业的“特朗普”们已经被驳回了申请,其驳回理由应该是:申请商标“特朗普” 为美国现任总统的名字,作为商标使用具有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因此,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评委将此类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说起来,好像在四年前有人还申请过名为“希拉里”的商标呢,结果希拉里遗憾败选,而这件商标即便注册成功也没有什么价值了。
假如拜登战胜特朗普并成功就任美国总统一职,中国商人们肯定会疯狂注册与拜登相关的商标。哦不,或许他们已经在注册的路上了。
总有人以意想不到的方式在蹭热度,然而这类喜欢占便宜的企业大多数没能把品牌给做起来的,就是因为平时老想着如何走捷径和占别人的便宜去了。
虽说在我国《商标法》里,遵循的是“谁先注册谁先得”的原则。无论申请人是什么意图,在其注册成功后都可正常使用,而名人本人若再想注册就晚了。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含有各国领导人名字的商标不予以注册。像特朗普这样的例子,在当选总统之前,企业注册的商标可以正常使用,等到期后就不能再续费使用了。
不过也别以为使用前总统们的名字就可以成功注册为商标。例如在“克林顿”商标一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克林顿作为外国的姓氏虽然是普通姓氏,但是由于比尔·克林顿曾经是美国总统,是公众广为知晓的人物。人们在提起克林顿姓氏时,容易想到前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特别是作为中国公众,其语言习惯呼叫的是外国人的姓氏部分,因此“美国总统克林顿”已经为中国公众所熟知,而中国公众在看到“克林顿”商标时,容易与美国总统克林顿产生联系,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