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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杭州互联网法院驳回韩国传奇IP管辖权异议

2022-04-27 16:32:43  来源:商标专利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6

202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规定》第五条明确了确认不侵权之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该类案件的法定构成要件。
规定施行当天,杭州互联网法院对首例确认不侵权之诉案件作出管辖裁定。该案亦为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首例适用《规定》进行审理的案件,对确认不侵害著作权之诉的管辖标准进行了积极探索。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诉韩国株式会社传奇IP(以下简称“传奇IP”)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该案系我院受理的首例确认不侵权之诉案件。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通过互联网诉讼平台进行有效送达后,“传奇IP”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法庭在组织管辖异议听证后,于2020年11月18日裁定驳回“传奇IP”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原告诉称

涉案知名网络游戏《Legend of Mir2》(中文名:《热血传奇》)自2001年上线推出市场以来,作为游戏经典力作几乎风靡20年。

原告与案外人公司等三家公司联合出品电影《蓝月》,并于今年3月在腾讯视频平台上映。电影《蓝月》以中国神话故事为框架,讲述至尊王者战士长风带领慕容天歌、明月以及一众伙伴与上古赤月魔神殊死一战,虽如愿斩杀赤月魔神,但其伙伴们却全部命丧此役,长风在悲痛之时意外触发神秘道具,重回十年前赤月魔神降临之前,为避免悲剧重演,长风再次斩杀赤月魔神,倾尽全力保护伙伴们的故事。截至2020年7月2日,该电影在腾讯视频平台的播放量已达1784万余次。后该电影的其他联合出品单位收到腾讯公司转发的由传奇IP发出的侵权警告函件,其在函件中表示电影出品方关于《热血传奇》的版权许可已于2017年终止,《蓝月传奇》游戏侵犯其《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由此要求腾讯公司停止上映《蓝月》电影。原告认为不构成侵权,并向腾讯公司声明一切后果由其自身承担,腾讯公司未予下架《蓝月》电影。原告与其他电影出品方向传奇IP发出催告函,但传奇IP仍认为《蓝月》电影侵犯《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再次发函腾讯公司要求下架涉案电影。原告认为其系电影《蓝月》著作权人,传奇IP向腾讯公司发出侵权警告并要求下架电影《蓝月》的行为,致使原告、传奇IP关于该电影在腾讯视频平台独播是否侵犯《热血传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产生了实质性争议,对《蓝月》电影的发行及运营产生巨大影响,遂成讼。

被告提出管辖异议

本案不属于应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案件,系侵权类纠纷,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应指腾讯公司的计算机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亦指向腾讯公司办公地,应由侵权行为地即腾讯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不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要件,原告未受到侵权警告威胁,传奇IP未怠于行使诉讼权利,传奇IP的发函行为未对原告的权益造成影响。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双方在管辖异议听证过程中一致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院裁定

该案系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告主张其系电影《蓝月》的唯一著作权人,且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至于其是否系适格原告,还有待本案实体审理作进一步查明。传奇IP向腾讯公司发函内容指向涉案电影《蓝月》侵害游戏《热血传奇》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已向传奇IP发出书面催告函,传奇IP确认已收悉,但未就涉案电影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仍再次向腾讯公司发出书面警告,由此可见,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确认不侵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其在侵权之诉案件中处于被告地位,又系侵权行为人,其授权腾讯公司的行为发生在浙江省杭州市,授权行为亦为侵权行为,本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及侵权类纠纷的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

典型意义

202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开始施行,该规定对于知识产权案件中“举证难”的问题予以有效解决完善,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推动构建激励、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举证,尤其对于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原告举证责任、构成要件、管辖依据等方面予以明确。

1.探索著作权领域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法定要件

根据规定第五条,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一)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或者对原告进行侵权投诉;(二)原告向被告发出诉权行使催告及催告时间、送达时间;(三)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

本案中,传奇IP要求腾讯视频平台下架该电影,虽未直接向原告发出书面警告,但该投诉行为指向的对象明确,足以认定原告受到警告,而原告亦发出诉权行使催告,传奇IP亦已收悉,但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使原告和传奇IP之间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客观上使得原告处于不安境地,并产生合理的诉讼顾虑,原告所主张的合法利益有受到相应损害的可能。法院对于合理期限的判断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即“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此原则目前在受理商标、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也普遍参考适用。

2.明确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实施主体判断标准

互联网视频平台提供作品在线点播服务,一般应有作品著作权人对平台进行授权播放,而授权行为系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前置行为,属于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涉嫌侵权,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行为亦为被诉侵权行为之一。

3.厘清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地依据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适用侵权类诉讼的管辖依据,在该类型案件中,涉嫌侵权一方反以原告身份出现,与之相应,知识产权权利人则变为被告,双方的诉讼地位较侵权类诉讼而言恰为相反。易言之,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原告即侵权类诉讼的被告,亦为侵权行为人,一般而言,其住所地即侵权类诉讼的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地,由此可见,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原告所在地法院对该类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类型新颖,案情复杂,涉及电影和游戏之间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鉴于涉案游戏系知名大IP,上线时间较长,参与玩家众多,本案审理进程对于该游戏系列及其衍生作品将带来一定影响。

本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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