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敏芯股份(688286.SH)发布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显示,2020年4月27日,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股份”)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件专利权属诉讼,将敏芯股份及唐行明、梅嘉欣、张敏列为被告,主张确认公司所有的申请号为“201920492690.5”的实用新型专利(12月权属诉讼项下“201910293041.7”号发明专利的同技术实用新型专利)为唐行明的职务发明,主张上述专利归属于歌尔股份。
近日,敏芯股份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苏05民初593号),一审判决驳回歌尔股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歌尔股份负担。
敏芯股份保湿,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歌尔股份的诉讼请求。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此外,除了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之外,公司目前尚有多起未了结诉讼案件及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事项。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