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而遭到行政处罚的2家单位,他们分别是:山东和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千帆汇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一、山东和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案由) | 山东和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鲁)市监行处字〔2020〕49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含法定代表人姓名) | 山东和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步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300771031446G |
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处罚事由(违法事实) |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作出日期 | 2020年12月4日 |
行政处罚结果(种类和金额)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3050元; 3.处罚款14355元; 罚没款金额共计27405元 |
履行方式及期限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二、青岛千帆汇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案由) | 青岛千帆汇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鲁)市监行处字〔2020〕50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含法定代表人姓名) | 青岛千帆汇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3334090405N |
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处罚事由(违法事实) |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作出日期 | 2020年12月4日 |
行政处罚结果(种类和金额)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5780元; 3.处罚款6358元; 罚没款金额共计12138元。 |
履行方式及期限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