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北京市这几个涉“知识产权”的办法废止

2022-04-29 11:53:22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1

1、废止《北京市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办法》(京知局〔2017〕347号)

2、废止《北京市专利行政委托执法办法》(京知局〔2011〕157号)

3、《北京市“百千万知识产权(专利)人才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失效

4、废止《北京市专利商用化促进办法》(京知局〔2010〕73号)

关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废止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根据最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负责统筹协调本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方面“负责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及调处。承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负责对商标的印制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保护特殊标志。”

根据上述规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已不再具有与假冒专利有关的专利行政执法及举报奖励职责,依据原相关职能规定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办法》(京知局〔2017〕347号)需予以调整。经研究,决定废止《北京市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办法》(京知局〔2017〕347号)。

关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废止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根据最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负责统筹协调本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方面“负责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及调处。承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负责对商标的印制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保护特殊标志。”

根据上述规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已不再具有与假冒专利有关的专利行政执法及举报奖励职责,依据原相关职能规定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专利行政委托执法办法》(京知局〔2011〕157号)需予以调整。经研究,决定废止《北京市专利行政委托执法办法》(京知局〔2011〕157号)。

关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宣布〈北京市“百千万知识产权(专利)人才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失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和《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2011年10月18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印发《北京市“百千万知识产权(专利)人才培育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十二五’期间,通过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工程,以专利工作为主要抓手,进一步提高我市知识产权人才的能力和素质,提升知识产权人才的国际竞争比较优势,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素质高,能基本满足我市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总体目标和培养百名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千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和万名知识产权实用人才的主要任务。

“十二五”期间,市知识产权局认真落实《实施方案》,构建以领军人才、百名高层次人才、千名骨干人才和万名专业人才为四个层次,以行政管理和执法、服务业、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为横向四个大类,形成四纵四横、梯次合理、门类齐全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体系。截止“十二五”末,在高层次人才方面,北京市已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160人、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92人、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23人。在骨干人才方面,“十二五”期间,共培养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骨干人才超过1000人。在专业人才方面,累计开展培训专业人才培训超过万人次。《实施方案》中设定的主要任务已全部完成。

经研究,现决定宣布《北京市“百千万知识产权(专利)人才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失效。

关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废止〈北京市专利商用化促进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0年6月,《北京市专利商用化促进办法》(京知局〔2010〕73号)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财政局正式发布,于2010年8月1日正式实施。自办法实施以来,已累计资助金额5000万元,资助项目涵盖生物技术、新能源与节能、电子信息、医药、环境保护、先进制造技术等我市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方向产业领域。

当前,专利转化运用要求专业化程度更高,以交易额作为单一资助条件,对于促进专利权利流转和商用的政策激励效果愈发减弱。此外,按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原《北京市专利商用化促进办法》部分相关条款亦需要修改。经研究并征求联合发文单位同意,决定废止《北京市专利商用化促进办法》(京知局〔201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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