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商务部提出的《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其中:
在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等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试点,允许取得中国政府颁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且具有其他国家专利代理资格的外国人,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前述人员可以在试点地区已经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加入成为在试点地区已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加强国际合作,推动研究制订外国专利代理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择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试点,引入国际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及时总结经验,为制订有关管理办法提供实践支撑,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领域扩大对外开放,提升服务水平。
原文链接:外国人可报考我国专利代理师,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可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2020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同意在北京、江苏部分地区开展专利代理对外开放有关试点工作,经研究,同意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南京市江宁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开展专利代理对外开放有关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3年。
关于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京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政策推介函
各外国专利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领域扩大对外开放,引入国际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同意在北京开展专利代理对外开放试点工作,允许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现将有关政策函告如下:
一、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已在其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执业行为受过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二)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应当具有专利代理资格,并且已在中国境外专利代理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过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三)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已在其本国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
二、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可以依法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已获准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事务咨询;
(二)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已获准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事务;
(三)知识产权培训服务;
(四)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服务;
(五)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为我市企业海外投资、海外预警、海外维权等活动提供专业化服务;
(六)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专利事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中国专利事务以及中国法律事务。
三、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书;
(二)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给代表机构拟任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该授权书中应当明确代表机构、代表的业务范围;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据了解,北京市、区政府正积极推动此项政策落实。请有意在京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专利代理机构与我们联系,我们将配合联系市区相关政府部门,以提供相应的服务及便利。
联系人:
姓名:赵冰
电话:+86-10-82194098
邮件:johnny@bjpaa.org
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