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公布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两家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其中一件是通过租用、借用方式利用其他机构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被认为“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予以警告处罚;另一家是代理14件专利申请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明显抄袭现在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电请,属非正常专利申请,对专利事务所和代理师予以警告处罚。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
案件名称 | 沈阳汇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沈阳汇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3313290694Y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辽知服监字〔202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 |
违法事实 | 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却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
处罚依据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 |
处罚类别 | 警告 |
处罚内容 | 责令沈阳汇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
决定日期 | 2021-3-3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