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损失34万余元,最后温州市中级法院判决侵权方赔偿损失的3倍。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发布后,温州市中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的首个知产案件。
“adidas”是知名运动品牌。被告阮某强、阮某义于2014年出资注册成立了正邦公司生产销售“adidas”商标权的鞋帮。2015至2017年期间,公司先后三次被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查获,并被处以行政处罚,查获累计侵权产品数量高达17000余双。2018年8月3日,正邦公司经核准注销登记。但阮某强、阮某义作为公司股东向市场监管局出具了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对公司注销后未了事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后,阿迪达斯公司起诉阮某强、阮某义,请求法院根据正邦公司的侵权获利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判令阮某强、阮某义赔偿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264万余元以及合理费用4万余元。阿迪达斯公司为此提供了相应正品鞋产品的电商平台官方旗舰店销售单价以及阿迪达斯公司经过审计的毛利率。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构成侵权,赔偿阿迪达斯公司20万元。阿迪达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阮某强在接受行政机关询问时表示,被查获的鞋帮是销售到俄罗斯的,“这批鞋帮销路好、利润高”。阮某强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市场造成一定冲击。
温州中院二审审理查明,天猫网、京东网adidas官方旗舰店中标注“adidas”系列商标的正品鞋子的售价从189元/双到1799元/双不等。阿迪达斯公司选取了其中2款标价为799元、899元的正品鞋为标准计算实际损失,并提出了赔偿请求。对此,法院审理认为,阿迪达斯公司的计算缺乏客观证据予以印证,故决定选取以189元/双正品鞋单价作为计算依据。同时认定阿迪达斯公司提供的毛利润率为50.4%的数据来自于审计报告,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被告正邦公司因生产、销售侵犯阿迪达斯公司商标权的鞋帮先后3次被行政机关查获并受到行政处罚,其中第三次查获了6050双鞋帮,这些鞋帮都将销售到俄罗斯,售价5元/双。这将造成阿迪达斯公司正品鞋销售量的流失,综合认定阿迪达斯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利润损失为34万余元。鉴于被告公司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先后3次总共被查获17000双鞋帮,已经销售7400双,可见侵权已具有规模性,时间也持续较长。为此,温州市中院首次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判决阮某强、阮某义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3倍,即103万余元,此外还要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等维权支出4万余元。
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知识产权侵权严重的,原告可以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正是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有力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