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2021年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X家因首次未在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报告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
96家首次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 未在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报告;
(二) 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提交年度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
(三) 擅自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 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五) 不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其整改,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条件;
(六) 专利代理机构公示信息与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不一致;
(七) 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第三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
(二) 受到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