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近期广州市发布的可申报项目,最高资助资金达3000万元。
不想错过所有的项目申报,赶快来看看这份最新的项目申报简讯汇总表吧!
广东省
项目名字 |
广东省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04-08/04-26 |
支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申报主体 |
制造支持领域范围内装备,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装备制造企业,在装备全部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20万元 |
项目名字 |
广东省关于组织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入选项目库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04-09/08-24 |
支持方式 |
一、设备奖励 |
申报主体 |
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中央驻粤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加工贸易制造企业等) |
项目名字 |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生物安全技术”重点专项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04-14/05-13 |
支持方式 |
专题一: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智能化设施设备研制(20211101) 方向1:多重核酸检测便携式设备及配套试剂的研制:拟支持1项,支持1000万元左右。 |
申报主体 |
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其他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 |
项目名字 |
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04-16/08-26 |
支持方式 |
广州市扶持标准: |
申报主体 |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
广州市
项目名字 |
广州市关于发布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申报指南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04-09/04-23 |
支持方式 |
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申请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每家30万元资金奖励,并对以下情况企业给予额外奖励: |
申报主体 |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广州市推荐,通过2017—2019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有效期内只能申请一次。 |
项目名字 |
广州市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融资服务)推荐认定工作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04-09/05-06 |
支持方式 |
对认定的示范平台授予“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牌匾,择优推荐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
申报主体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广东省注册登记时间2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仅申报综合服务功能的平台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
项目名字 |
广州市关于发布2022年度基础研究计划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04-14/05-17 |
支持方式 |
按照事前资助方式,拟支持新建广州市重点实验室不超过10家,每个领域新建不少于1家。每家市财政支持经费100万元,立项后一次性拨付。 |
申报主体 |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 |
项目名字 |
广州市关于发布2022年度广州市基础研究计划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04-14/05-17 |
支持方式 |
(一)一般项目按照事前资助方式,支持不超过1900项,每项市财政支持5万元。项目立项后一次性拨付。 |
申报主体 |
牵头申报单位应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
项目名字 |
广州市关于开展2021年度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04-15/05-12 |
支持方式 |
资质荣誉、事后补助 |
申报主体 |
依法在广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企业资格;主要从事服务贸易业务(经营范围需为服务业);承诺及时向广州市商务局真实、完整填报业务统计数据。 |
项目名字 |
广州市关于开展2021年度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04-15/05-12 |
支持方式 |
资质荣誉、事后补助 |
申报主体 |
聚集一定数量服务贸易企业、服务贸易业务发展特色明显、在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内具有示范性的产业园区。 |
项目名字 |
2020年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收入奖励申报指南 |
申报时间 |
04-15/04-30 |
支持方式 |
按申请人2020年在本区工作单位(认定为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时的依托单位,下同)所得个人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10%予以奖励,且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的100%,最高500万元,发放金额精确至百位(舍尾法)。 |
申报主体 |
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A证或B证,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
项目名字 |
黄埔区关于组织申报风险投资机构2020年度经营贡献奖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04-15/04-21 |
支持方式 |
1.对当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机构,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予以奖励(含高管人才奖励)。 |
申报主体 |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发改部门登记备案,且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风险投资机构。 |
项目名字 |
黄埔区关于组织申报风险投资机构2020年度高管人才奖励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04-15/04-21 |
支持方式 |
1.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给予每家风险投资机构不超过10名高级管理人员或骨干人员,按其从该风险投资机构获得的工资薪金、股息和红利、劳务报酬、财产转让(股权转让)收入等应纳税所得额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该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
申报主体 |
在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风险投资机构受薪,且在本区纳税的风险投资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或监事)、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为机构各部门各方面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人才等 |
项目名字 |
黄埔区关于组织申报风险投资机构2020年度经营贡献奖励(风投10条2.0)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04-15/04-21 |
支持方式 |
1.对当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风投机构,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予以奖励(含风投精英奖)。 |
申报主体 |
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发改部门登记备案的风险投资机构。 |
项目名字 |
黄埔区关于组织申报风险投资机构2020年度风投精英奖(风投10条2.0)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04-15/04-21 |
支持方式 |
每家风投机构的风投精英奖名额不超过10名,按申请人员从该风投机构获得的工资薪金、股息和红利应纳税所得额的15%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合计最高不超过该风投机构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 |
申报主体 |
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发改部门登记备案的风险投资机构。 |
项目名字 |
南沙区关于开展2021年度(对2020年的奖励)航运物流业政策兑现申请工作的通知(第一批) |
申报时间 |
04-08/05-08 |
支持方式 |
一、航运物流业非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1.对注册地在南沙区的汽车贸易企业租用仓库存放自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仓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80万元。对于注册地未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租用仓库存放自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对仓储设施经营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单个企业租用仓库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仓储补贴,仓储设施经营单位因同一家租用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
申报主体 |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 |
对在我区注册运营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年度交易额达2亿元、10亿元、30亿元以上的,分别-次性给予5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一)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经海关备案批准并监管的线上销售进出口商品的电商交易平台,其经营的跨境电商业务须是纳入海关统计范畴的业务; (二)电子交易额包含在我区注册运营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本地及异地的营业额; (三)奖励期限内年度交易额实现增长且达到更高层级标准的,可享受差额奖励。 二、商贸业跨境电子商务奖(业务排名奖励) (一)对年度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超过5亿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对业务规模排名前十的企业给予奖励: (1)年度排名1-3名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90万元的奖励; (2)年度排名4-6名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年度排名7-10名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跨境电商企业实现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应在我区范围内。 三、商贸业跨境电子商务奖(出口增幅奖励) (一)对实现上年度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额超2亿元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比增幅超过20%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同比增幅超过30%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同比增幅超过50%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二)跨境电商企业实现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应在我区范围内。 四、商贸业跨境电子商务奖(开设体验店奖励) 对交易结算在南沙的跨境电商企业,在区外开设面积超过200平方米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线下(020)展示体验店的,每设立一家体验店并正常运营满--年后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贴,每家企业享受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商贸业跨境电子商务奖(人才培训机构) (一)支持设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构。鼓励具有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资质的专业机构入驻我区,对当年培训量累计超过100人次的培训机构,按300元/人次标准予.以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扶持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二)人才培训专业机构入驻我区时需具备200平方米以上的培训场所、10人以上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在我区经营满一年。同一人员一年最多享受一次奖励。 六、商贸业平行进口汽车奖(整车补贴) (一)鼓励汽车平行进口,对注册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从南沙口岸进口平行进口汽车(不含保税流转方式进口的),享受每辆3000元的补贴;对注册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通过保税流转方式从南沙口岸进口平行汽车的,享受每辆500元的补贴。 (二)积极引进大型汽车整车进口贸易企业集聚南沙,鼓励支持利用南沙口岸开展整车进口业务。对注册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从南沙口岸进口中规车的(含保税流转方式进口的),享受每辆500元的补贴,同一家企业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700万元。对未在南沙注册的汽车贸易企业,通过区内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从南沙汽车口岸进口汽车的(含保税流转方式进口的),对供应链服务平台按照每辆500元给予补贴,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因单个汽车贸易企业获得的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七、商贸业平行进口汽车奖(汽车综合展贸平台) 对在我区范围内建设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平行进口汽车综合展贸平台的企业,开业运营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 八、商贸业平行进口汽车奖(汽车展览会) 对在南沙举办进口汽车展览会,且会展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参展的进口汽车数量超过100台,经认定后给予20万元的汽车展会补贴。 九、商贸业平行进口汽车奖(3C认证) (一)对注册地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自主申请并取得汽车进口3C认证证书(不含改款、换代、不同排量认证)的企业,给予每个车型20万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200万元。 (二)需取得3C认证证书并完成环保信息公开,认定的3C证书年度以完成环保信息公开时间年度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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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量与增量的计算: 1.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前两年度正增长,则存量部分为企业前两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最高值(A),增量部分为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B)减去企业前两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最高值(A)。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Ax10%+(B-A)x60%。 2.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前两年度最高值负增长或者不增长,则存量部分为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B),增量部分为0.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Bx10%。 (3)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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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分两年平均支付,第一年支付奖励金额的50%,若企业第二年产值规模低于达标当年产值,则取消剩余50%奖励。若企业在政策有效期连续达到多个奖励档次,则按差额补足的方式奖励。即支付第二档奖励的第一年按奖励金额的50%与第一档奖励的50%进行差额补足,以此类推。若在支付第二档奖励第二年,企业产值低于上一年度产值,则取消剩余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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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如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培育企业成长为示范企业,则按差额补足的方式给予共500万元奖励。 (三)对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给予企业每项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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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完工当年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含)、8%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8%的奖励; (二)项目完工当年产值同比增长8%以上(含)、10%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10%的奖励; (三)项目完工当年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含)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12%的奖励。享受本奖励的同一项目,不得享受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重大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单个企业享受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与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合计每年最高2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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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含)、8%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8%的奖励; (二)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产值同比增长8%以上(含)、10%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10%的奖励; (三)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含)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12%的奖励。享受本奖励的同一项目,不得享受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重大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单个企业享受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与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合计每年最高2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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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跨年项目,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的,项目完工后,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跨年项目,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分期拨付,每个年度作为一个周期: 1.项目完工前,每期奖励金额按照上年度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进行核算。 2.如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含),则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核算剩余奖励金额(含最后一期投资额奖励及之前年度奖励的差额部分)并拨付。 3.如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则按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核算剩余奖励(仅最后一期投资额奖励)并拨付。 (三)享受本条奖励的同一项目,不享受实施细则第二十、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扶持。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单个企业仅可享受一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扶持,扶持项目奖励金额最高3000万元。 (四)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前,每家企业每年享受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如超过2000万元,则优先足额拨付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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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跨年项目,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的,项目竣工投产后,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跨年项目,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分期拨付,每个年度作为一个周期: 1.项目竣工投产前,每期奖励金额按照上年度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进行核算。 2.如在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含),则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核算剩余奖励金额(含最后一期投资额奖励及之前年度奖励的差额部分)并拨付。 3.如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则按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核算剩余奖励(仅最后一期投资额奖励)并拨付。 (三)享受本条奖励的同一项目,不享受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扶持。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单个企业仅可享受一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扶持,扶持项目奖励金额最高3000万元。 (四)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前,每家企业每年享受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如超过2000万元,则优先足额拨付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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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得南沙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9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标准化战略资助标准。 1.参与标准制修订资助标准。 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含广州市技术规范)制修订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25万、20万、1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含广州市技术规范)制修订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10万、10万、5万元的资助。 2.参加标准化组织资助标准,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不超过3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不超过20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不超过15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不超过10万元;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不超过5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不超过3万元。 3.标准化试点资助标准。承担国家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的单位,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万元;承担省、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的单位,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 4.标准化良好行为资助标准。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确认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8万元。 5.标准化创新贡献奖资助标准。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一、三答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 6.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资助标准。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每项资助2000元。 (三)品牌资助标准。 首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个商标100万元资助。首次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子每项产品30万元资助。首次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个商标30万元资助。首次获得“广州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子每个商标10万元资助。 对通过“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复评的每个商标资助10万元,对通过“广东省名牌”复评的每项产品资助10万元。 (四)计量保障资助标准。 对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AAA、AA、A约企业,分别一类性给予10万,5万和1万元资助。 (五)经区政府批准给予的其他资助、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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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在南沙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或依法成立)一年以上,从事合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必须在南沙区依法纳税。 |
项目名字 |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征集上市苗圃企业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04-12/12-31 |
支持方式 |
(一)加强部门支持。将入围的上市苗圃企业通报区有关职能部门,各部门在办理无重大违法违规的上市守法情况证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税务筹划、场地保障方面给予政策指引,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 |
申报主体 |
(一)种子层企业。符合我区重点产业规划,企业市场估值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我区产业政策入库企业等至少一项资质。 |
项目名字 |
关于开展2021年度增城侨梦苑政策支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04-12/12-31 |
支持方式 |
一、增城侨梦苑创业启动支持项目 |
申报主体 |
一、增城侨梦苑创业启动支持项目:侨商(持有中国护照在国外居住并回国投资的商人)、港澳台人才和海外人才,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50万元且企业由项目团队成员或项目负责人控股的(拟注册企业的项目须提交相应承诺书) |
项目名字 |
关于组织申报增城区2021年服务企业二十条专项资金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04-09/04-20 |
支持方式 |
引导企业租赁土地厂房。按企业需求以开发区和各镇街为主体遴选一批适合“二次招商”的土地厂房(写字楼、办公楼)。对“二次招商”引入的IAB、NEM、中国制造2025十大重点领域产业项目,当年注册、当年投产实现新上“四上企业”的,按企业租赁厂房的实际使用面积和时间,给予当年15元/平方米•月、第二年1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次年投产实现新上“四上企业”的,按企业租赁厂房的实际使用面积和时间,给予投产当年1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对现有企业确因场地不足拟租赁区内厂房或仓库用于扩大生产,当年产值(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新增5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新租赁厂房的实际使用面积和时间,给予当年15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 |
申报主体 |
申报企业须在增城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统计关系和税收缴纳全部在增城区 |
项目名字 |
关于印发增城区2021年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04-12/04-23 |
支持方式 |
一、招商引荐奖励 |
申报主体 |
(一)招商引荐奖励:自《奖励办法》实施之日起,对在我区引进区外资金投资项目中起主要和关键作用并由投资方认可,且在增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原增城区商务局、原增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增城开发区经贸科技信息局等其中一个招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引荐人。 |
项目名字 |
黄埔区关于开展2021年度软件正版化补贴申请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04-19/04-23 |
支持方式 |
按照企业或机构上年度购买正版软件实际发生费用的30%予以一次性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或机构最高补贴100万元。 |
申报主体 |
在穗埔府规(2020)12号文生效期间(2020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6日),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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