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

广州市2021年发布的项目汇总,最高资助3000万元!

2022-05-02 10:01:21  来源:项目申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8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近期广州市发布的可申报项目,最高资助资金达3000万元

不想错过所有的项目申报,赶快来看看这份最新的项目申报简讯汇总表吧!

广东省

项目名字

广东省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

04-08/04-26

支持方式

事后补助

申报主体

制造支持领域范围内装备,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装备制造企业,在装备全部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20万元

   

项目名字

广东省关于组织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入选项目库的通知

申报时间

04-09/08-24

支持方式

一、设备奖励
设备事后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设备更新项目按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市,下同)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20%进行奖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市,下同)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30%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奖励比例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竞争性评审遴选后的项目设备更新额度等因素确定。
设备事前奖励: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按实际设备购置总额核算奖励金总额,并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余额,如前期拨付的奖励资金超过实际核算的奖励金总额,则收回多拨付的资金;到期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收回前期已拨付资金。该项目最终所获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按原计划设备购置总额核算的奖励额度。

二、贷款贴息
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贴息率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需求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时间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但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

申报主体

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中央驻粤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加工贸易制造企业等)

   

项目名字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生物安全技术”重点专项的通知

申报时间

04-14/05-13

支持方式

专题一: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智能化设施设备研制(20211101)
方向1: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智能机器人系统的研制:拟支持1项,支持1000万元左右。
方向2: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活毒废水、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制:拟支持1项,支持800万元左右。

专题二:重大病毒性传染病防控技术与产品研发(20211102)

方向1:多重核酸检测便携式设备及配套试剂的研制:拟支持1项,支持1000万元左右。
方向2:高通量全自动核酸检测装备的研发:拟支持1项,支持1000万元左右。
方向3:人类病毒性传染病模式小鼠资源库的建立及评估应用:拟支持1项,支持1000万元左右。
方向4:人类病毒性传染病疫苗递送系统及佐剂研发:拟支持1-2项,每项支持1000万元左右。
方向5:新一代智能化病毒性传染病监测预警及物联网系统研发:拟支持1项,支持800万元左右。

专题三:防范外来物种入侵(20211103)
方向1:境外输入水生动物病原微生物风险防控关键技术研究:拟支持1项,支持500万元左右。
方向2:重要外来虫媒生物防控关键技术研究:拟支持1项,支持500万元左右。

专题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保障(20211104)
方向1:广东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及其疫病监测预警技术研究:拟支持1项,支持500万元左右。
方向2:广东省重要战略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及利用:拟支持1项,支持500万元左右。
方向3:广东省环境病原微生物监测预警及风险阻控关键技术研究:拟支持1项,支持1000万元左右。
方向4:致病菌耐药性关键技术研究及其拮抗微生物制剂开发:拟支持1项,支持800万元左右。

申报主体

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其他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

   

项目名字

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

04-16/08-26

支持方式

广州市扶持标准:
(一)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或其他国家相关政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当年度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度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双提升”,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壮大为规模以上企业,对首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的高新技术企业额外奖励10万元。
(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申请认定时间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审核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状况给予额外奖励,研发费用在1000万元(含)到1亿元(不含)之间的,额外奖励40万元;研发费用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额外奖励70万元。
以上奖励最高达到10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在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由企业统筹使用。

申报主体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广州市

项目名字

广州市关于发布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申报指南的通知

申报时间

04-09/04-23

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申请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每家30万元资金奖励,并对以下情况企业给予额外奖励:
(一)纳入2019年度统计调查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可给予额外奖励70万元,共奖励100万元。
(二)对研发投入较大的非规模以上企业,可根据企业2018年度经税务部门审核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状况给予额外奖励: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在200万元(含)到1000万元(不含)的,额外奖励20万元,共奖励50万元;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额外奖励70万元,共奖励100万元。

申报主体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广州市推荐,通过2017—2019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有效期内只能申请一次。
(二)广州市行政区域外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且按管理办法完成相关变更手续的,可适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政策。

   

项目名字

广州市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融资服务)推荐认定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

04-09/05-06

支持方式

对认定的示范平台授予“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牌匾,择优推荐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申报主体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广东省注册登记时间2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仅申报综合服务功能的平台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项目名字

广州市关于发布2022年度基础研究计划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申报时间

04-14/05-17

支持方式

按照事前资助方式,拟支持新建广州市重点实验室不超过10家,每个领域新建不少于1家。每家市财政支持经费100万元,立项后一次性拨付。

申报主体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

   

项目名字

广州市关于发布2022年度广州市基础研究计划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申报时间

04-14/05-17

支持方式

(一)一般项目按照事前资助方式,支持不超过1900项,每项市财政支持5万元。项目立项后一次性拨付。
(二)涉农项目根据“一重点涉农区对一牵头院校”原则,支持5个涉农区单位与对接院校共同推荐立项,按照事前资助方式,每项市财政支持经费100万元,立项后一次性拨付。
(三)本专题一般项目按照《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经费管理实行“包干制”,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申报主体

牵头申报单位应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项目名字

广州市关于开展2021年度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

04-15/05-12

支持方式

资质荣誉、事后补助

申报主体

依法在广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企业资格;主要从事服务贸易业务(经营范围需为服务业);承诺及时向广州市商务局真实、完整填报业务统计数据。

   

项目名字

广州市关于开展2021年度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

04-15/05-12

支持方式

资质荣誉、事后补助

申报主体

聚集一定数量服务贸易企业、服务贸易业务发展特色明显、在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内具有示范性的产业园区。

   

项目名字

2020年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收入奖励申报指南

申报时间

04-15/04-30

支持方式

按申请人2020年在本区工作单位(认定为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时的依托单位,下同)所得个人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10%予以奖励,且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的100%,最高500万元,发放金额精确至百位(舍尾法)。

在本区工作单位所得个人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工作单位对其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所得)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且两项所得均应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

符合奖励条件的人才当年的收入奖励于次年兑现。

申报主体

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A证或B证,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项目名字

黄埔区关于组织申报风险投资机构2020年度经营贡献奖的通知

申报时间

04-15/04-21

支持方式

1.对当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机构,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予以奖励(含高管人才奖励)。

2.对当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或利润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机构,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90%予以奖励(含高管人才奖励)。

3.对本办法实施后新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连续3年按照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含高管人才奖励)。

4.经营贡献奖按不低于50%的比例发放给该风险投资机构或其委托管理人的管理团队或骨干人才。

申报主体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发改部门登记备案,且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风险投资机构。

   

项目名字

黄埔区关于组织申报风险投资机构2020年度高管人才奖励的通知

申报时间

04-15/04-21

支持方式

1.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给予每家风险投资机构不超过10名高级管理人员或骨干人员,按其从该风险投资机构获得的工资薪金、股息和红利、劳务报酬、财产转让(股权转让)收入等应纳税所得额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该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2.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且落户在中新广州知识城的,给予每家风险投资机构不超过10名高级管理人员或骨干人员,按其从该风险投资机构获得的工资薪金、股息和红利、劳务报酬、财产转让(股权转让)收入等个人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奖励。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3.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给予每家风险投资机构不超过3名高级管理人员或骨干人员发放万能捷通卡。万能捷通卡持有人员按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中精英人才标准享受相关服务内容,有效期为1年。

申报主体

在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风险投资机构受薪,且在本区纳税的风险投资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或监事)、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为机构各部门各方面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人才等

   

项目名字

黄埔区关于组织申报风险投资机构2020年度经营贡献奖励(风投10条2.0)的通知

申报时间

04-15/04-21

支持方式

1.对当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风投机构,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予以奖励(含风投精英奖)。

2.对当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或利润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风投机构,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90%予以奖励(含风投精英奖)。

3.对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风投机构,连续3年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含风投精英奖)

4.经营贡献奖励金额每家风投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5.风投机构收到经营贡献奖后,应按不低于50%的比例发放给该风投机构或其委托管理人的管理团队或骨干人员。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机构或个人按国家相关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6.风投机构同时申请经营贡献奖和风投精英奖的,经营贡献奖将在扣除风投精英奖后一次性拨付给机构。

申报主体

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发改部门登记备案的风险投资机构。

   

项目名字

黄埔区关于组织申报风险投资机构2020年度风投精英奖(风投10条2.0)的通知

申报时间

04-15/04-21

支持方式

每家风投机构的风投精英奖名额不超过10名,按申请人员从该风投机构获得的工资薪金、股息和红利应纳税所得额的15%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合计最高不超过该风投机构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区金融主管部门根据奖励标准计算出奖励金额后,按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再将税后奖励金额直接划入员工个人银行账户。

申报主体

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发改部门登记备案的风险投资机构。

   

项目名字

南沙区关于开展2021年度(对2020年的奖励)航运物流业政策兑现申请工作的通知(第一批)

申报时间

04-08/05-08

支持方式

一、航运物流业非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注册在广州南沙综保区和自贸区南沙片区海港区块范围内,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从事航运物流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对2017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自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按年度)按照其对我区经济贡献的95%给予奖励,后两年给予50%的奖励。
(二)对2017年1月1日起市内新迁入本区的企业,其经营贡献奖励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对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外迁入我区的企业,其经营贡献奖励参照第一款执行。
(三)对于2017年1月1日前设立的原有企业,按照其对我区经济贡献50%给予奖励。
(四)本条款规定的广州南沙综保区和自贸区南沙片区海港区块指黄阁镇沙仔岛、万顷沙镇9涌半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加工区、龙穴街南沙港一期北延线以南、南沙港三期南延线以北区域。
(五)2017年1月1日以后,由南沙区其它区域迁入广州南沙综保区和自贸区南沙片区海港区块范围的航运物流企业,按其对我区经济贡献50%给予奖励。

二、航运物流业企业高管人才奖
高管人才所在企业应在当年所获经营贡献奖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奖励高管人才(不高于企业经营贡献奖),奖励额最高为其上年度个人经济贡献的60%。(已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境外人才个人经济贡献需扣除市级补贴部分),并从企业经营贡献奖中优先扣除。若企业当年经营贡献奖励总额低于高管人才奖励总额,则按照高管人才奖励总额与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五、航运物流业国际海员外派奖
(一)鼓励具有海员外派资质的机构入驻南沙,对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按4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同一海员每年最多享受两次外派奖励。
(三)同一海员外派在船跨年度的,最多可享受两次年度奖励。
(四)申请国际海员外派奖的机构应取得海事部门发放的相关资质。

六、航运物流业国际海员培训奖
鼓励具有国际海员培训资质的专业机构入驻南沙并在南沙开展培训业务,对国际海员进行适任培训并取得适任证书的,按10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对国际海员进行专业技能和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2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每家培训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航运物流业国际船舶检验
鼓励具有国际船舶检验资质的机构入驻南沙,对开展国际船舶检验的,按5000元/艘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航运物流业国际船舶管理奖
鼓励具有国际船舶管理资质的机构入驻南沙,对开展国际船舶安全管理的,以实际管理的船舶总吨,按5元/总吨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航运物流业国际船舶登记奖—针对抵押权登记
对注册为“广东南沙”、“中国广州”船籍港的国际船舶进行抵押权登记的,给予债权数额2%的补贴,单船抵押登记补贴不超过150万元。同--船舶只能享受--次抵押登记补贴;

十、航运物流业国际船舶登记奖—针对注册登记
对注册为“广东南沙”、“中国广州”船籍港的国.际船舶(非老旧运输船舶),一-次性给予60元/总吨的补贴。同一船舶只能享受--次注册奖励;

十一、航运物流业船舶交易奖
对通过广州航运交易所平台交易并结算的船舶,按其成交价格1%给予补贴,补贴直接发放至广州航运交易所。
(一)对注册地在南沙的买方企业,国内内河船舶最高不超过5000元/艘;国内沿海船舶最高不超过1万元/艘;国际船舶最高不超过10万元/艘。
(二)对注册地不在南沙的买方企业,国内内河船舶最高不超过2500元/艘;国内沿海船舶最高不超过5000元/艘;国际船舶最高不超过5万元/艘。
(三)扶持办法所指船舶指在政策有效期内通过广州航运交易所船舶交易平台成交并且结算的船舶。同--艘船舶在政策有效期内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十二、航运物流业汽车贸易企业仓储补贴
对在南沙区租用仓库存放自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汽车贸易企业,给予仓储补贴。

1.对注册地在南沙区的汽车贸易企业租用仓库存放自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仓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80万元。对于注册地未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租用仓库存放自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对仓储设施经营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单个企业租用仓库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仓储补贴,仓储设施经营单位因同一家租用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租赁固定场所的按合同使用面积予以补贴。
3.采取堆存计价的,按照每台车占地面积25平方米进行计算,区内注册企业的车辆按照每台车每月125元进行补贴,区外注册企业的车辆按照每台车每月75元进行补贴,堆存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天数计算。

十三、航运物流业物流补贴—针对船代企业
每年安排150万元资金支持南沙港区外贸集装箱船舶代理企业。考核年度内在南沙港区完成代理外贸集装箱重柜量超过5万TEU(含),且代理外贸集装箱重柜量排名前10的船代企业予以奖励。
(1)年度排名1-3名的船代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年度排名4-6名的船代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年度排名7-10名的船代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十四、航运物流业物流补贴—针对货代企业和快速海陆货运通道
(一)对年度代理经南沙港进出口外贸重箱超过2000TEU的货代公司给予奖励。其中,进口外贸重箱、出口外贸重箱按每TEU分别给予10元、50元的奖励,对在南沙集拼且外贸数据统计在南沙的外贸出口重箱,每TEU给予100元的奖励。单个货代企业享受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企业设立南沙与港澳机场空运货物的快速海陆货运通道。对经口岸部门认可的经营者给以每集装箱(含20’和40’)或陆路运输每班次货车补贴300元,每家经营企业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航运物流业非总部企业提升能级奖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以下的航线奖励:
(一)对注册在南沙,实现年度外贸班轮航线数量和箱量双增长的船公司:
1.在南沙港区每新增--条年度吞吐量超过1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2.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2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3.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3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二)对注册地不在南沙,实现年度外贸班轮航线数量和箱量双增长的船公司:
1.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1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2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3.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3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150万元的奖励。
(三)对于注册地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通过滚装船经南沙汽车口岸进口汽车的,每挂靠一次给予20万元的航线补贴,每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于注册地不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开通航线并经南沙汽车口岸通过滚装船运输的,对港口公司按照每挂靠一次给予10万元的航线补贴,港口公司因单个汽车贸易企业年度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20万元。
(五)对于多家汽车贸易企业合拼一条滚装船的情况,对该船经南沙汽车口岸进口数量最大的一家汽车贸易企业对应进行奖励。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集装箱增量奖励:
(一)外贸集装箱奖励:
1.对注册地在南沙,年度实现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给予50元的补贴,.每家企业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注册地不在南沙,年度实现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给予25元的补贴,每家船公司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内贸集装箱奖励:
1.对注册地在南沙,年度实现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0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给予10元的补贴,每家船公司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注册地不在南沙,年度实现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0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给予5元的补贴,每家船公司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六、航运物流业非总部企业落户奖
(一)对经营外贸集装箱业务的船公司:
1.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0万TEU,奖励250万元;
2.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0万TEU,奖励500万元;
3.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50万TEU,奖励1000万元;
4.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00万TEU,奖励2000万元。
(二)对经营内贸集装箱业务的船公司:
1.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50万TEU,奖励300万元;
2.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00万TEU,奖励600万元;
3.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00万TEU,奖励1000万元。
(三)申请落户奖的企业应当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条件且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可发放奖励的,按扶持办法设定奖励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分两年按50%、50%比例发放)。

申报主体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

   
项目名字
南沙区关于开展2021年度(对2020年的奖励)商贸业(跨境电子商务、平行进口汽车)政策兑现申请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
04-07/05-07
支持方式
一、商贸业跨境电子商务奖(交易平台奖励)
对在我区注册运营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年度交易额达2亿元、10亿元、30亿元以上的,分别-次性给予5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一)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经海关备案批准并监管的线上销售进出口商品的电商交易平台,其经营的跨境电商业务须是纳入海关统计范畴的业务;
(二)电子交易额包含在我区注册运营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本地及异地的营业额;
(三)奖励期限内年度交易额实现增长且达到更高层级标准的,可享受差额奖励。

二、商贸业跨境电子商务奖(业务排名奖励)
(一)对年度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超过5亿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对业务规模排名前十的企业给予奖励:
(1)年度排名1-3名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90万元的奖励;
(2)年度排名4-6名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年度排名7-10名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跨境电商企业实现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应在我区范围内。

三、商贸业跨境电子商务奖(出口增幅奖励)
(一)对实现上年度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额超2亿元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比增幅超过20%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同比增幅超过30%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同比增幅超过50%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二)跨境电商企业实现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应在我区范围内。

四、商贸业跨境电子商务奖(开设体验店奖励)
对交易结算在南沙的跨境电商企业,在区外开设面积超过200平方米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线下(020)展示体验店的,每设立一家体验店并正常运营满--年后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贴,每家企业享受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商贸业跨境电子商务奖(人才培训机构)
(一)支持设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构。鼓励具有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资质的专业机构入驻我区,对当年培训量累计超过100人次的培训机构,按300元/人次标准予.以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扶持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二)人才培训专业机构入驻我区时需具备200平方米以上的培训场所、10人以上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在我区经营满一年。同一人员一年最多享受一次奖励。

六、商贸业平行进口汽车奖(整车补贴)
(一)鼓励汽车平行进口,对注册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从南沙口岸进口平行进口汽车(不含保税流转方式进口的),享受每辆3000元的补贴;对注册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通过保税流转方式从南沙口岸进口平行汽车的,享受每辆500元的补贴。
(二)积极引进大型汽车整车进口贸易企业集聚南沙,鼓励支持利用南沙口岸开展整车进口业务。对注册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从南沙口岸进口中规车的(含保税流转方式进口的),享受每辆500元的补贴,同一家企业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700万元。对未在南沙注册的汽车贸易企业,通过区内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从南沙汽车口岸进口汽车的(含保税流转方式进口的),对供应链服务平台按照每辆500元给予补贴,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因单个汽车贸易企业获得的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七、商贸业平行进口汽车奖(汽车综合展贸平台)
对在我区范围内建设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平行进口汽车综合展贸平台的企业,开业运营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

八、商贸业平行进口汽车奖(汽车展览会)
对在南沙举办进口汽车展览会,且会展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参展的进口汽车数量超过100台,经认定后给予20万元的汽车展会补贴。

九、商贸业平行进口汽车奖(3C认证)
(一)对注册地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自主申请并取得汽车进口3C认证证书(不含改款、换代、不同排量认证)的企业,给予每个车型20万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200万元。
(二)需取得3C认证证书并完成环保信息公开,认定的3C证书年度以完成环保信息公开时间年度为准。
申报主体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项目。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项目名字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办法奖励的通知(先进制造业企业经营贡献奖(先进制造业10条2.0))
申报时间
05-06/05-14
支持方式
(1)按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10%、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

(2)存量与增量的计算:
1.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前两年度正增长,则存量部分为企业前两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最高值(A),增量部分为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B)减去企业前两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最高值(A)。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Ax10%+(B-A)x60%。
2.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前两年度最高值负增长或者不增长,则存量部分为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B),增量部分为0.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Bx10%。

(3)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申报主体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先进工业企业或机构
   
项目名字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办法奖励的通知(先进制造业工业企业成长壮大奖励)
申报时间
05-06/05-14
支持方式
工业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产值首次超过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75亿元、50亿元、20亿元规模的,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扶持。

奖励金分两年平均支付,第一年支付奖励金额的50%,若企业第二年产值规模低于达标当年产值,则取消剩余50%奖励。若企业在政策有效期连续达到多个奖励档次,则按差额补足的方式奖励。即支付第二档奖励的第一年按奖励金额的50%与第一档奖励的50%进行差额补足,以此类推。若在支付第二档奖励第二年,企业产值低于上一年度产值,则取消剩余奖励。
申报主体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
   
项目名字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办法奖励的通知(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
申报时间
04-13/04-20
支持方式
(一)对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如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培育企业成长为示范企业,则按差额补足的方式给予共500万元奖励。

(三)对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给予企业每项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主体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
   
项目名字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办法奖励的通知(首次获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申报时间
04-13/04-20
支持方式
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首次获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主体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首次获评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项目名字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办法奖励的通知(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先进制造业10条2.0))
申报时间
05-15/05-31
支持方式
对实施设备和工器具金额200万元以上的经备案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完工后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给予奖励;如该项目完工当年企业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含)的,则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对应额度奖励:

(一)项目完工当年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含)、8%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8%的奖励;

(二)项目完工当年产值同比增长8%以上(含)、10%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10%的奖励;

(三)项目完工当年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含)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12%的奖励。享受本奖励的同一项目,不得享受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重大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单个企业享受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与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合计每年最高2000万元。
申报主体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
   
项目名字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办法奖励的通知(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
申报时间
05-15/05-31
支持方式
对实施设备和工器具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经备案增资扩产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给予奖励;如该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企业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含)的,则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对应额度奖励:
(一)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含)、8%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8%的奖励;
(二)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产值同比增长8%以上(含)、10%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10%的奖励;
(三)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含)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12%的奖励。享受本奖励的同一项目,不得享受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重大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单个企业享受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与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合计每年最高2000万元
申报主体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
   
项目名字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办法奖励的通知(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
申报时间
05-15/05-31
支持方式
对实施经备案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的企业,按项目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分期给予奖励。

(一)非跨年项目,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的,项目完工后,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跨年项目,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分期拨付,每个年度作为一个周期:
1.项目完工前,每期奖励金额按照上年度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进行核算。
2.如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含),则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核算剩余奖励金额(含最后一期投资额奖励及之前年度奖励的差额部分)并拨付。
3.如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则按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核算剩余奖励(仅最后一期投资额奖励)并拨付。

(三)享受本条奖励的同一项目,不享受实施细则第二十、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扶持。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单个企业仅可享受一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扶持,扶持项目奖励金额最高3000万元。

(四)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前,每家企业每年享受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如超过2000万元,则优先足额拨付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奖励金额。
申报主体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
   
项目名字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办法奖励的通知(重大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
申报时间
05-15/05-31
支持方式
对实施经备案增资扩产项目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的企业,按项目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分期给予奖励。

(一)非跨年项目,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的,项目竣工投产后,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跨年项目,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分期拨付,每个年度作为一个周期:
1.项目竣工投产前,每期奖励金额按照上年度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进行核算。
2.如在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含),则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核算剩余奖励金额(含最后一期投资额奖励及之前年度奖励的差额部分)并拨付。
3.如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则按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核算剩余奖励(仅最后一期投资额奖励)并拨付。

(三)享受本条奖励的同一项目,不享受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扶持。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单个企业仅可享受一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扶持,扶持项目奖励金额最高3000万元。

(四)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前,每家企业每年享受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如超过2000万元,则优先足额拨付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奖励金额。
申报主体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
   
项目名字
关于申报2019、2020年度南沙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的通知
申报时间
04-08/04-28
支持方式
(一)政府质量奖奖励标准。
对获得南沙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9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标准化战略资助标准。
1.参与标准制修订资助标准。
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含广州市技术规范)制修订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25万、20万、1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含广州市技术规范)制修订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10万、10万、5万元的资助。
2.参加标准化组织资助标准,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不超过3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不超过20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不超过15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不超过10万元;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不超过5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不超过3万元。
3.标准化试点资助标准。承担国家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的单位,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万元;承担省、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的单位,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
4.标准化良好行为资助标准。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确认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8万元。
5.标准化创新贡献奖资助标准。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一、三答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
6.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资助标准。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每项资助2000元。

(三)品牌资助标准。
首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个商标100万元资助。首次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子每项产品30万元资助。首次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个商标30万元资助。首次获得“广州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子每个商标10万元资助。
对通过“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复评的每个商标资助10万元,对通过“广东省名牌”复评的每项产品资助10万元。

(四)计量保障资助标准。
对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AAA、AA、A约企业,分别一类性给予10万,5万和1万元资助。

(五)经区政府批准给予的其他资助、奖励。

申报主体

在南沙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或依法成立)一年以上,从事合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必须在南沙区依法纳税。

   

项目名字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征集上市苗圃企业的通知

申报时间

04-12/12-31

支持方式

(一)加强部门支持。将入围的上市苗圃企业通报区有关职能部门,各部门在办理无重大违法违规的上市守法情况证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税务筹划、场地保障方面给予政策指引,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

(二)加强培育力度。在“投早投小投科技”资本支撑、定制化银企对接、企业家资本市场能力提升行动、高管团队赋能、上市服务顾问、“交易所直通车”沟通、申报保荐中介服务等方面给予工作保障,在区金融局组织举办的金融服务活动、上市培育精品课、科创资本班、上市研修班中安排席位、学籍。

(三)加强政策扶持。对入围的上市苗圃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奖励、辅导验收奖励、成功上市奖励、绿色企业认证、并购重组扶持、融资贴息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在符合政策兑现条件的前提下优先给予“免申即享”服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有关政策)。

(四)加强社会联动。引导券商、银行、风投、地方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围绕上市苗圃企业开展个性化上市辅导和综合金融服务,强化社会金融服务资源对接与撮合。

申报主体

(一)种子层企业。符合我区重点产业规划,企业市场估值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我区产业政策入库企业等至少一项资质。

(二)青苗层企业。企业市场估值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对照主板、科创板、创业板等板块发行上市标准的50%参考,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已聘请改制上市财务顾问;(2)正筹备股份制改造;(3)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并签订上市工作协议;(4)属于“新三板”创新层。

(三)金穗层企业。企业市场估值基本达到发行上市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已在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2)已申报证监会或交易所上市审核;(3)属于“新三板”精选层。

   

项目名字

关于开展2021年度增城侨梦苑政策支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

04-12/12-31

支持方式

一、增城侨梦苑创业启动支持项目
第1类,一般性人才项目。享受增城区及侨梦苑普惠性政策;享受200平方米以内办公场地3年免租(免租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开始计算,每个侨梦苑园区每年最多支持15个项目,每个园区最多支持30个项目)。
第2类,申请5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地3年免租和20万元创业启动资助的人才项目。除享受我区及侨梦苑普惠性政策外,享受5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地3年免租(免租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开始计算),并一次性给予2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补助。
第3类,重点优质人才项目。申报增城区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人才)支持计划创业领军团队新引进组项目并通过书面评审的人才项目,或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的人才项目,以上项目通过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后,给予“一企一策”的专项政策支持(包括提供办公场地、人才公寓、股权投资、资金扶持等),支持力度不超过增城区创业领军团队奖励力度,兑现方式参考增城区创业领军团队。

二、增城侨梦苑高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转化中心设计装修费用补助项目
按照高科技成果展示、交易和转化中心实际发生的设计和装修费用的40%给予投资运营方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补助范围包括装修工程设计费、装修材料费、装修人工费、装修管理费等相关设计和装修费用。

三、增城侨梦苑创新创业驿站和姊妹园区建设支持项目
1.工作经费补助。对创新创业驿站(姊妹园区)开展的招才引智引资工作,根据实际经费支出情况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补助,最高支持3年。补助内容包括场地租金(不超400㎡)、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劳务费、办公材料费、活动举办费等与业务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其中劳务费不超过总申报补助经费的50%。
2.引资引技引智资金奖励。对于符合工作经费补助的申报条件,且协助我区引进优秀人才、先进技术、优质项目、资金等创新要素的创新创业驿站(姊妹园区),区科工商信局按年度对其实际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一次性分别给予100、60、30万元的奖励。

四、增城侨梦苑创新创业活动补助项目
1.组织创新创业交流活动补助。支持组织产业论坛、科技论坛、项目路演、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交流活动,且成功引进2个以上优质人才项目落户增城区,可按组织活动发生的实际费用(场地费、人员费、食宿费、专家费等)的50%给予组织方补助。其中成功引进2~3个优质人才项目的,最高获得100万元补助费用;成功引进4~5个优质人才项目的,最高获得200万元补助;成功引进6个以上优质人才项目的,最高获得300万元补助。
2.参加大型双创活动补助。支持侨商、港澳台、海归、海外的人才或内地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参加创客主题论坛、创业大赛、竞技比赛、技术成果交易会、创客集市等大型双创活动,可按照参加活动的实际支出费用(包括主办方收取的活动费用和参加活动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的50%给予活动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

五、增城侨梦苑企业参加国内外交流活动补助项目
1.在园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业,参加增城区政府、增城开发区举办或者组织的国内外知名科技展览会,按展位费(展览)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的补助。
2.在园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或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经所在企业批准并向区科工商信局报备后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学习考察的,按实际费用发生额给予资助,每年最高补助4万元。

六、增城侨梦苑企业引荐奖励项目
按所引进企业对本区经济贡献的100%进行奖励,即按所引进企业上一税收年度形成税收留存增城区部分的100%奖励引荐人,每个项目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期限从引进企业注册并入驻侨梦苑的第一年开始计算,奖励3年。
引荐人同一年度引进两家或以上企业的,可以同时申请两个或以上奖励,即每引进一家企业可以申请一个奖励,每引进一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家被引进企业有两个或以上的引荐人的,每年所有引荐人相加总的奖励不得超过200万元。

七、增城侨梦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补助项目
按照平台固定资产投入的40%给予平台运营单位补助,最高补助2000万元;并提供最高2000平方米的免费场地支持,最高支持5年。其中,获得国家、省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服务类),可获得最高5000平方米的免费场地支持,最高支持5年。
免费场地支持自平台入驻之日起算。平台固定资产投入包括产权属于运营单位所有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装修或改装产生的费用、仪器设备投入、办公设备投入等。本次财政补助资金按2019年11月15日之后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计算补助。该扶持政策支持的产业领域、研究或服务方向均相同的平台不超过1个。

八、增城侨梦苑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管理运营补助项目
对侨梦苑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2020年度的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运营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档10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考核合格的侨梦苑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总数的30%;第二档7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考核合格的侨梦苑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总数的30%;第三档5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考核合格的侨梦苑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总数的40%。对考核不合格的平台载体,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期后仍未能通过考核的,报请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对平台载体取消登记或进行摘牌。

申报主体

一、增城侨梦苑创业启动支持项目:侨商(持有中国护照在国外居住并回国投资的商人)、港澳台人才和海外人才,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50万元且企业由项目团队成员或项目负责人控股的(拟注册企业的项目须提交相应承诺书)

二、增城侨梦苑高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转化中心设计装修费用补助项目:投资运营单位须为在园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且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增城侨梦苑创新创业驿站和姊妹园区建设支持项目:申报单位须为本地园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实际提供异地招才引智引资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四、增城侨梦苑创新创业活动补助项目:创新创业交流活动的举办地须在增城侨梦苑(含分园区)内,申请补助的单位须为在增城侨梦苑或分园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五、增城侨梦苑企业参加国内外交流活动补助项目:在增城侨梦苑及其分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内部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

六、增城侨梦苑企业引荐奖励项目:申报单位或申报人通过引荐、推介、沟通、协调使得企业在增城侨梦苑及其分园区落户,必须持有与所引进企业和有关管理单位出具的《项目引荐确认表》。

七、增城侨梦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补助项目:平台必须在园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八、增城侨梦苑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管理运营补助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在我区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项目名字

关于组织申报增城区2021年服务企业二十条专项资金的通知

申报时间

04-09/04-20

支持方式

引导企业租赁土地厂房。按企业需求以开发区和各镇街为主体遴选一批适合“二次招商”的土地厂房(写字楼、办公楼)。对“二次招商”引入的IAB、NEM、中国制造2025十大重点领域产业项目,当年注册、当年投产实现新上“四上企业”的,按企业租赁厂房的实际使用面积和时间,给予当年15元/平方米•月、第二年1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次年投产实现新上“四上企业”的,按企业租赁厂房的实际使用面积和时间,给予投产当年1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对现有企业确因场地不足拟租赁区内厂房或仓库用于扩大生产,当年产值(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新增5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新租赁厂房的实际使用面积和时间,给予当年15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

搭建融资平台和降低融资成本。搭建产融对接平台,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针对“高科技、高成长、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两高四新”企业制定专项融资解决方案。给予成长性企业贷款贴息,对当年产值(营业收入)超1亿元且连续两年同比增长20%以上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对其当年银行贷款,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80%给予贴息,全年贴息总额不超过8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责任单位:区发改金融局;配合单位:开发区有关办局、区科工信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各镇街)设立金融稳定基金,向有需求的“两高四新”企业提供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过桥融资服务,资金使用期在7天以内的免利息费用;超过7天的,超过部分按日综合费率0.4‰收取。

支持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能力。对当年产值达到1亿元且连续两年正增长的企业当年购买的“工业机器人”,按不高于整机售价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台;对上年保持正增长企业当年产值达到1亿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当年新增生产线当年完工的,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的事后奖励。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设备升级换代,提高企业生产能力。

给予企业高管增长贡献奖励。对上年保持正增长企业当年产值(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当年产值(营业收入)5-10亿元且同比增长12%以上、当年产值(营业收入)1-5亿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未达到协议约定的除外),分别给予10个、8个、5个名额的高级管理人员当年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人才奖励。

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区内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兼并收购区外年产值(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企业并将注册地迁入我区的,按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加强企业注册登记引导。对于注册为分公司但总部不在我区的企业,支持其在我区注册成为独立法人,并按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对2016年以来引进的区重点建设项目尚未到约定投产时间但已实现新升“四上企业”产生经济效益的,从2018年起到项目约定投产时间止,按企业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对当年因三旧改造、产业转移等原因将生产迁移到外地的工业企业转为现代服务业的,在申请登记变更时提供登记上的便利,并按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为其提供登记上的便利,包括: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申报主体

申报企业须在增城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统计关系和税收缴纳全部在增城区

   

项目名字

关于印发增城区2021年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申报时间

04-12/04-23

支持方式

一、招商引荐奖励
(一)引荐先进制造业项目。
在所引荐项目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外资项目按申请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内资项目按申请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相应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二)引荐现代服务业项目。
在所引荐项目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四年内,按项目任一年度营业收入的4‰。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引荐重大项目。
引荐的内外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引荐人在规定所获得奖励的基础上,追加3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金。

二、重大项目落户奖励
重大项目落户奖励标准:按项目投产运营后三年内任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对项目方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一)先进制造业企业:奖励标准按照项目投产后三年内任一年度销售收入的1.5‰。进行计算;
(二)现代服务业企业:奖励标准按照项目运营后三年内任一年度营业收入的0.8‰进行计算。
对区委、区政府同意落户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三、企业增资扩产扶持
鼓励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符合增城区产业发展规划,对在我区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并在我区上报统计数据;已按计划达产超过一年且上年度产值达到亿元以上的增资扩产企业,新增投资和销售(营业)收入达到一定增幅的,给予企业增资扩产扶持。单个企业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增资扩产扶持标准:
(一)先进制造业企业:新增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新增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扶持资金按照增资扩产后新增年销售收入的1.5‰进行计算;
(二)现代服务业企业:新增投资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新增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扶持资金按照增资扩产后新增年营业收入的0.8‰。进行计算。

四、招商载体奖励
招商载体奖励标准:
(一)对载体所进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纳入增城区统计的年销售(营业)收入合计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资金按照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0.8‰。进行计算。
(二)对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产业集聚区认定的,追加3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金。
每个载体奖励资金累计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五、镇街项目引进奖。
鼓励区内镇街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对镇街主导引进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重大项目并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合法动工建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六、招商信息共享奖。
对提供有效招商号|资信息,并促成项目在区内其他镇街、开发区落户的镇街或部门,给予招商信息共享奖励。
招商信息共享奖按照每成功落户一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并视同该镇街完成我区年度招商绩效考核引进单一项目的50%。区商务局、区科工信局、开发区招商局不纳入奖励范围。

申报主体

(一)招商引荐奖励:自《奖励办法》实施之日起,对在我区引进区外资金投资项目中起主要和关键作用并由投资方认可,且在增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原增城区商务局、原增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增城开发区经贸科技信息局等其中一个招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引荐人。

(二)重大项目落户奖励:对符合《奖励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奖励办法》有效期内成功落户我区并投产运营的重大项目(项目需在我区上报统计数据)。

(三)企业增资扩产扶持:在我区注册登记,并在我区上报统计数据,在《奖励办法》有效期内企业原有项目已按计划达产超过一年且上年度产值达到亿元以上的增资扩产企业。

(四)招商载体奖励:在《奖励办法》有效期内,对完成升级改造,通过环保、消防、安监等部门综合验收,所招商入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纳入增城区统计的年销售(营业)收入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各类载体业主(或合法代理方)。

(五)镇街项目引进奖:在《奖励办法》有效期内,主导引进《奖励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项目并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合法动工建设的镇街。

(六)招商信息共享奖:在《奖励办法》有效期内,提供有效招商引资信息,并促成项目在区内其他镇街、开发区落户的镇街。

   

项目名字

黄埔区关于开展2021年度软件正版化补贴申请的通知

申报时间

04-19/04-23

支持方式

按照企业或机构上年度购买正版软件实际发生费用的30%予以一次性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或机构最高补贴100万元。

申报主体

在穗埔府规(2020)12号文生效期间(2020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6日),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注:广州会经常为大家整理一份项目申报汇总表哟!有需要的记得转发关注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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