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机构及人员: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修定了CNAS-EL-1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现将制定的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示,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相关机构和人员如有任何意见,请填写附件3《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并于2021年5月20日前反馈CNAS秘书处。
联系人:武维伟
电话:010-67105262
E-mail:wuww@cnas.org.cn
特此通知。
附件1:CNAS-EL-1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修订稿)
附件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修订说明
附件3:《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
附件1
附件2
CNAS-EL-1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修订说明
一、文件修订原因
修订认可文件,纳入相关内容明确相关要求。
二、文件变化情况
此次修订在2.2条款明确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需取得CMA资质的实验室,应在申请认可前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3.2e)中删除了CNAS发布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各领域的应用说明中要求提供的材料的列举,统称相关许可证明、人员资格证明等。
其他部分表述和标点符号进行了调整。
三、过渡时限及过渡期安排
修订该文件仅明确已有的受理要求,文件拟2021年6月发布实施,不设过渡期。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