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复审与无效审理部发布了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本公众号将对这些案例逐一分析,期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
今天我们先分析第7个案例,多旋翼无人飞行器无效案。
涉案专利是专利号为201220686731.2.名称为“多旋翼无人飞行器”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原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包括中空的外壳和收容于外壳内的电路模块,所述外壳包括主体部和由主体部围设的外壳内腔,所述电路模块收容于外壳内腔中,其特征在于,所述多旋翼无人飞行器还包括置于外壳上且远离外壳内腔的传感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为磁场感应器。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磁场感应器为指南针。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为GPS定位模块。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多旋翼无人飞行器的外壳还包括与主体部相连的脚架,所述传感器位于脚架上。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脚架包括与主体部相连的彼此相隔一定距离的一对支撑部和连接两个支撑部的连接部,所述传感器设于支撑部上。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部包括壳体和与壳体一体成型的机翼。”
无效请求人道通智能在提出无效后,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修改如下:
1.一种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包括中空的外壳和收容于外壳内的电路模块,所述外壳包括主体部和由主体部围设的外壳内腔,所述电路模块收容于外壳内腔中,其特征在于,所述多旋翼无人飞行器还包括置于外壳上且远离外壳内腔的传感器,所述多旋翼无人飞行器的外壳还包括与主体部相连的脚架,所述传感器位于脚架上,所述主体部包括壳体和与壳体一体成型的机翼。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为磁场感应器。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磁场感应器为指南针。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为GPS定位模块。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脚架包括与主体部相连的彼此相隔一定距离的一对支撑部和连接两个支撑部的连接部,所述传感器设于支撑部上。”
这件专利的核心技术点非常容易理解。无人机飞行需要判断方位,通常需要安装指南针,但是指南针具有磁性,会对无人机电子部件产生干扰,为了避免这种干扰,这件专利提出了一种方案,将指南针安装在无人机的脚架上,远离其他电子部件,这样最大程度地避免干扰。
这件专利的方案并不复杂,但由于实用新型,创造性要求不高,在无效实用新型的时候,一旦找不到破坏新颖性的对比文件,请求人一般都比较痛苦。请求人为了无效这件专利,提出了47篇证据,可见狠下了一番功夫。
这件实用新型的无效,有两个难点,其一是找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布出多旋翼无人机的基本特征,包括中空的外壳和收容于外壳内的电路模块,外壳包括主体部和由主体部围设的外壳内腔,所述电路模块收容于外壳内腔中、脚架等特征;其二是找到对比文件批露本发明的发明点特征“传感器(指南针)远离核心电子部件”。
为了证明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特征,请求人用了几十篇网页论坛的证据,主要是展会报道的图片和视频。但是这里涉及到网页证据的证明力问题,网络论坛的来源复杂,很多信息是个人传上去的,缺乏公信力,如何证明发布时间的可靠性和信息的稳定性存在问题。
复审与无效审理部在该案中提出一种思路,认为:“在优酷网上传的时间代表了视频进入服务器的时间,上传时间由互联网的系统自动生成,上传时可以选择是否公开。虽然专利权人主张“上传时间并不一定是公开时间”也有存在的可能,但专利权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9-1、19-3、19-4以及19-5相互印证在2012年08月28日举行的“第九届上海国际模型展览会”上展出了上述产品,并由网友通过图片和视频在网上分享,即上述产品的结构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得知的状态。”
这种思路是说,如果在提出无效的证据时,单个网络证据的证明力可能比较弱,请求人可以提出多份证据,从不同角度指向同一个证明点。比如单个网友在特定时间上传的图片可能证明力不强,但是有十几个网友和论坛,在那个时间点附近在不同的平台都发布了相关的图片,那么他们之前联合串通修改证据的可能性就极小。这也是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的概念。
但对于该案来说,证明到这一点才完成第一步,也就是找到最近接的对比文件,这件专利的核心发明点是“传感器(指南针)远离核心电子部件”这个特征。
对此请求人找到一份关键的对比文件,1969年申请的美国专利文献US3604660.这篇文献的开头提到“为了飞行器上的电子设备,尤其是,飞行器上的电磁材料不影响指南针读数,通常将指南针悬挂在一根柔性的非磁性的缆绳上或者飞行器后面的刚性杆上。”
这段文字并不是该专利的发明点,实际上是一段解释性的文字,而且指南针表达是“magnet prospecting”和“magnetometer”。
为了证明这一点,无效请求人还找到论坛上的另一个证据,一位网友提到无人机时发表的评论“but move the mag down to the bottom of the landing legs(翻译为把指南针移到底部的脚架上)”,在这里用了“mag”来表示指南针。
最后,复审与无效审查部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9的基础上(注:网页上的多份图片),基于证据7(注:美国专利US3604660)、证据12(注:论坛评论)或公知常识的教导,而在设置电路模块和传感器的位置时,为了避免电路模板对传感器的干扰,将传感器远离收容电路模块的外壳内腔,并将传感器设置在脚架上是容易想到的,且在证据19的脚架上设置传感器既没有技术障碍,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最终这件专利被无效。
但坦白说,这件专利的无效工作并不轻松,虽然这个创意看上去很简单,但是请求人的对比文件都不是可以一锤定音的。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和影响创造性的“启示”文件都不是一篇单独的文件,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用的是多份网络证据相互印证的方式,“启示”文件用的美国1969年申请的古老的专利文件和论坛的评论结合。最终是多份文件结合才破坏了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这件无效案也给我们的无效工作带来很多启示。在无效中,对于网络证据,尽量找到多份不同角度的文件相互印证指向同一个证明点,力求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在检索中,不要忽视一些看起来很高老的专利文件,有时候关键点就藏在其中。魔鬼是在细节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