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陵区专利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和中共海陵区委 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区域创新高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海委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区创新创造活力,海陵区知识产权局在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海陵区专利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564901365@qq.com。
2.联系电话:0523-86835139.
3.通信地址: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海陵区南通路230号,邮编:225300)。
4.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3日。
附件:
《海陵区专利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共海陵区委 海陵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造区域创新高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海委发〔2018〕1号)文件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区创新创造活力,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二条 奖励对象:区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能力建设。
1.知识产权贯标备案、通过认证或绩效评价合格;
2.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达100万元及以上;
3.年度新增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
4.年度新建并有效运行的专有专利检索系统(专利数据至少覆盖中国、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瑞士、WIPO、 EPO等二十个国家、地区和组织)。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中任意两项及以上的给予奖励,其中,
1.年度通过认证或年度绩效评价合格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2.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每融资100万元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年度新增授权发明专利每2件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新增授权发明专利为自主知识产权的,按上述标准提高50%,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新建并运行专有专利检索系统的,奖励4万元。
奖励总额按各项条件的对应标准累加计算。年度通过认证或年度绩效评价合格已获市级奖励(含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的,该部分不重复计算。
(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新增专利代理机构(不含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个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镇街园区、行业协会新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并维持该中心正常运行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动维权,获得胜诉或和解的,给予实际维权费用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事业单位在应对重大涉外专利权纠纷中获得胜诉或达成有实质意义和解协议的,给予实际维权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推动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立。牵头新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且该联盟经省级备案的,奖励牵头单位10万元。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区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于次年2月左右,依据本办法下发办理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按属地原则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在镇街(园区)申报,区属单位向区知识产权局申报。镇街(园区)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送区知识产权局。
第五条 区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形成奖励意见,报区政府研究批准。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年度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减少(不含因法定期限届满而失效的部分)的单位;
(二)所涉及的专利有权属争议的;
(三)所涉及专利的权利人地址与企业实际地址不符的;
(四)所涉及年度新增的授权发明专利未缴纳未来5年年费的;
(五)有套取专利奖励资金行为的。
第七条 申请单位和个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同时对已取得的财政奖励资金予以追缴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国家、省、市有新政策的,执行新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泰州市海陵区知识产权局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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