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MERCEDES-BENZ汽车踏板注册商标侵权案
2018年12月13日,A公司受B公司委托,向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C公司涉嫌生产和销售侵犯B公司注册商标MERCEDES-BENZ的汽车踏板产品。执法人员立刻展开调查取证,在当事人生产线上发现标注“Mercedes-Benz”字样的3种踏板共89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没收侵权物品,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3日,A公司受B公司委托,向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C公司涉嫌生产和销售侵犯B公司注册商标MERCEDES-BENZ的汽车踏板产品。执法人员立刻展开调查取证,在当事人生产线上发现标注“Mercedes-Benz”字样的3种踏板共89块。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主要从事授权生产某品牌车型不锈钢件的公司。由于生产线正处于空档期,当事人就想接些小单进行生产。2018年10月份当事人在展会上认识了高某。当事人先后与高某签订两份委托加工协议,由高某提供材料、实物样品和标注“Mercedes-Benz”和“”的木制踏板,由当事人按样生产标注“Mercedes-Benz”字样的一体式踏板和分离式踏板,并在木质踏板上加工安装LED灯。当事人在未经相关权利人授权、许可或确认高某已取得相关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自2018年10月开始加工生产。根据当事人与高某的口头约定,生产后高某提货,或者高某提供地址,由当事人邮递发给消费者。案发为止当事人一共加工生产踏板98块,产品合计货值30880元。
此外,为进一步调查取证,执法人员曾多次联系加工生产委托方高某以及快递凭证联系收货人朱某和何某,但未能获取更多的产销信息。
本案中踏板产品虽然和B公司第526122号和第526124号商标注册商品类别不是同类产品,但都是汽车零配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符合类似商品的认定。本案中侵权标识显示为英文大小结合形式“Mercedes-Benz”和“”形式,虽然和第526122号和第526124号注册商标不尽相同,但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16年12月)》关于商标相同的审查规定,“Mercedes-Benz”与“MERCEDES-BENZ”符合相同商标的判定。“
”与“
”符合相同商标的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没收侵权物品,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争议较大的有两处。一是是涉案产品为脚踏板,与B公司第526122号和第526124号商标注册商品是否属于同类商品。二是涉案踏板上标注的字样为英文字母大小写结合的“Mercedes-Benz”,第526122号注册商标的标识是英文字母大写的“MERCEDES-BENZ”,两者之间存在字母大小写的差别。同时,涉案踏板上标注图案类似于奔驰三叉星的图标,对比第526124号注册商标,图形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应该定性为“相同商标”还是“近似商标”。办案人员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让案件双方都满意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