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今年4月,华为公司与香奈儿公司历经4年的“商标大战”吗?
这场商标诉讼源于2017年。当时,华为公司向欧盟知识产权办公室(EUIPO)为旗下电脑硬件商标申请注册保护。该商标图案为上下两个交缠的半环。但香奈儿公司对此提出反对,称华为公司这个商标设计与香奈儿公司在法国注册的商标,即横向交缠的两个半环的设计有相似之处。
2019年,欧盟知识产权办公室驳回了香奈儿公司的反对意见,称两个商标图案并不相似,不会引发公众混淆。
随后这家法国奢侈品集团向位于卢森堡的欧盟普通法院提起了上诉,但法院认为香奈儿公司的商标曲线更圆润、线条更粗,方向是水平的,而华为商标是垂直的,两者外观差异很大,故而在当地时间2021年4月21日判决驳回上诉。
结果华为公司才赢了香奈儿公司没多久,便又和安德玛公司杠上了。原因是与运动品牌安德玛商标相似,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驳回了华为公司一项商标的注册申请,为此,华为公司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法庭。
我们先来看看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此前公布的判决书,华为曾于2017年9月申请注册第26522076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
引证商标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安德玛)已注册的第8541511号图形商标。
一审时华为诉称,一、诉争商标为臆造词,含义为“我的时代”,与引证商标二在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标识;二、与诉争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且存在多组商标仅一字母之差而获准注册的情况,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应当获准注册;三、诉争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经与原告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2020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该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该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020年8月,华为将国家知识产权诉至法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商标与部分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设计风格、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华为的诉讼请求。
针对这一判决,华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此案的终审判决也有了结果。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申请人华为公司,主要从事通讯、计算机、移动穿戴设备、人工智能等业务;引证商标四的注册人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 Armour)公司,主要从事体育运动装备经营等业务。根据上诉人陈述诉争商标的设计,其外围是圆圈,里面是“两个”U拼接成的字母“H”,代表着华为公司的主标“HUAWEI”首字母。而引证商标四的图形设计,以注册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Under Armour”的首字母U和A相交组合而成,通过在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使用,中国消费者已将该图形设计与“安德玛”对应识别。
本案中,诉争商标的图形线条粗细完全相同,引证商标四的图形线条粗细差异明显。从图形商标的构图要素、外观表现等方面,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构图理念不同,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以及相关公众的识记均有差异,二者若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第9类商品上可以区分。而且,诉争商标尚未初步审定,若与他人在先商标有市场混淆可能性,他人可以另行通过异议或无效程序予以主张。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相关认定不妥,本院予以纠正。华为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华为针对该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是基于什么因素来判断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呢?
通常而言,商标近似的判定与商标相同的判定类似,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和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近似。
图形商标近似的判定,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1、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图形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外情况: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综上,二审法院基于此才判定华为公司的商标并未构成近似。
那么,申请的商标图形应该使用彩色的图样还是黑白的图样呢?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商标自身以及使用两个方面来看。
从商标本身来讲,其主体是图样而非颜色,不管是对图形商标的近似查询还是判定,针对的主要还是图形本身。但是如果存在彩色颜色,是会干扰商标审核员对商标唯一性的主观判断的。
从商标使用来讲,申请注册黑白颜色的图形商标,可以存在多种商标颜色的使用方案,不存在商标图形颜色唯一性,且这些多种颜色方案的图形商标使用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相反,如果是采用固定颜色申请注册的图形商标,在使用商标时,只有使用获得商标权的图形颜色的商标,才是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不太了解图形商标的申请,建议找专业的商标代理人帮忙审查,这样能够更准确地指出是否存在近似问题,从而帮助申请人排除风险,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