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伪造专利管理资格证书 骗取补贴 4人被判刑并处罚

2022-05-04 15:29:4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企查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74

当事人信息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翁某为浙江某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以来,被告人翁某通过指使或者授意被告人唐某、刘某、肖某等公司员工,在明知客户企业不符合政府申报项目条件的情形下,仍通过伪造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等方式申报政府项目,骗取政府补助款,并从中抽成获利。

被告人翁某,女,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30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女,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31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2020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2016年,被告人翁某明知某有限公司不符合申报龙湾区专利示范企业的情形下,将潘某冒充为某有限公司员工,并将潘某专利管理人员证书放在申报资料中予以申报,骗取龙湾区科学技术局补贴款3万元(人民币,下同)。

2.2016年,被告人翁某、唐某明知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申报龙湾区专利示范企业的情形下,由被告人唐某伪造张某2专利管理资格证书,后该证书放在申报资料中予以申报,骗取龙湾区科学技术局补贴款3万元

3.2016年,被告人翁某、唐某、肖某在明知某有限公司不符合申报龙湾区专利示范企业的情形下,由被告人唐某伪造赵某专业管理资格证书,后被告人肖某将伪造证书放在申报资料中予以申报,骗取龙湾区科学技术局补贴款3万元。

4.2017年,被告人翁某、肖某明知某集团有限公司不符合申报温州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情形下,将潘某冒充为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由被告人肖某将潘某专业管理资格证书放在申报资料中予以申报,骗取温州市科学技术局补助款3万元。

5.2017年,被告人翁某明知温州市某能源有限公司不符合申报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的情形下,将谢某冒充为温州市某能源有限公司员工,并将谢某专利管理资格证书放在申报资料中予以申报,骗取温州市科学技术局补贴款3万元。

6. 2018年,被告人翁某、唐某、刘某明知某电气有限公司不符合申报温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情形下,由被告人唐某伪造杨某、涂某、张某、颜某、涂某、冯某、李某、兰某、陆某、郑某、詹某等人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由被告人刘某将伪造的学历证书放在申报资料中予以申报,骗取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补贴款10万元。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翁某接龙湾区纪委人员电话通知到案。次日,被告人唐某、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肖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某有限公司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温州某石化科技有限公司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某集团有限公司退出违法所得6万元、温州市某能源有限公司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某电气有限公司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翁某、唐某、刘某、肖某结伙骗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翁某、唐某、刘某诈骗金额巨大、被告人肖某诈骗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刘某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唐某、刘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唐某、刘某、肖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翁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经当庭变更);对被告人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对被告人肖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审理经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2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某、唐某、刘某、肖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决定将本案转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于同年12月25日、2021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统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上述事实,有退赃凭证及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翁某、唐某、刘某、肖某及同案犯郑利方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1、桑某、张某2、方某等人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申报资料,收付款入账通知,证明,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被告人翁某的辩护人提出翁某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及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本院认为,翁某首次讯问拒不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视为其没有投案意愿,不构成自首;翁某在实施欺诈行为时起主要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各被告人骗取政府补助款,数额巨大,根据本案犯罪性质、情节及后果及被告人翁晓燕的参与程度等,不宜对翁某适用缓刑;故上述意见,均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唐某、刘某、肖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等方式为客户企业申报政府项目,骗取政府补助款,并从中抽成获利,其中被告人翁某、唐某、刘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肖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刘某、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唐某、刘某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肖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唐某、刘某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肖某有自首情节;且均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企业已退出全部赃款,对其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均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罚金刑保证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罚金刑保证金已缴纳。)四、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罚金刑保证金已缴纳。)五、扣押在案的退赃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返还相应的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余星人民陪审员陈芬人民陪审员李登辉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张爱雪代书记员王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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