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SHENKEXIN
专项资金实施内容及标准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或奖励下列方面:
(一)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
(二)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
(三)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
(四)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
(五)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
(六)落实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它按照国家、省上级机关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工作项目。
实施专利价值提升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有效发明专利同时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以上的,给予专利权人每件专利2万元奖励,同一申请人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给予专利代理机构(深圳专利代理机构或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圳设立的分支机构)每件专利2000元奖励,同一申请人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利
2. 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专利
3. 维持年限超过10年
4. 实现100万元以上质押融资金额的专利
5. 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深圳市专利奖的专利
6. 被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后经行政复审或司法审查维持全部有效的专利
7. 对外实施了专利许可,且许可费超过100万元的专利
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申请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件专利资助1.5万元,在美国或日本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每件专利资助5000元。一件中国专利申请在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只资助一次。同一申请人年度获得上述资助的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除按照本条第一项获得资助外可给予额外资助:
1.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4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200件的,资助200万元;
2.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2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100件的,资助100万元;
3.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50件的,资助50万元;
4.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10件的,资助10万元;
5.首次通过PCT途径在国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资助“零突破”费用5万元。
实施商标注册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申请人在取得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请资助,同一商标在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二)申请人取得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3000元。
(三)申请人在单一国家取得国外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且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
(四)申请人在港澳台地区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且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
(五)申请人取得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证书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每件给予资助20万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登记的地理标志每件给予资助50万元。
(六)本条第一至四款针对同一申请人的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且仅对商标注册进行资助。
实施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评中国专利奖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且应以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该配套奖励。
(二)获评广东省专利奖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且应以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该配套奖励。
(三)获评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奖专利为多方共有的,应指定一方申请该配套奖励。
(四)获评“中国商标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奖项为多方共有的,应指定一方申请该配套奖励。
(五)获评“中国版权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奖项为多方共有的,应指定一方申请该配套奖励。
(六)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认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认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八)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九)对获得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一次性配套奖励。
(十)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获得中华商标协会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实施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支持我市版权产业发展,开展版权创新发展基地的培育,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已获评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或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不重复资助。本条与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项目不可同时申报。
实施深圳市商标品牌基地培育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推动我市商标品牌发展,支持商标品牌培育基地发展建设,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已获得过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的,不重复资助。本条与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不可同时申报。
实施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对于已经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参考上年度实际支出成本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实施中小微企业专利实施转化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对中小微企业获得高校、科研院所或国企专利许可、转让或作价入股的,按上年度相关专利产品销售收入金额的3%给予资助,每个申请人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实施专利转化运用对接活动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每年资助不超过20项,每项参考实际支出成本资助不超过2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度申报不超过2项。
实施专利许可转让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我市专利权人对外进行专利许可、转让的,按照实际许可、转让费用的3%进行资助。每一申请人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实施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每年评选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同一单位已获得有关知识产权资助的分析评议项目不再重复资助。同一主题分析评议项目三年内不重复资助。
实施专利导航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每年评选不超过10项,参考实际支出成本每项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同一申请人限报一项,同一产业领域导航项目三年内不重复资助。
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申请以上贴息贴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
申请人通过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等)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资助。
对于申请人发生的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超过5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80%给予资助;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50%给予资助;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30%给予资助。
实施专利保险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对于我市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专利保险且该专利保险险种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60%资助,同一家企业专利保险保费资助总额最多不超过20万元。同一件专利同一险种只资助一次。
实施海外知识产权保险创新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择优对已经设立具有创新性的海外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每家给予100万元的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2项,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完成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50%进行资助,资助最高不超过融资规模的3.5%,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实施知识产权重大专项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重点工作部署,对要求重点推进的知识产权专项工作发布申请指南,每年评选不超过10个项目,每项不超过50万元。
实施专利代理从业培训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鼓励我市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从业培训,夯实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基础业务能力。对新招聘的代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该机构资助,每家资助不超过10万元。
实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新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且服务一年以上的,对所在机构按照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新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及法律资格证的,对所在机构按照2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新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高级技术职称的,对所在机构按照中级职称1万元/人、高级职称2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代理人在同一家机构连续服务5年以上的,对所在机构按照不超过2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对服务机构内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或入选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且在目前任职机构任职达2年以上的专业服务人才,对所在机构按照不超过10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实施知识产权培训课程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每项培训参考实际支出成本资助不超过20万元,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最多申报两个项目。
促进类培训课程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保护类培训课程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综合类培训课程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实施知识产权意识提升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每年评选不超过15项,参考实际支出成本每项资助不超过100万,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实施引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每年资助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5家,每家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年度资助总金额不超过300万。
实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针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实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每年评选不超过3家深圳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品牌项目,每家奖励20万元。
实施知识产权基础公共服务资助
资助方向:
(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创新、先进政策制度借鉴、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知识产权发展比对等前瞻性、系统性研究;
(二)提供知识产权与标准、计量、检验、认证等质量基础要素融合创新的公共服务;
(三)为产业、企业、政府服务的查询检索、动态监测、分析决策等大数据综合服务。
资助标准如下:
方向(一)每项参考实际支出成本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
方向(二)和(三)每项参考实际支出成本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本项目年度总资助额不超过800万元。
实施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资助
资助对象:开展国内知识产权维权的本市企业。
资助标准:每年度资助总额500万。每个维权项目参考支出成本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每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一个项目。
实施知识产权涉外维权资助
资助对象:已发生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本市企业。
资助金额:每年度资助总额1500万。
(一)申请时诉讼未完成的维权项目,参考支出成本,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二)申请时诉讼已完成的:
1.诉讼未完成时已申请过涉外维权支持的项目,参考支出成本,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2.诉讼未完成时未申请过涉外维权支持的项目,参考支出成本,每项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助。每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一个涉外维权项目。
(三)维权项目有获得知识产权保险赔付款的,应给予扣除;
(四)维权项目中如产生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用,应给予扣除。
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项目资助
资助对象:年度内开展知识产权合规经营活动的本市中小微企业。
资助金额:每年度资助总额900万。每项资助参考实际支出成本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
实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提升项目资助
资助对象:已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及布局的本市企业
资助金额:本项目年度资助总额1000万。择优对完成海外知识产权预警以及布局的主体按照其实际投入成本进行资助,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实施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治理提升项目资助
资助对象:本市内设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行业协会、商会。
资助金额:工作站每年度资助总额1000万。每项资助参考实际支出成本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不超过50家,已经获得该项资助的,两年内不再给予该项资助。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出海计划支持项目资助
资助对象:参加国际展会学术交流、论坛等重要国际活动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其它社会组织。
资助金额:每年度资助总额1000万。
(一)申请时正在筹备参与国际活动的出海计划支持项目,参考支出成本,每一项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二)申请时已参与国际活动的出海计划支持项目:
1.筹备时已申请过出海计划支持的项目,参考支出成本,每项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2.筹备时未申请过出海计划支持的项目,参考支出成本,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活动支持项目资助
资助对象:组织志愿者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的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它机构。
资助金额:每年度资助总额100万。每项资助参考实际支出成本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纠纷调解项目资助
资助对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纠纷调解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
资助金额: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每项资助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本项目资助的范围仅限于上两年度的支出成本,已经资助过的不再重复资助。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技术支撑项目资助
资助对象:为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撑的企事业单位。
资助资金:每年度资助总额200万。每项资助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知识产权保护表彰奖励项目
资助对象: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奖项的获奖者。
资助金额:每年度资助总额根据评奖办法确定。获评知识产权奖项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6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40万元。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事中、事后)
资助对象:开展具有先进性、前瞻性、创造性、系统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或其它机构。
资助金额: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每项资助参考支出成本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