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布了损害商业信誉案的起诉书。这本应该是平平无奇的一则起诉书,不过起诉书中的一些细节勾起了笔者久远的回忆。
起诉书指出,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捏造“**集团以2亿美元从美国买回**商标”的虚假新闻引发媒体和公众关注,2020年5月30日至6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又继续捏造“**集团以43.7亿美元受让美国公司持有的全部**商标知识产权”、“捐献500吨黄金”、“无偿投资不低于1000亿人民币恢复因为云南**在云南开采矿业而遭受破坏的自然环境”等内容的文章在中国**集团官方网站对外发布。
43.7亿美元、500吨黄金、1000亿人民币的关键词让笔者想起去年在知产圈闹得轰轰烈烈的天价“云铜”商标一事。
2020年5月30日,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云铜”)发布云铜集团董事会消息,2020年5月30日上午,美国品牌持有公司与云铜集团法律事务委员会品牌投资收购案未次会议在香港结束,双方签署了收购法律文件,云铜集团最终以43.7亿美元受让美国公司持有的全部《云铜》商标知识产权。(价值千亿的商标300多亿收购?是赚了还是另有猫腻?)
在天价收购商标一事引发舆论之后,中国云铜于2020年6月2日发布了《董事局关于云铜品牌新闻事件的公告》。在公告中,中国云铜表示将“捐献500吨黄金支持中国国家建设,决定无偿投资不低于1000亿人民币恢复因为‘云南铜业’在云南开采矿业而遭受破坏的自然环境”。(最新!中国云铜称将无偿捐赠“云铜”商标,以及500吨黄金、1000亿人民币投资)
起诉书指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对于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6月15日,有媒体发现在中国香港注册的“中字头”企业中国云铜其昆明办事处已被查封。(中国云铜“失约”后,其昆明办事处又被查封!)
其实事情发展到这里,大家都能猜到中国云铜这家公司是有问题的。但没想到的是竟然从头到尾都是假的!
据悉,张某某通过在实际控制公司之间转让商标,不断与云南铜业公司展开商标诉讼等方式,提升中国云铜公司及“云铜”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以期提高商标价值后获利。
此前,不少网友猜测或许是境外洗钱公司,或者是左手倒右手自家转移商标,谁能想到从最开始就是捏造的呢?真是,人有多大胆,商标有多贵啊!最后笔者想问,这算诈捐吗?
附起诉书: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040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中国**有限公司、云南**有限公司、美国**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幢**室,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经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妻子叶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了云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茶叶项目。2008年5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陆续注册“**”系列商标,并开始与云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始商标侵权诉讼。2009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香港注册成立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开设中国**集团官方网站对外开展经营宣传。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在实际控制公司之间转让商标,不断与““**”公司展开商标诉讼等方式,提升**公司及““**”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以期提高商标价值后获利。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捏造“**集团以2亿美元从美国买回**商标”的虚假新闻引发媒体和公众关注,2020年5月30日至6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又继续捏造“**集团以43.7亿美元受让美国公司持有的全部**商标知识产权”、“捐献500吨黄金”、“无偿投资不低于1000亿人民币恢复因为云南**在云南开采矿业而遭受破坏的自然环境”等内容的文章在中国**集团官方网站对外发布。张某某撰写并在互联网上散布虚假内容的文章,引发网络舆情,严重损害了云南**公司的商业信誉。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对于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电脑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汇票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报案材料、职工陈述等;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捏造并利用互联网公开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损害商业信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伟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伍册,光盘肆拾贰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