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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场埋尸案将被成电影,真实案件改编是否应获害者家属授权?

2022-05-05 11:59:19  来源:知识产权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5

最近,湖南“操场埋尸案”将被改编成电影《操场》的信息在网络上引发关注。红星新闻记者从《操场》选角导演戴晓晨处获悉,目前影片处于前期筹备阶段,预计在10月开机。

随后,记者联系到“操场埋尸案”被害人邓世平女儿邓玲。她表示《操场》团队没有通过她们家属授权,她担心父亲的遭遇被胡乱改编。邓玲称,目前她已经委托律师处理影片改编可能涉及的侵权纠纷。

8月11日晚,邓玲的代理律师证实,他将全权处理《操场》案影视片未来可能涉及的侵权纠纷,他也组织律师团队对该制片方相关电影的宣传海报做了证据保全,并第一时间与制片方表达委托人诉求。

于是关注此事的网友们提出一个问题:制片方在对真实新闻案件进行改编拍摄前,是否应该和案件当事人和其家属进行沟通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操场埋尸案事件的始末。

2003年

1月22日, 新晃一中教师邓世平和往常一样到学校工作。之后失踪。同月23日,邓世平家人到学校及亲朋好友处寻找未果。

1月25日上午9时许, 邓世平的妻子谭某到公安机关报案,警方介入。

在此后的16年里,邓世平儿子邓蓝冰及其家人一直在寻找邓世平,均未找到。邓世平家人怀疑,邓世平的失踪与举报学校操场质量问题和账款问题有关。

2019年

4月30日,邓世平女儿邓铃给进驻湖南的中央扫黑除恶第16督导组写了一封举报信。随后湖南怀化警方于5月30日对杜少平“操场埋尸案”正式立案侦查。

6月20日凌晨,湖南省新晃县公安局在新晃县某学校跑道内挖出一具遗体,摸索出一个16年前的命案。

11月26日,从湖南省扫黑办和怀化市委获悉,19名涉案公职人员被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12月17日至18日,“操场埋尸案”一审宣判,杜少平犯故意杀人等罪被判死刑。同月30日,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原政委杨军、新晃一中原校长黄炳松均以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20年

1月10日,“操场埋尸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同月20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杜少平依法执行死刑。

4月3日,“操场埋尸案”相关公职人员渎职犯罪案二审维持原判。

6月,邓世平工伤被认定,获补助金88万,家属放弃民事赔偿。

16年了才终于真相大白,在此期间,受害人的家属没有放弃过寻找,可想而知他们在警方的帮助下解开邓世平失踪之谜后,得有多么的痛苦。

基于此,得知有制片方连个招呼都不打,便准备拍摄电影《操场》,受害人家属怎么可能同意?

可是有人说,在案件结束后,于2021年3月26日播出的《扫黑除恶——为了国泰民安》专题片中,第一集就用大时长讲述了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办案背后的故事,被害人邓世平的女儿邓铃出镜回忆了自己从写信给中央扫黑除恶第16督导组,一直到在操场上看到父亲尸体被挖出的心路历程。

你看被害人的女儿都同意电视播关于她父亲的事情了,怎么别人拍个电影就不行呢?

那个扫黑除恶的大型政论专题片,是由全国扫黑办联合央视推出的,被害人家属会露面,肯定是央视经过了对方的同意才进行拍摄,并且这个案子的情节不会有任何改动,该是什么内容就播什么。

但拍电影就不一样了,剧情是可以由制片方进行改写的呀,也就是说他们可能会把被害人和其家属、凶手、帮凶等角色的人设改成别的样子,可能会改写太多真实情况。邓世平的女儿就是因为有这样的顾虑,怕编剧乱写,才会委托律师处理这件事。

其实,未经授权将真实案件拍成影片并不违法。根据《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上述的管理规定要求,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也就是说,目前主管部门对电影剧本的备案审查主要集中于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对于改编自普通人真实故事的剧本并无限制性规定,出品方对此没有强制性义务。

不过,这并不代表对于普通人物的真实故事改编成影视剧的行为,完全不需要行业的自律和规范。

因为根据《电影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也有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虽然依据真实故事改编电影不需要获得著作权授权,但如果电影改编中使用角色原型的肖像与姓名,则仍需要取得原型人物的许可,否则电影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与姓名权。

因此,对于影视作品应该受上述规定约束。

在现实中已经有影片触犯了相关法律,比如电影《亲爱的》妈妈的原型人物高永侠,片方为了增强电影的戏剧性,电影在改编过程中增加了“陪睡”“怀孕”“下跪”等故事情节,导致观众产生误解,已经涉嫌损害高永侠的名誉权了。

尽管电影片尾有字幕注明“本片据真人真事改编,部分情节并未真实发生”,但由于该提示对影片中的故事情节并没有清晰的区分,让观众无法分清哪些情节是真实的,哪些情节是虚构的,其提示义务也没有足够、适当的履行,所以出品可能要承担一定责任。

至于死者家属是否有权起诉影片方这一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死者名誉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有明确法律确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所以,在邓世平已故的情况下,若其作为影片原型人物后名誉权受到侵害,那么邓世平的女儿有权代为维权。

总之,不管拍什么剧,都离不开一些修改和艺术加工的再创作。而对于这种全国人民极为关注的现实主义题材,蜗牛纳认为制片方应当再慎重一些,不然等剧情发生严重的偏离,存在针对新闻事件当事人诽谤或侮辱,并造成社会公众误解,进而降低当事人的社会名誉,那么可能会侵犯故事原型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甚至还会让自己的电影口碑扑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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