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沪市主板上市未果的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同仁堂”),今年又转战创业板,可见天津同仁堂的上市心切。但在IPO的关键期,天津同仁堂却陷入诉讼漩涡。
近日,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集团”)对天津同仁堂提起商标字号侵权诉讼。
同仁堂集团称,同仁堂集团是“同仁堂”字号的唯一合法承继者,是“同仁堂”商标的唯一合法持有人。任何未经许可擅自对同仁堂商标字号的使用、仿冒、混淆等行为,均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同仁堂集团认为,天津同仁堂与同仁堂集团不具有同源关系,不是同仁堂集团的子企业或分支机构,也不具有任何关联关系。天津同仁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同仁堂集团“同仁堂”文字和“同仁堂”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侵权标识,并通过企业名称文字突出使用、虚假宣传等方式引起混淆,侵害了同仁堂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同仁堂集团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维护自身权益,目前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同仁堂集团官网显示,目前在经营格局上形成了以制药工业为核心,以健康养生、医疗养老、商业零售、国际药业为支撑的五大板块,构建了集种植(养殖)、制造、销售、医疗、康养、研发于一体的大健康产业链条,拥有七个子集团、两个院和多家直属子公司。1997年旗下同仁堂在上交所上市,2000年同仁堂科技在香港联交所上市,2013年同仁堂国药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而天津同仁堂主要从事中成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包含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糖浆剂、口服液、口服溶液剂、橡胶膏剂、散剂等8种剂型。据深交所官网显示,今年6月28日深交所受理了天津同仁堂的IPO申请,于7月17日进入问询环节。
有经济学家认为,如果“同仁堂”作为拟上市的“天津同仁堂”的最核心或者唯一商标而被起诉,从而引发商标归属与使用的重大不确定性,则会影响天津同仁堂的独立与可持续经营,那么同仁堂集团提出的针对天津同仁堂这一诉讼有可能会影响到IPO的进程。
根据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15的规定,“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属于拟IPO公司存在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情形。
至于相关诉讼是否影响IPO进程这一问题,目前天津同仁堂尚未作出正式回应。
不过,在同仁堂集团发布声明的当日,天津同仁堂在官网上挂出了一则颇有意味的企业动态稿件——天津市公安局、市工商联 “企业服务日”为老字号和谐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这不能不让人怀疑天津同仁堂是在用这一方式“回呛”同仁堂集团的声明。
两家同仁堂,到底哪一家才是全国中药行业中著名的老字号呢?
据企查查平台显示,同仁堂集团的大股东是北京市国资委,而天津同仁堂则归张某森家族所有,属于民营企业。
不过在天津同仁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有对公司字号专门进行过解释。公司称,“天津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太阳)”系 2006 年商务部认定的第一批“中华老字号”。
但同仁堂集团的官网介绍称,同仁堂品牌始创于1669年(清康熙八年),自1723年(清雍正元年)为清宫供御药,历经八代皇帝,长达188年。而后1949年新中国成立,同仁堂重获新生。也就是说,同仁堂集团的这个品牌从1669年创立至2021年已有352年的历史了。
尽管天津同仁堂称其起源于明崇祯十七年(公元1644年),距今已有377年历史,但那个时候就已经喊作是“同仁堂”了吗?
据传,清末时期,乐家女婿张益堂将自家“张家药铺”更名为天津同仁堂,冒用同仁堂名号。民国期间,同仁堂集团在天津立案,状告天津同仁堂侵权,天津方面败诉。判决结果除了赔款外,还判决天津同仁堂只能使用“天津同仁堂合记”的名字,不能使用同仁堂集团的商标。但是,“天津同仁堂”这个名号却保留了下来。甚至之后该公司申请注册的部分“津同仁”的商标与同仁堂集团的商标有不少相似之处。
如果法院认定天津同仁堂的商标相似,并且这些商标还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那么天津同仁堂构成商标侵权。
当然,天津同仁堂可以辩称在其申请注册的上百件商标中,没有一件商标是以“同仁堂”为名称的。但是他们怎么解释自家公司名称及药品生产厂家名称皆含有“同仁堂”这三个字呢?所以天津同仁堂可能还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自2019年开板以来,科创板无疑成为当下资本市场最受关注的焦点之一。其中,知识产权作为科创板上市企业科创属性的重要体现,是信息披露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如果天津同仁堂败诉,那么这家公司的IPO将被终止。毕竟公司的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属于IPO的实质性障碍。
如果准备冲击IPO的企业本身没有问题,但却在审核过程中不幸卷入商标侵权纠纷中,又该怎么办?
在这个时候应该冷静下来,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例如对涉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在诉讼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相应的有效抗辩等。
总而言之,对于这种诉讼问题,企业千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该说明清楚的情况就一定要交代清楚,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诉讼案件就积极应对解决,也不必把诉讼案件看成是企业的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