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恶意抢注奥运健儿商标,被警告并罚款3000元,代理机构被约谈

2022-05-06 11:14:56  来源:商标专利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0

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获悉,永康市市场监管局25日对浙江钛尔工贸有限公司恶意申请注册“陈梦”商标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3000元。

东京奥运会开始后,个别企业、自然人恶意抢注“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的姓名和“杏哥”“添神”等相关有特定指代含义的热词,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8月18日,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发表声明,如未获得相应授权,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或侵犯运动员姓名权等合法权益;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商标注册申请。

抢注者发声明!第33金全红婵的爱称“杏哥”商标我已抢注

8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涉及奥运健儿的“杨倩”、“杨大妞”、“陈梦”、“全红婵”、“杏哥”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名单发现,浙江钛尔工贸有限公司7月30日申请注册“陈梦”商标,代理机构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市场监管部门梳理涉浙江奥运健儿姓名商标注册申请的线索,打击恶意抢注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除了对申请人作出处罚,杭州、温州鹿城、金华婺城等市监部门已约谈了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等商标代理机构,要求自查整改。

另据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介绍,今年已排查涉嫌恶意抢注行为线索74条,以及对被恶意抢注线索239条,作出行政处罚9件。下一步,浙江省局将一如既往回应社会关注,保持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高压态势,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浙江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据介绍,2019年底实施的《商标法》要求在商标审查审理各流程依法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并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细化对恶意注册和违法代理行为的惩治措施。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国知局3月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以下商标恶意抢注、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一)恶意抢注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活动、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的;

(二)恶意抢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词汇、标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大赛事、重大展会名称、标志的;

(四)恶意抢注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公共资源的;

(五)恶意抢注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商业资源的;

(六)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

(七)恶意抢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

(八)明显违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情形以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社会影响的;

(九)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

(十)其他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本文内容整合网站:中国政府网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知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总局

TOP
2008 - 2022 © 中企检测认证网 版权所有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