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为在中秋节宣传产品,将专利提前公开或有风险!

2022-05-06 11:19:18  来源:商标专利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

最近,据文化和旅游部消息,合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通讯运营商、线上旅行服务商数据,经文化和旅游部数据中心测算,2021年中秋节假期3天,全国累计国内旅游出游8815.93万人次。

不知道您是外出游玩,还是回家团圆,抑或坚守岗位?

反正蜗牛纳这三天里都是呆在家里,毕竟当前仍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时期,所以蜗牛纳一家子就不出门凑热闹了,直接在微信朋友圈上看其他人晒的旅游照不香吗?

然而,这种代入式“旅游”确实不太香,因为蜗牛纳在朋友圈看到有人为宣传产品,提前公开了该产品的专利技术……

服了服了服了,蜗牛纳真的服了这个朋友。

关于专利申请是否能提前公开的事儿,网上已经有很多科普的帖子了吧?所以说啊,为什么到了现在,仍有人将专利技术内容提前公开呢?

心累,蜗牛纳不得不再科普一下这方面的知识,也给其他人提个醒:别再粗心大意地将专利信息提前公开了!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展现产品专利信息的平台层出不穷,很多人在这些平台上进行推广或者展示自己拥有专利技术的产品。

他们都会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就通过线上或线下平台,包括展会、微信公众号、抖音视频、微信朋友圈及微信个人聊天记录的形式,对外推广或展示自己的产品专利信息。

因为这样做的好处有很多:

1.能够缩短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时间。如果不提前公开,需要等到数月后自动公开了才能进入实审程序,提前公开则可以提早进入实审程序;

2.使发明专利可以提早进入临时保护期。《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此为进入临时保护期;

3.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专利授权。专利申请提前公开后,可以使其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尽早地成为公知常识,以用于评价在后申请的创造性,从而降低竞争对手专利的授权几率;

4.有利于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但是,专利申请提前公开是一把双刃剑,有好处亦有坏处,且弊大于利:

1.对后续改进专利申请造成不利影响。提前公开会构成一些在后改进的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对后续改进的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会造成影响;

2.无法再作为技术秘密。未提前公开的专利申请在公开前可以撤回并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留,而提前公开后再撤回,则专利申请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入公知领域,无法再作为技术秘密;

3.可能无法进入国外申请。如果专利申请在法定时间内因某些特殊原因未办理进入国外的手续,此时因为提前公开已经成为现有技术,所以无法再进入国外申请。

其实为自家产品做销售广告是很正常的一件事,能够明显看出企业发布信息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者推广产品。殊不知,随着推销宣传方式的进行,公开的产品专利信息也暴露在更多人的面前,而这可能会因为过早公开自己的技术或者产品,丧失新颖性,最终导致申请的专利无效!

此前就有这样的案例,A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了B公司的专利产品,虽然B公司在法院受理后提交了对方侵权证据材料,然而B公司提供证据证明A公司在申请日之前就已通过微信朋友圈将专利技术内容提前发布,同时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涉案专利提出专利无效申请,最终B公司的相关专利权被核定为全部无效。

明明是自己最先申请的专利,为何会被无效呢?

因为,产品从发布之日起就处于对社会公众公开的状态了,上述案例中的B公司既没有要求微信好友保密,也没有明示或默示微信好友不可转发,所以法院认定该产品图片从微信朋友圈发布之日起就处于社会公众能获知的状态,已经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由此,这家公司对外做的产品销售广告导致其专利丧失新颖性,故而专利权全部无效。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所谓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另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而在上述法律条例中所称的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或现有设计。

由此可见,一项专利权的取得是需要先申请后公开。

那么,如果是不小心将专利提前公开了,是不是就没办法补救了呢?

其实大多数国家都有“新颖性宽限期”一说,即因某些特定原因,在申请前某段时间内(通常是六个月)公开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上述法规中提到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所造成的公开,是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专利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造成的公开。

如果在网络平台中发布的专利信息对所有人公开,可以认为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如果仅对部分人公开,则需要判断这一部分可以看到专利信息的人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如果仅对自己可见,则不构成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即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众”。

说起来,在专利代理师接触的客户中,就有人是在申请专利之前,为了抢占市场先机,也为了验证一下自己专利技术的市场效果,把技术先一步投放到市场中。然而,这样的操作往往会让他们辛辛苦苦研发出来的专利技术白白付之东流,沦为公有技术,即使已经申请了专利,最终也会因自己的提前公开而被核定无效,这不能不令人惋惜。

看到这里,您还敢提前公开专利信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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