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新网报道,上海的专利敲诈勒索案二审宣判,上海一中院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2019年9月30日,“专利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两名被告人被判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和两年。
该案上海浦东新区审理,在一审期间的第一次庭审(利用专利进行敲诈勒索案开庭审理情况)和第二次庭审(利用专利“敲诈勒索”拟上市公司案第二次庭审情况)笔者都去旁听了,也写了相关的评论利用专利“敲诈勒索”?专利纠纷应慎用刑法和知识产权诉讼与“敲诈勒索”。第一次庭审是在2018年11月20日。
案情背景:
被告李某是山东人,后落户上海,在大学时同时就读三个专业,分别是化学、物理、自动化,最后获得两个毕业证和一个学位证。李某在高中便喜欢发明创造,大学期间获得多项发明奖励。
李某毕业后主要的工作都与知识产权相关,实际控制五六家公司,其中包括科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李某与公司的研发人员,共申请了六七百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大概100多件。李某利用手中的专利起诉多家公司,并向证监会举报涉案公司专利侵权,先后与多家公司签订专利许可协议、侵权补偿协议,实际获利116.3万元。
2018年初,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会同浦东分局侦查此案,以知识产权诉讼为手段进行敲诈勒索为名,将李某等人抓获。
公诉人认为李某利用专利侵权诉讼为要挟,敲诈勒索四家公司216.3多万元,实际获利116.3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这四家公司分别是掌阅科技、杭州鸿雁公司、杭州古北公司、厦门盈趣公司。
关于掌阅科技公司:
李某发现掌阅科技的产品涉嫌侵犯自己的两项专利,2017年3、4月份,李某找到掌阅公司谈判,但没有谈妥。随后,他以科斗公司的名义,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索赔2000万元,但后来觉得时机不成熟,主动撤诉。
几个月后,李某以同样的名义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掌阅科技,索赔2000万元,这次与掌阅科技进行和谈,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协议,掌阅公司支付80万元,后实际支付50万元。
在达成协议后,2017
发起诉讼后,李某授意弟媳以步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披露对掌阅公司发起的专利纠纷诉讼。
此后,掌阅公司再次与李某谈判,同意支付80万元,先支付10万元,上市成功后再支付余款。
李某与掌阅科技的纠纷是本案的重点。李某实际上与掌阅科技签订两次许可协议,其中最有争议的是第二次倒签专利独占许可协议。值得一提的是,公诉人并未特别强调倒签协议的这次许可,而是认为李某两次利用专利起诉掌阅,迫使对方签订专利许可协议的行为都是敲诈勒索。
此外,李某在第一次与掌阅签订80万许可合同之后,为什么还要倒签独占许可合同?
对此,辩护律师和李某认为,李某与掌阅科技第一次签订的合同有瑕疵,第一次签订的合同是专利普通许可合同,并未在协议中明确要求李某的公司不可以再将专利许可给第三方。此外李某认为掌阅公司在签订协议后并未很好履行协议,在获得许可之后,掌阅科技依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李某公司的多项专利,无效的专利中还有许多与其产品不相关,这让李某非常恼火,因此倒签独占许可协议以另一家公司再次起诉掌阅。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认为李某实际上不需要倒签独占许可日期,依然可以将专利独占许可给第三方,倒签是觉得再以原公司名义不方便或者误解了需要倒签独占许可合同才能起诉。
另外,辩护律师认为第二次签订的许可协议,金额同样是80
第二次李某倒签许可合同的行为先不论,李某第一次的专利侵权诉讼为什么也是敲诈勒索呢?
对此公诉人举证时提到一些,主要是相关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认为李某的专利大部分都是现有技术的组合,技术含量不高,李某申请的专利大部分未实施,目的就是起诉其他公司,或向证监会举报影响他人上市为要挟获利,还陈述了李某公司的研发人数量和研发成本。
辩护律师认为专利未实施并不是专利的瑕疵,专利维权是合法合理的行为,国际上的大公司都这么做。李某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证监会也欢迎专利权人举报,这是保护股民的利益,避免有瑕疵的公司上市圈钱。
此外,辩护律师对相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都提出了质疑。
关于鸿雁公司、古北公司、盈趣公司:
李某同时以十几件专利对杭州鸿雁公司发起诉讼,该公司认为应诉成本过高,支付5万元获得一年的专利许可。
李某以二十多件专利对杭州古北公司发起诉讼,其中部分专利被无效,该公司担心诉讼影响融资,支付22.5万元和解费用。
李某又在厦门盈趣公司上市前提起三项专利侵权诉讼,并向证监会举报,该公司称担心诉讼影响上市的原因,支付28.8万元和解费用。
对这三个公司的专利诉讼,公诉人也认为是敲诈勒索行为,相关的证人证词认为李某进行专利布局就是为了诉讼,辩护律师认为这是正常专利攻防手段,是合法的行为,公诉人不认同。
法院一审判决,在掌阅案件中,被告通过诉讼的方式达成和解获取50万元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是被告以倒签合同的方式迫使掌阅科技支付钱款10万元,虚构了这项专利独家许可给步岛公司,后以步岛公司的名义起诉掌阅侵犯该专利,同时向证监会举报,造成掌阅上市延迟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于公诉人指控的敲诈勒索杭州鸿雁公司、杭州古北公司、厦门盈趣公司的行为,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
但是一审判决之后,检察院和被告都不服,检察院提出了抗诉,被告也提出了上诉。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兴文及其公司名下的绝大部分专利是对现有技术专利文本的修改或对现有技术的排列组合,研发投入成本极低,不具备专利维权的基本条件,而是在各个领域进行专利布局,专门为利用专利诉讼实施敲诈勒索作储备。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兴文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所涉部分专利处于有效或未确定状态,并不能证明其在涉案诉讼中具有权利基础。”
“(被告)向被害单位索要的钱款金额并不区分专利的数量、内容和价值,而是根据被害单位对于诉讼的恐惧程度及支付能力开出价码,其直接目的亦不是专利维权。一审法院仅依据书证的表面内容对被告人李兴文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作形式判断,忽略了其所得款项的对价不是专利实施许可或侵权补偿,而是对被害单位解除要挟的勒索价格,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现在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清楚地表明。
拿着自己手上授权有效的专利去维权,即使对方正在IPO时期,也是合理合法的,不能因为“提起诉讼或协商的时间点系相关单位处于准备上市或者融资的敏感节点”,就认定“对涉案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相关单位同意支付专利权人款项,不能证实为是“由于受到胁迫,意志遭受控制下的行为,不能排除为了宁事息人、诉讼成本等因素考量下私法自治行为存在的可能”。
通俗地说就是:
第一、 只要是授权有效的专利,检察机关没有资格说这是抄袭、窃取的“垃圾专利”,是授权有效的专利就有合法维权的基础;
第二、 专利在手里,想什么时候起诉就什么时候起诉,而不用管对方是谁,正在干什么,哪怕他们正在IPO;
第三、 对方即使由于担心诉讼成本、或者害怕影响上市等原因付钱也不能当然认定为受到胁迫(换句话说,即使对方认为不侵权,但是专利权人利用对方怕麻烦,想给钱息事宁人的心理拿到钱款也是合法的)。
所以说,本案的被告人先前的专利维权行为都是合法有效的,收取的专利许可费也是正当的。被告人被判敲诈勒索是因为一份倒签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权人在第一次与被许可人达成许可协议时,被许可人同意支付80万人民币许可费,条件是专利权人名下的所有专利都要许可给被许可人。但是被许可人支付50万人民币之后还在无效专利权人的专利,这样被告人觉得很气愤,所以“虚构”了独占许可合同,倒签了独占许可合同的日期,来抗辩与被许可人签订的普通许可合同,告诉被许可人还有一件专利在签订次许可协议之前已经独占许可给第三方了,然后指示第三方(还是被告人控制的企业)从被许可人索要许可费(金额80万人民币,被许可人实际支付10万人民币)。
所以敲诈勒索的问题就出在了这个倒签合同后获得的10万人民币。
只要是授权有效的专利,可以选择在任何时候起诉侵权人,专利权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迫使对方和解获取和解费。这些都是合法的行为。结合最高法院最近发布的《意见》,被告的专利维权行为都不属于“专利海盗”或“专利陷阱”,敲诈勒索针对的是倒签合同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