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指导和规范认证机构开展创新成果管理相关工作,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即日起面向认证机构征求《认证机构创新成果保护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截止日期11月30日。
关于对《认证机构创新成果保护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认证机构: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认证机构开展创新成果管理相关工作,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组织相关专家起草了《认证机构创新成果保护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附件2)。现就本文件向各认证机构公开征求意见,认证机构如有意见反馈,可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1)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提交反馈意见。意见反馈
截止时间:2021年11月30日
联系人:秦大伟 傅瑞云
电 话:
010-65994532
65994255
电子邮箱:qindw@ccaa.org.cn
通信地址:北京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中认大厦
邮编:100020
附件:
1.意见反馈表
2.《认证机构创新成果保护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2021年11月11日
附件2
认证机构创新成果保护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认证机构创新成果及相关权益,规范认证机构创新成果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成果,是指认证机构在日常研究活动中所创造出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认证机构对创新成果进行保护与管理,包括创新成果的登记、认定、使用、交易、侵权认定以及处理赔偿。
第四条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设立相关管理部门推动本规范的实施。负责建立专家委员会对认证机构创新成果进行认定及侵权认定、负责对认证机构创新成果进行登记管理、使用与交易管理、纠纷及赔偿事宜协调,并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认证机构负责向协会申请创新成果保护登记与认定, 实施本规范的管理要求,保护相关创新成果权益并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
第六条 认证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自律规范,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同时主动监督,积极向协会举报所发现的侵权行为。
第七条 创新成果认定、侵权认定相关收费,按协会有关规定收取。
第二章 创新成果保护的范围
第八条 认证机构创新成果保护的范围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尚未开展保护的相关创新成果,如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相关商业秘密等。
第九条 认证机构创新成果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 技术类:各类课题和研发项目的技术成果;认证业务培训教材及课件;认证业务市场推广方案、认证认可经验及良好案例;
(二) 标准类:企业标准、认证技术规范;
(三)工具类:各类支持业务开展的软件,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管理系统、文档管理系统等。
第十条 提倡和鼓励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开展科技创新和发明创造,并对相关创新成果形成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鼓励认证机构将自行设计的认证标识进行商标注册,加强对认证标识、认证证书的法律保护。
第三章 创新成果的登记与认定
第十一条 本着自愿申请原则,认证机构可将创新成果申请登记。创新成果登记完成后如需进行认定的,可同时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与认定的创新成果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创新成果拥有者许可对原有创新成果修改后形成在性能上有重要改进的创新成果。
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认定的创新成果以认证机构为申请主体。两家或两家以上的认证机构申请的,可以协商后推荐代表或联合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创新成果登记、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认证机构创新成果登记、认定申请表;
(二) 创新成果资料;
(三) 申请单位声明,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 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创新成果登记、认定,应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申请单位认证机构法人的身份证明;
(三) 创新成果有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四) 经原创新成果拥有者许可,在原有创新成果上改进的,应当提交原创新成果拥有者的许可证明;
(五) 其他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登记或认定之后,申请单位可于完成登记或认定前,请求撤回登记或认定。
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协会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八条 创新成果申请人可以对已经登记、认定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申请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创新成果登记、认定事项变更表;
(二) 有关变更的材料;
(三) 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 可于协会官网线上申请登记、认定,也可线下挂号邮寄书面材料递交申请。
第二十条 协会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按相关要求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认定。通过认定的,颁发给申请人认定证书一张,并在协会官网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协会登记、认定通过的创新成果,保护期限为10年,最长不超过20年。保护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可以申请延续。
申请延续按初次申请登记、认定的要求执行。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通过认定的换发认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认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 创新成果与认证无关的;
(二) 创新成果与提供资料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三) 创新成果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 创新成果不具备创新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协会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认证机构应当于30日内补正完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四条 协会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认定:
(一) 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三) 违反创新成果认定条件,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获取创 新成果认定的。
第二十五条 认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二十六条 创新成果登记公告的内容如下:
(一) 创新成果的登记、认定;
(二) 创新成果合同登记事项;
(三) 创新成果的撤销;
(四) 其他事项。
第四章 创新成果的使用与交易
第二十七条 经认定的创新成果,其拥有者、被转让方、被许可方有权使用。
第二十八条 经认定的创新成果,可采取转让、许可使用的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十九条 认证机构间可自愿就创新成果的使用与交易进行协商。
第三十条 创新成果转让或许可使用的当事双方应签订合同,被授权人应向协会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合同登记表;
(二) 创新成果转让或许可合同复印件;
(三) 创新成果认定证书复印件;
(四) 出让方出具的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声明;
(五) 受让方、出让方委托登记书面函;
(六) 申请机构法人证明文件;
(七) 非法人或组织负责人签名的合同,还应提交其法人或组织负责人授权签订此合同的书面授权委托书1份。
(八) 出让方在合同生效前实施或转让或许可使用情况的证明文件或承诺说明。
第三十一条 创新成果转让或使用许可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内容:
(一) 转让或许可使用的创新成果及认定证书号;
(二) 转让或许可使用的具体形式(转让,普遍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分售使用许可和交叉使用许可);
(三) 出让方在合同生效前实施或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情况;
(四) 转让或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和实施方式;
(五) 为保证受让方有效实施创新成果,出让方应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技术秘密、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
(六) 付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七) 约定双方在实施创新成果的过程中,通过改进产生的新的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
(八) 约定合同变更有关事项;
(九) 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原则(明确包括当事人对转让或使用许可存在争议和纠纷的,接受协会调解和协会裁决);
(十)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申请合同登记文件可以在协会官网线上申请, 书面递交或者挂号邮寄。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创新成果的名称及登记号。
第三十三条 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协会予以合同登记,在协会官网予以公告,被转让或许可方获得创新成果转让权或许可使用权。
创新成果使用的合同、申请、受理、审查、登记的具体要求按照创新成果使用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协会按相关要求,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予以合同登记,并在协会官网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创新成果转让及许可使用方应在其官网进行公开声明,明确相关创新成果的使用方式及使用条件。
第三十五条 协会促成认证机构与企业间合作研发(或编制)的成果物,创新成果归认证机构所有,企业可通过签署协议获得技术独占许可或优先使用权。按本文第二十八条进行合同登记。
第五章 创新成果的侵权认定
第三十六条 认证机构本着自愿原则,向协会申请创新成果的侵权认定。侵权认定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七条 申请创新成果的侵权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认证机构创新成果侵权认定申请表》;
(二) 创新成果登记、认定的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声明,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 其他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可与侵权认定完成前,请求撤回认定。
第三十九条 侵权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协会应当予以受理。
第四十条 协会应当自受理日起90日内,按相关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认定与仲裁,并将结果于协会官网予以公告。
第六章 创新成果的侵权处理与赔偿
第四十一条 对创新成果侵权行为的处理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 停止侵权;
(二) 消除负面影响、公开赔礼道歉;
(三) 列入失信名单;
(四) 赔偿相关损失。
第四十二条 经协会调查属实的侵权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认证机构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 自然年内发生1项创新成果侵权行为的,给予警告;
(二) 自然年内发生2-4项创新成果侵权行为的,给予行业 内部通报批评;
(三) 自然年内发生5项及以上创新成果侵权行为,或经协会处理后同样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的,将侵权机构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开通报批评。
第四十三条 协会对侵害创新成果行为做出处理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处理方,向认证认可行政监管部门以及认可机构通报。公开通报批评的,应在协会官网进行公示。
第四十四条 认证机构若对协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于收到处理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诉。
第四十五条 协会应对申诉内容进行再次调查与核实,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必要时,协会可将处理决定提交常务
理事会进行复议。常务理事会的复议结果为最终决定。认证机构若对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有异议,可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附表:
1.《认证机构创新成果登记、认定申请表》
2.《合同登记表》
3.《创新成果登记、认定事项变更表》
4.《创新成果侵权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