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

中央财政 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

2022-05-02 09:59:52  来源:项目申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6

通知要点

主题

中央财政 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

支持方式

(一)对外投资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每个境外项目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个企业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

1、合作区建设项目:每个合作区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入区投资项目:每个合作区入园投资项目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三)对外劳务合作及相关公共服务项目。每个企业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主体

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包括经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同意纳入我省业务管理和统计的中央企业在粤下属公司)。

申报时间

2022年 3月 31日前

通知原文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集团):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中央财政 2022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粤财工〔2021〕102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外〔2015〕120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中央财政 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工作,现印发申报指南,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审核遴选申报项目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根据上述文件和申报指南要求,按照依法依规、绩效导向、防控风险的原则,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职责,重点对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项目是否履行合规手续、项目实施进展和实际投入情况等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和支持方向的项目予以上报,并对本地区、本集团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进度、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区域绩效和监督跟进等工作负责。

二、严格遵守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严格按照申报指南的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要求,于 2022年 3月 31日前审核上报申报资料,逾期不予受理(企业 2021年度审计报告可延后至 2022年 5月 15日前径向省商务厅提交)。为加强对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全面、实时、动态监管,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将所辖企业或单位的资金申请,同步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zxzj.mofcom.gov.cn)上报。系统申报情况将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加强对所辖企业或单位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自觉接受商务部、财政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及各级审计部门等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在汇总上报申报材料时,需按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报送绩效目标表。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在省商务厅下达项目明细计划后每月 5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中央财政 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拨付到位情况。

广东省商务厅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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