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珠海市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的通知
申报时间
2021-12-30/01-24
支持方式
每个支持对象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累计支持金额未达5万元的不予支持。资金实际支持内容以财政部商务部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通知为准。
(一)组织基地企业抱团参展:
1.集体特装费、公共展位费。按照不超过符合规定投入金额的70%给予支持,最高40万元(单项20万元)。
2.组织费用。对组织基地企业报团参加国际性展会,参展企业不少于8家的,按每场10万元给予定额支持。其中,以基地名义组织基地企业参加“粤贸全球““粤贸全国““广交会““海丝博览会“展会的,按每场15万元给予定额支持。参展基地企业超过8家的,每增加1家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支持。最高50万元。
(二)公共展示(展销)中心建设:
公共展示(展销)中心必须有集中、独立的展示厅,为基地特色产品展示(展销)时间不少于6个月,入驻基地企业不少于8家。按每入驻1家基地企业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定额支持,最高30万元。同一基地公共展示(展销)平台支持数量不超过3家。
(三)公共海外仓服务:
对为基地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公共服务的海外仓建设,基地企业入驻不少于8家,并在支持期限内有业务往来的,按每入驻1家基地企业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定额支持。最高40万元。
(四)开展对外经贸交流对接活动:
对基地工作站组织基地企业开展对外经贸交流对接活动,或其他单位组织基地企业参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支持、发动的对外经贸交流对接活动给予支持,每场给予组织者不超过10万元的定额支持。最高30万元。
(五)基地区域品牌建设:
1.基地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注册及标准及使用规则制定。对首次在境内、外商标注册管理部门获得商标注册,给予注册费定额支持30万元。对在境外增加注册国或地区的,每增加1个注册国或地区,给予注册费定额支持5万元。对有效期满商标进行续展注册的,给予注册费定额支持5万元。对已完成集体商标或原产地标志商标标准及使用规则制定的,给予一次性承办费定额支持10万元。
2.基地整体宣传推广。对基地整体进行宣传推广,按照不超过符合规定投入金额的70%给予支持,最高30万元。
(六)基地服务机构建设:
对基地工作站协助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基地调研、商务工作业务培训、信息报送、数据填报的,每个基地工作站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业务经费定额支持。对组织全省基地开展业务交流活动或工作会议的基地工作站,按每场活动(会议)给予10万元的定额支持;对组织片区或专题业务交流活动或工作会议的基地工作站,按每场活动(会议)给予5万元的定额支持;最高20万元。
申报主体
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