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师资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各有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协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学习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加强四川省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师资人才队伍管理,加快建设一支适应新时代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师资人才队伍,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省委组织部、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四川省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师资人才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31日
四川省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师资人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四川省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师资人才队伍管理,加快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授课艺术高超的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师资人才队伍,为建设知识产权强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知识产权培训教育人才支撑,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师资人才是指承担知识产权培训授课、高等院校创新创业知识产权指导、中小学校知识产权教育普及工作的知识产权人才。
第三条 四川省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师资人才的申报、形式审查、公示、公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四川省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师资人才管理的基本原则:规范管理、发挥潜能、评估考核、动态调整。
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会同省委组织部、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开展四川省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师资人才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条件
第六条 四川省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师资人才分为知识产权培训师资、高等院校创新创业知识产权导师、中小学校知识产权教育师资三类。
第七条 知识产权培训师资的主要职责:
(一)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重大决策部署。
(二)为党政机关各级干部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解读、政策讲解、实务技能培训。
(三)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讲授知识产权信息利用、预警分析、挖掘布局、运用促进、维权援助等方面知识。
第八条 高等院校创新创业知识产权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等院校学生创新创业重大部署。
(二)开展高等院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激发在校学生的创新活力,培育创新创业能力。
(三)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引导学生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意识。
(四)指导学生对创新成果获取知识产权,推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第九条 中小学校知识产权教育师资的主要职责:
(一)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小学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重大部署。
(二)精心设计知识产权教育课程,组织开展适宜激发中小学生创新活力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活动。
(三)开展知识产权体验教育、实践活动以及发明创新、文艺创作等竞赛活动,培养学生知识产权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条 申报四川省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师资人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四个自信”,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政治素质过硬,遵守法纪,求真务实,诚实守信,严以律己,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知识产权业务能力较强、实务水平高、教学实践经验丰富。
(四)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5年以上知识产权教学、培训或实务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别优秀者,可放宽至65周岁。
第十一条 申报四川省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师资人才除了满足第十条规定之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知识产权培训师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精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二)了解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相关政策、规定;
(三)具有知识产权信息利用、预警分析、挖掘布局、运用促进、维权援助等方面的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
(四)参与编著知识产权相关教材或承担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相关课题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知识产权相关论文。
申报高等院校创新创业知识产权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知识产权理论基础深厚;
(二)熟悉高校知识产权动态和相关政策;
(三)指导高校学生开展创新创业的实务经验丰富;
(四)参与编著知识产权相关教材或承担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相关课题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知识产权相关论文。
申报中小学校知识产权教育师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组织开展适合中小学校发明创造活动经验丰富;
(三)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有关青少年发明创新比赛并获奖;
(四)承担中小学校知识产权教学教研活动并取得较好成果。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
第十二条 四川省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师资人才申报采取组织推荐、个人自荐和邀请认定相结合的方式。
组织推荐方式指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相关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中小学校均可按照推荐条件,择优推荐。
个人自荐方式指具备推荐条件的知识产权名师、符合条件的国家“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等可以自我推荐。
邀请认定方式指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直接邀请在国内外知名的知识产权专家,认定为四川省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师资人才。
第十三条 四川省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师资人才认定程序为: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对象向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提供详细申报材料,包括《四川省知识产权培训师资推荐表》(附件1)或《四川省高等院校创新创业知识产权导师推荐表》(附件2)或《四川省中小学校知识产权教育师资推荐表》(附件3)及其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被推荐人的学历学位证、职称证,代表性论文、著作的封面封底,授课视频资料,奖励、荣誉称号证明等材料)。每名申报人员原则上只能选择第六条所述三类培训师资人才的其中一类,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二)形式审查。由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牵头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授课内容审查。由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对申报人员提供的授课视频材料进行审查。
(四)公示。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对形式审查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7天。
(五)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省委组织部、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公布。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四川省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师资人才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培训。
(二)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
(三)优先推荐到知识产权培训项目进行授课。
(四)优先参与知识产权培训教育相关的教材编撰、决策咨询、调研考察等工作,并按相关规定获取酬劳或荣誉。
(五)符合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择优支持项目。
(六)对工作特别突出的,进行宣传表扬,扩大职业影响。
第十五条 四川省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师资人才承担以下义务: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按时参加全省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师资人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授课水平。
(三)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咨询服务等活动。
(四)立足本单位高水平履行好职责。
(五)主动报告年度履职情况,自觉接受考核评估。
(六)及时报告本人相关信息变动情况。
第五章 管理与评价
第十六条 管理周期制度。对四川省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师资人才,按5年一个周期进行管理。期满后凡经考核评估合格的,纳入下一个管理周期,管理周期可以续展,管理周期内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 实施考核评估制度。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从确认为四川省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师资人才的次年起,由省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师资人才形成当年个人履职情况报告并自评,填写《四川省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师资人才履职情况考评表》(附件4),所在单位将考评表于次年3月底前报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备案。对管理期满5年的,由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退出或继续纳入下一管理周期的依据。
第十八条 建立退出制度。因个人或单位工作原因提出不再作为四川省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师资人才的,或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师资义务的,按主动退出办理;经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按劝退办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四川省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师资人才资格的,或违反师资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授课质量差、满意度评价低的,或利用四川省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师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按取消资格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四川省知识产权培训师资推荐表》
2. 《四川省高等院校创新创业知识产权导师推荐表》
3. 《四川省中小学校知识产权教育师资推荐表》
4. 《四川省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师资人才履职情况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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