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某在担任青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通过伪造专项审计报告、三年年度审计报告、产学研协议等材料,骗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共计30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1〕Z668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村**组**号。2021年2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陶某某在担任青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6年至2017年,先后为青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岛**汽车保修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印染厂有限公司、青岛**钢管制品有限公司、青岛**纺织有限公司、青岛**茶业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通过伪造专项审计报告、三年年度审计报告、产学研协议等材料,骗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共计300万元。
被告人陶某某于2021年2月26日到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君
2021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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