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关于受理《佛山市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扶持奖励申请的通知
申报时间
03-01/03-30
支持方式
(一)补助新成立环保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资金。
1、对在南海区新成立的环保企业在符合南海城乡规划的产业用地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国有土地工业改造提升等项目内(须为区政府批复认定项目),或在瀚天科技城、力合(佛山)科技园及领导小组批复认定的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内租用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其公司成立之日起前三年分别按租金的50%、40%、30%给予资金补助,对每家企业补助生产经营场所面积上限为每年2000平方米,补助金额上限为每年50万元。
2、对在南海区新成立的环保企业在符合南海城乡规划的产业用地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国有土地工业改造提升等项目内(须为区政府批复认定项目),或在瀚天科技城、力合(佛山)科技园及领导小组批复认定的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内自有或自建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其公司成立之日起前三年分别按每平方米250元/年、200元/年、150元/年的价格给予资金补助(以实用面积为准),对每家企业补助生产经营场所面积上限为每年2000平方米。
(二)奖励龙头环保企业落户我区。
对将注册地新迁入我区的主板上市环保企业,或者符合南海区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引领和带动作用且投资总额(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环保项目,给予落户资金奖励,具体内容由区人民政府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审定。
(三)扶持和奖励人才培育。
环保从业人员新考取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已在区内从事环保相关工作满两年的,给予每人一次性10000元补助。环保从业人员新考取清洁生产审核师合格证等其他省级以上环境保护类职业资格证书或环境保护相关的职业岗位技能认定证书,并已在区内从事环保相关工作满两年的,给予每人一次性2000元补助。该项奖励扶持由环保从业人员所在的企业集体申报。
(四)补助区内成立五年以上的环保企业新增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资金。
1、对在南海区成立超过五年的环保企业在区内新增租用生产经营场所,并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达15%及以上的,按新增面积租金的30%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对每家企业补助新增生产经营场所面积上限为每年2000平方米,补助金额上限为每年30万元。
2、对在南海区成立超过五年的环保企业在区内新增购买或自建生产经营场所,并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达15%及以上的,按新增面积每平方米150元/年的价格给予资金补助(以实用面积为准),补助期限为三年,对每家企业补助新增生产经营场所面积上限为每年2000平方米。
(五)奖励引进资金投资南海区环保产业。
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且注册登记在千灯湖创投小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南海区环保企业的,按照区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六)奖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
融资租赁公司帮助我区环保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设备购买、技术改造或企业生产发展的,按照区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七)奖励环保企业上市及兼并重组。
对成功上市的环保企业或上市环保企业兼并重组的,按照区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八)扶持和奖励技术研发。
1、环保企业自主创新研发,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展环境治理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创新研发项目,取得专利证书、省级及以上奖励证书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后,给予资金奖励,每个企业(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2、按照得分高低划分奖励档次:90至100分划为第一档,奖励100万元;80至89分划为第二档,奖励80万元;70至79分划为第三档,奖励60万元;60至69分划为第四档,奖励30万元。
(九)扶持和奖励技术引进。
南海区环保企业引进最新《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中的环保技术合作项目并在南海区应用的,投产后给予该项目在南海区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资金奖励,每个企业(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若该项目由第三方引荐,给予引荐人(机构)该项目在南海区固定资产投资额1.5%的资金奖励,每个引荐人(机构)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万元。引荐人(机构)由项目投资方和项目所属镇(街道)环境监督管理所和经济促进办共同进行资格确认。项目投资方即为项目公司的投资者,同一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引荐人(机构)时,以一个项目标准进行奖励。
(十)奖励自主创新的环保企业。
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的企业,按照区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十一)奖励高新技术环保企业。
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环保企业,按照区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十二)支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南海区环保企业与10家及以上的排污企业签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运营合同(合同格式参照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编制的《佛山市南海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接受委托进行污染物第三方治理,且排污企业合同期内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给予环保企业第三方治理运营合同年度金额20%的资金补助,每个合同项目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每家环保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十三)扶持新建环保产业载体平台运营管理。
对符合南海城乡规划的产业用地,新建或改造成为新的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具体认定办法见附件2),经领导小组批复认定且年度运营考核合格的,给予园区项目管理方运营资金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分三档:
1、第一档为认定后园区内已入驻环保企业(项目)及环保产业相关的机构、社会组织等总面积占园区建筑面积的30%(含)以上50%以下的,按园区占地面积给予每亩3万元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第二档为认定后园区内已入驻环保企业(项目)及环保产业相关的机构、社会组织等总面积占园区建筑面积的50%(含)以上70%以下的,按园区占地面积给予每亩6万元(含第一档补助金额)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3、第三档为认定后园区内已入驻环保企业(项目)及环保产业相关的机构、社会组织等总面积占园区建筑面积的70%(含)以上的,按园区占地面积给予每亩10万元(含前两档补助金额)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4、上述补助按档次申请,本政策有效期内达到下一档补助标准的,可申请给予差额补助。
(十四)扶持环保社会团体发展。
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扶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社会团体开展环保产业标准化建设、环保产业信息统计、企业测评、标准编制、行业自律、对外交流、环保宣教、产业促进等服务。
申报主体
(一)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环保相关工作的环保从业人员(其所在单位注册地需为南海区)。
(二)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诚信经营的相关单位,包括主营业务为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环保产业的企业,即本办法所指的环保企业;以及服务并有利于促进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的其它单位,如基金管理机构、金融服务机构、专业园区运营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