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为提升产品销量,在网站中使用专利权终止的专利作广告,被罚款2万元

2022-04-20 00:15:37  来源: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8

当事人所售的“PGP620系列齿轮泵”产品联锁壳体设计的专利注册于美国,专利编号为US005273411.专利有效期至2012年4月6日。

当事人为提升产品销量且未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更新,继续在公司网站“派克PGP系列齿轮泵”产品页面发布“专利的联锁壳体设计的PGP620系列齿轮泵”内容的广告宣传。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已经终于的专利发布广告的行为。

罚款20000元整。

知识点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第五条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第六条 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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