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过程中,如果发行人从外部受让的知识产权数量较多,哪怕自研的专利数量远超科创板要求的主营业务5件以上授权发明专利,也会被审核机构问询科创属性的问题,此时如何应对呢?
笔者根据所接触上市企业的辅导经验进行如下分享:
第一,实事求是披露说明。需要如实披露和说明公司现有知识产权的来源、研发路径、权属清晰、主营业务相关情况,还要通过提供的专利证书、专利转让协议/代理协议,把受让知识产权的转让费定价公允性、渠道、来源说清楚,切忌有任何隐瞒。
第二,将主营产品和专利情况进行关联说明。将发明专利对应的产品类型、收入占比、是否属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发行人在受让专利的基础上二次开发的情况的情况进行关联比对,最好用列表的形式体现。且尽量用报表佐证说明受让专利未应用于公司主要产品,公司主要销售收入未来源于受让专利的应用。
第三,列举风险预警与应对措施。公司购买专利主要目的是为了扩展公司外围专利布局,增强公司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未雨绸缪提前规避潜在的侵权纠纷,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经与公司核心技术进行比对分析,受让专利不属于公司的核心技术,公司也未在上述受让专利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
另外,还要说明相关外购专利到期不会导致发行人生产经营面临重大不利风险,因为已经做了后续研发、专利布局等针对性措施,且后期不存在技术依赖的情况。
第四,重申自己对于研发投入的资金和人员情况。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说明,报告期内,列举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技术方面投入的大量资源进行研发,且相关自研支出、专利数量都远远大于外购专利支出。
第五,再次重申外购专利不属于核心技术,坚持并佐证核心技术属于自己的核心团队研发。如有委托研发情况,提供相关知识产权归发行人所独有的协议及证据。
第六,列举核查程序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比如:
1、查阅发行人提供的所有专利证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http://cpquery.cnipa.gov.cn/)核查发行人受让专利及共有专利基本情况;
2、查阅发行人核心技术清单,比对发行人受让专利的功能,访谈发行人相关技术负责人,核查发行人受让专利是否属于公司核心技术、受让专利在公司产品中的应用、发行人在受让专利上是否二次开发;
3、查阅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转让协议、与第三方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会计凭证,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受让专利费用;
4、查阅发行人研发项目清单、研发费用明细、发行人研发机构设置、研发团队情况、专利发明人,访谈发行人相关技术负责人,核查发行人自主研发创新能力、是否存在重大技术依赖;
5、查阅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转让协议、与第三方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与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共有人的相关项目合作协议、访谈相关专利出让方及第三方专利代理机构、访谈发行人相关业务负责人,了解受让专利及共有专利的背景及原因,核查发行人的受让专利及共有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是否涉及合作研发情况、是否存在收益分成约定;
6、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核查发行人受让专利及共有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是否存在纠纷;
7、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提供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