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催生出大量新型创作成果,相较于其他作品类型而言,视听画面与新媒体、互联网传播联系更为紧密,使得视听画面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争议不断。从早期的“春晚”、综艺节目,到游戏画面、体育赛事视频,再到短视频的保护,其核心争议问题均是相关视听画面是否构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尽管新著作权法使用“视听作品”替代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概念,但从新著作权法对视听画面保护的体例结构来看,仍然保留了“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二分结构,原有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认定上面临的问题只是换了一种方式存在,并未得到解决,因此,视听画面作品认定的相关问题在新著作权法下依然存在。
那么,对于上述问题,法院的裁判规则是怎样的?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的界限在哪儿?视听作品独创性的标准是什么?处理相关诉讼时又该如何应对?
为帮助大家解决上述难题,智拾网诚邀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曾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的陈锦川老师,就相关话题进行讲解。
作为长期从事著作权审判工作的前法官,陈锦川老师迄今已有28年的知识产权审判经验,他能切实从法官视角,就视听作品核心问题的把握上给出极具参考价值的裁判意见。
在2日免费直播中,陈锦川老师会先从大框架上介绍视听作品的概念界定与著作权保护范围,帮助大家理清相关易混淆点,例如“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原则”、“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比较”等。之后,围绕「短视频诉讼」及「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焦点疑难进行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