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两家代理机构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26万余元!

2022-04-19 20:36:58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网站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9

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分别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江苏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合计242498.9元。北京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9640.75 元;罚款人民币 9640.75 元。两家机构合计共罚款261780.4元。

江苏

决定书文号:苏专代案字〔2021〕19号

违法行为类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当事人:苏州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31N

主要违法事实:苏州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多家企业签订合同,接受办理专利申请的委托,收取了相关费用。该行为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1249.45元;罚款121249.45元(按违法所得1倍计算),两项合计242498.9元。

决定机关: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决定日期:2022-03-25

北京

案件名称:北京X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X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XX29W

法定代表人:张X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知管罚字〔2022〕第 3 号

违法行为类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法事实: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9640.75 元;罚款人民币 9640.75 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3-25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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