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区关于支持青菱都市工业园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公告
为推动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青菱都市工业园管委会(简称“管委会”)结合《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办法》(鄂政发〔2017〕14号)、《武汉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武政办〔2021〕28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业园实际发展情况,形成了《洪山区关于支持青菱都市工业园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5月13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2736378476@qq.com;
2.通过电话将意见反馈至:027-88151560;
附件:《洪山区关于支持青菱都市工业园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青菱都市工业园管委会
2022年4月13日
附件:
洪山区关于支持青菱都市工业园
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简称“工业园”)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业经济提资质增效和转型升级,青菱都市工业园管委会(简称“管委会”)结合《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办法》(鄂政发〔2017〕14号)、《武汉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武政办〔2021〕28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业园实际发展情况,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落户在洪山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住宅开发企业),产业范围为工业园主导产业,属于武汉市“965”产业体系。企业原则上须在工业园进行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核算,且承诺存续经营10年以上。
第二条 鼓励企业投资
(一)对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入园工业项目,按照3年内(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下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的5%给予项目投资主体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1)3年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3亿元(含本数,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区统计局提供数据为依据确认,下同)、投资强度达到500万元/亩(含本数,不含购买土地费用,核算面积为挂牌出让土地面积)。
(2)项目投资主体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3年内项目投资主体入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入园工业项目,按照3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项目投资主体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1)项目投资主体为洪山辖区内国内上市企业,包括在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香港主板上市。
(2)项目投资主体为近3年累计在洪山区纳税额达1亿元(含本数)的存量工业企业。
(三)洪山辖区内省级上市后备“金种子”企业(与青菱工业园管委会签订招商协议时,企业符合该条件),在工业园投资建设项目,按照3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若企业成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包括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香港主板上市),按照3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再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此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四)对固定资产总投资达10亿元(含本数)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条 支持企业增产提效
为鼓励落户企业增产提效,对工业项目投产后亩均区级经济贡献达8万元(含本数,核算面积为挂牌出让土地面积,不低于40亩)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经济贡献奖励。
第四条 支持产业集聚
(一) 鼓励购置落户
(1)对于产业园运营主体(以管委会认定为准,下同)引进区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购置产业园房屋(不含转售),以企业入园后形成的区级经济贡献为基数,分别给予运营主体和企业各50%的落户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2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购房款的30%。
(2)对于产业园运营主体引进纳税纳统在洪山区、但主要研发及办公场所不在洪山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购置产业园房屋(不含转售),以企业入园形成的区级经济贡献为基数,分别给予运营主体和企业各25%的落户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2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购房款的30%。
(二)支持租赁落户
对于租赁工业园房屋(包括工业地产自持物业以及产业项目闲置物业)进行生产、研发及办公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元/(平方米・月)的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实际租赁费用(不含物业、水电等其他费用)的50%,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时间累计不超过3年。享受补贴期间的房屋不可转租或擅自改变用途。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政策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二)入园企业可同时享受洪山区施行的其他优惠政策,但同类优惠政策不可重复享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承担。本办法中涉及外币投资的,按上年度12月31日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三)本政策采取青菱都市工业园管委会与招商引资对象签订招商协议的方式实施,以招商协议约定为准。
(四)企业取得资金支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五)获得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资产10年内不得交易,凡在规定期限内交易的,退回所享受的奖励资金。
(六)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由青菱都市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并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