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选拔条件:获得高级知产师职称&具有专利代理师/律师资格证书

2022-05-25 15:43:57  来源: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21

近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发展促进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发展促进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

参加选拔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二)热爱知识产权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知识产权业务水平高,组织协调能力突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业界公认的突出业绩。

(三)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不计较个人名利得失,勇于奉献,积极投身江苏知识产权事业。

(四)原则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获得知识产权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省内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参选当年仍在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师各层级对应的名称:助理知识产权师-初级;知识产权师-中级;高级知识产权师-副高级;正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

2022年知识产权师报名时间汇总、报名条件、考试题型

(五)原则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全国专利代理师(人)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六)应带领不少于3人的知识产权团队。

关于《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发展促进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代人才建设有关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全省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发挥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江苏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人才发展规划》,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起草了《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发展促进办法(试行)》,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6月3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人:赵 宁   电话:83279979

电子信箱:zhaoning_zscq@js.gov.cn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二期江苏省知识产权局6027室

附件: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发展促进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2022年5月24日

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发展促进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江苏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有关精神要求,推进全省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发挥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江苏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人才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是指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业务能力突出,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领形成优秀知识产权团队,为江苏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并经江苏省知识产权局选拔确定的知识产权人才。

第三条 领军人才的管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以用为本、注重实绩”,严格选拔程序,最大限度地激励、引导领军人才为建设知识产权强省作出贡献。

第二章   选拔

第四条 领军人才每年选拔1次,每次选拔总人数不超过15人。

第五条 领军人才一般从江苏省高校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人员中选拔产生。

在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选拔。

第六条 领军人才的选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个人申报、逐级推荐、专家评审、择优选定、社会公示的程序开展。

第七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军人才的选拔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军人才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参加选拔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二)热爱知识产权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知识产权业务水平高,组织协调能力突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业界公认的突出业绩。

(三)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不计较个人名利得失,勇于奉献,积极投身江苏知识产权事业。

(四)原则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获得知识产权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省内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参选当年仍在从事知识产权工作。

(五)原则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全国专利代理师(人)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六)应带领不少于3人的知识产权团队。

知识产权师考试报名条件

2022年知识产权师中级职称考试大纲公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选拔为领军人才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

(三)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正处于留党察看纪律处分期间的;

(四)原公务员被开除公职的;

(五)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加选拔情形的。

第十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为领军人才颁发“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资格证书。

第三章  发挥作用和促进措施

第十一条 领军人才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促进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一)积极献言献策,为决策部门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提供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各类知识产权研究,形成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知识产权研究成果。

(三)积极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发挥传帮带作用,带领所属团队完成各类知识产权项目,通过工作实践磨练提高团队人员的知识产权业务水平。

(四)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助力产业强链”产才对接工程,推动知识产权人才与产业、企业精准对接。

(五)积极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推广知识产权文化,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活动。

第十二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相关举措,全面发挥领军人才作用。

(一)将领军人才列入省知识产权智库专家名录,并积极推荐纳入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享受相关政策。

(二)根据工作实际,面向领军人才举办高级研修班,优先推荐我省领军人才参加全国或其他部门举办的高层次人才培训。

(三)考核评选优秀的领军人才,满足相关条件,可申报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重点攻关项目。

第十三条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为领军人才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作用建立相应制度,创造良好条件。

(一)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建立领导干部直接联系领军人才工作机制,及时听取领军人才的意见建议,关心领军人才的工作生活。

(二)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建立服务促进领军人才工作制度,为领军人才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便利和必要的资金支持,对考核为优秀或重点攻关项目评为优秀的领军人才,给予个人及团队一定的资金奖励。所需资金从省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应为领军人才服务社会提供必要的支持,合理提高相关待遇、改善工作学习条件。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每年组织领军人才考核,考核着重考察工作实绩、社会责任、团队业绩和社会影响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程序包括;

(一)领军人才个人填报《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二)领军人才工作单位审核确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三)领军人才工作单位所在地级市知识产权局向省知识产权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省知识产权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

(五)省知识产权局确认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领军人才管理实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领军人才”资格:

(一)以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入选的;

(二)拒不参加考核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

(四)滥用获评荣誉从事商业活动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不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时间超过一年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领军人才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由我省推荐并获评“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且在省内从业的人员,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知识产权骨干人才的选拔和管理,优先推荐知识产权骨干人才参与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选拔。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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