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认研中心关于培育特色农产品认证评价农业标准化技术示范单位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解决各地特色农产品发展中存在的产业化水平不高、产品质量不稳、市场发育滞后问题,我中心联合有关技术机构共同建设“国家优质特色农产品认证评价农业标准化区域服务与推广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已获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该平台运用认证评价工具,创新农业标准化手段,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建立市场化的优质特色农产品标准化服务平台,打通优质特色农产品农业标准化与市场对接“最后一公里”。
根据平台工作计划,需培育一批特色农产品认证评价农业标准化技术示范单位。为做好相关标准化技术示范任务,现面向特色产业优势区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培育相关技术示范单位,具体情况如下:
一、技术示范单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技术示范主体为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以特色农产品为主体内容的园区也可作为示范主体。
2. 技术示范相关区域和产品应列入国家或省市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
(二)技术基础
技术示范单位应具备技术研发能力,具有相应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经验,有生产、加工标准化工作基础和工作计划。
(三)企业规模
生产企业一般在200亩以上,或年经营收入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技术示范内容
(一)特色农产品标准。针对相应特色农产品提出特色农产品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标准编写规范,并应涵盖农产品特色指标及检测验证方式,突出生产过程及产品绿色、优质、低碳。
(二)标准化。总结形成具有本区域、本单位和相应产品特色的标准化措施。
(三)认证评价技术应用。针对标准结果,结合产品品牌建设,建立一种以上优质特色农产品认证评价方案,并应至少获得一种认证或相关评价。
三、技术示范要求
(一)相关单位自我评估符合以上技术示范单位条件或计划开展相关工作的,可联系我中心作为培育单位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二)本通知所指“技术示范”仅为验证和示范应用“国家优质特色农产品认证评价农业标准化区域服务与推广平台”开发形成的相关技术和标准,示范单位不得以“示范区”、“创建区”等名义进行误导性不实商业宣传。
(三)我中心不向技术示范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示范单位进行标准制定、技术指导、升级改造、技术应用、认证评价等费用自行承担。
四、参与示范方式
有意参与以上标准化技术示范的单位(企业),请与我中心联系并提交自我评估材料。
联系人:
郭天慧
联系电话:
82261437 / 13910391020
市场监管总局认研中心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