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共罚没金额297万余元!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2022年浙江公布处罚单位

2022-06-09 18:52:21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市监处罚〔2022〕12号;

被处罚对象名称:宁海县XXXX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张XX;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宁海县XXXX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份开始设立登记,主要从事商标代理、项目申报、法律咨询等业务。但在实际的运营中,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机构代理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接受他人的专利代理业务,在2019年3月份以后,已查清的专利代理件数为12件,专利代理费用47600元,扣除缴纳的官费5175元,税费90元,违法所得42335元。;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宁海县XXXX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属《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和《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的情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2335元;

(二)罚款42335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84670元。;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04-1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市监处罚〔2022〕15号;

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知XXXX技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陈XX;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知XXXX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开始,在未取得专利机构代理执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以线上、线下两种方式承揽专利代理业务,与专利申请人线下签订《知识产权委托协议》和《VIP项目咨询顾问合同》,或网上承揽、收取代理费,准备专利申请文件后,以专利申请人的名义,通过同一专利电子申请客户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自2019年3月1日起,当事人共为137个专利申请人代理专利申请566件,专利代理费用845085元。至被查获时,扣除已缴纳的税费13010.55元,违法所得832074.45元。;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杭州知XXXX技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属《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和《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情节较重,但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综合考虑,决定予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832074.45元;

(二)罚款1664148.9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496223.35元。;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04-1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市监处罚〔2022〕13号;

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量XXXX询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竺XX;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量XXXX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7日,未取得专利代理资质。从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底,当事人为他人代为申请专利,共收取专利申请代理费8000元,违法所得共计8000元。;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杭州量XXXX询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

(二)罚款24000元(违法所得的3倍)。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2000元(三万贰仟圆整);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04-1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市监处罚〔2022〕21号;

被处罚对象名称:宁波皇XXXX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柳X;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从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当事人接受他人委托开展了50件的专利申请代理业务,共收费83150元。扣除当事人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费1125.86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的官费1137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70649.14元。;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申请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配合案件调查,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0649.14元;

2.罚款141298.28元(违法所得的2倍)。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11947.42元(贰拾壹万壹仟玖佰肆拾柒元肆角贰分)。;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05-2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市监处罚〔2022〕14号;

被处罚对象名称:宁海县XXXX产权服务中心;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张XX;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机构代理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接受他人的专利代理业务,在2019年3月份以后,已查清的专利代理件数为38件,代理费用77710元,扣除缴纳的官费3230元,税费1032.79元,违法所得73447.21元。;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宁海县XXXX产权服务中心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属《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和《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的情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73447.21元;

(二)罚款73447.21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46894.42元。;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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