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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认证行为罚款事项调整,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2022-08-13 15:24:20  来源:中国政府网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25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取消和调整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53个罚款事项。其中,对涉及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部分内容整理如下:

对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产品行为中轻微行为的罚款下调罚款数额;

对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行为的罚款取消,取消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监管;

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行为中轻微行为的罚款下调罚款数额;

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未有效管理其执业人员等行为的罚款取消,取消后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要求的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行为的罚款取消,取消后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认证机构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超过获证有机产品实际生产、加工数量行为的罚款取消,取消后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等行为的罚款,调整罚款数额的计算方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开展了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经清理,决定取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有关行政法规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完成有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在相关行政法规公布后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罚款事项取消后,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国务院

2022年7月30日

本文内容整合网站:中国政府网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知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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