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公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级分为五个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级、★★级、★★★级、★★★★级、★★★★★级。
申请★★★★级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a)成立满3年,至提交申请材料之日止,连续两个自然年内无与知识产权服务经营相关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自律惩戒记录;
b)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应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c)持有知识产权服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或由行业组织颁发的水平评价证书的人员不应少于8人,团队人员应不少于15人;
d)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m2.有客户接待洽谈区域、网站、其他线上宣传平台。
申请★★★★★级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a)成立满5年,至提交申请材料之日止,连续两个自然年内无与知识产权服务经营相关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自律惩戒记录;
b)获评★★★★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满1年,且严格按照★★★★级标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c)上一年度净资产应达到300万元人民币;
d)持有知识产权服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或由行业组织颁发的水平评价证书的人员不应少于10人,团队人员应不少于20人;
e)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m’,有客户接待洽谈区域、官网、两种以上文字版本的公司宣传平台。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社会公众选择高质量知识产权服务提供参考,根据《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我会组织编写了团体标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规范(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
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我会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相关单位于2022年9月15日前填写意见反馈表(详见附件3)并反馈至我会邮箱:ip@capitalip.org。
关于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规范》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附件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规范
附件2:编制说明
附件3:意见反馈表
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
2022年8月15日
(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82194003)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规范》(标准评审稿)
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
编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规范》是为了提升知识产权行业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水平,向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和创新主体提供公开、透明、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级作参考,使广大创新主体,特别是初次接触知识产权服务市场的中小型创新企业在选择上有更好的依据。因此,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开展本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到2035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世界前列,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创业蓬勃发展,全社会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基本形成。是《纲要》明确指出,要“培育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21〕20号)也提出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作用,加大行业自律惩戒力度。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评价系统,及时公开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评价数据。”
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公开、透明的行业机构评价体系。
本团体标准的制定将为行业提供一份有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良性”名单,同时也为后续相关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制定提供参考。
三、主要工作过程
(一)前期研究阶段
近年来,随着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的重视,选择一个适合自身发展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至关重要,也是选择难点,作为行业协会,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有这充分的了解,为标准的制定提供了基础支撑。
(二)标准立项
2022年4月29日,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召开了线上会议,会议审查通过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规范》团体标准立项。
(三)标准草案的形成
标准立项后,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组建了工作组,开展标准草案的撰写工作,由于之前课题研究基础较好,2022年7月,经过内部讨论后的标准草案形成。
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一)标准制定的原则
标准制定过程中有三个基本原则分别为标准的适用性,标准的先进性和标准的统一性。
1.标准的适用性。标准应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尽量保证更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用较少的时间看懂标准、理解标准并便利的参照标准申报。
2.标准的先进性。标准条款的内容符合我国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发展的趋势,积极响应国家已经制定出台的法规、政策和标准,与国家正在制定或修订过程中的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制定或者修订方向保持一致。
3.标准的统一性。标准内容条款做最大限度的统一,把类似或者相关的内容进行统一。
(二)标准制定的依据
1.标准制定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如下: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
《团体标准 第1部分 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04.1-2016);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 服务规范》(GB/T 1.1 2009、GB/T37286-2019)给出的规则;
《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 基本词汇》(GB/T 21374-2008)。
(三)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目前还未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出台;且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冲突的地方。
五、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实验验证的论述
本标准分为范围、术语和定义、等级划分原则与标志、等级评定申请条件、等级评定基本要求、等级评定与管理和等级评定打分标准七个部分。
(一)范围
明确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原则与标志、等级评定申请条件、等级评定基本要求及等级评定与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对一些术语进行了定义,包括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三)等级划分原则与标志
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级的划分实行评定基本要求和评定因素计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等级与分值的对应关系,以便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有序申报。
(四)等级评定申请条件
本文件参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运行管理、办公场地和附属设施设备等因素,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以确保评定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等级评定基本要求
本部分内容是标准的重要部分之一,接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规范,以利于评审工作的高质量开展。
(六)等级评定与管理
本标准从评定组织、评定原则、评定程序、标志管理、四个方面对于等级评定与管理进行了规定。
(七)等级评定打分标准
本标准规范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分值计算方法、参评指标,便于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评。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无
七、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无
八、作为推荐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供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使用。
九、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
本标准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评审规范,因此建议本标准在贯彻过程中应由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依据标准对评审工作进行相应指导,以便于各单位贯彻执行。
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