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2021年度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购置补贴、租金补贴申报指南(第二批)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21〕5号,以下简称《集聚补贴办法》),为做好2021年度前海合作区办公用房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一)购置补贴
在深圳市内无自有办公用房,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或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前海合作区新落户且首次购置办公用房自用的机构,符合《集聚补贴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的扶持对象,其中第九条提及的其他重点机构为《集聚补贴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七款规定的机构。
(二)租金补贴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或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前海合作区新落户租赁符合《集聚补贴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办公楼宇内的办公用房自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在租赁期限内未转租、分租或改变功能的机构,符合《集聚补贴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的扶持对象。
二、扶持期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申报时间
2022年9月21日至2022年10月20日。
四、申报要求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19〕8号)已享受租金补贴的机构,不再重复享受《集聚补贴办法》租金扶持政策。
同一家机构不得同时享受《集聚补贴办法》规定的购置扶持和租金扶持。
同时符合《集聚补贴办法》及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办公用房扶持政策之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一)购置补贴
1.购置扶持对象自行向前海管理局提交购置扶持申请。
2.申报单位填写《前海合作区办公用房购置补贴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3.已获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的机构不得享受《集聚补贴办法》规定的购置扶持。
4.购置前海管理局产业用房的,视为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
(二)租金补贴
1.租金扶持对象须按本指南所列材料清单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建议由扶持对象所在楼宇的产权单位或项目运营单位统一向前海管理局提交。
2.申报单位填写《前海合作区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3.租赁前海管理局产业用房的,视为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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