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金融工作局2022年供应链融资奖励资金申报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和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府〔2022〕25号)要求,2022年设立东莞市供应链融资奖励专项资金,对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以应收账款、订单、仓单、预付款等方式融资,对提供额度或者增信支持的龙头骨干企业给予奖励。
一、奖励主体(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龙头骨干企业,包括在东莞市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除房地产行业外的大型企业(以营业收入作为划分依据,参考《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中对大型企业的营业收入定义标准进行划分),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重点支持企业;
(二)在2022年3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为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额度或者增信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担保、应银行机构要求提供有关确权函件、提供购销数据等);
(三)在2022年3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东莞市辖内银行机构(含分支机构)的供应链融资服务平台(需为总行级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帮助东莞中小微企业实现供应链融资(即银行放款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四)龙头骨干企业和实现融资的中小微企业,任意一方企业不得直接持有对方股份25%以上(含25%);
(五)龙头骨干企业2022年的营业收入规模,需高于实现融资的中小企业的营业收入规模。
二、奖励标准
支持自身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通过东莞市辖内银行机构(含分支机构)以应收账款、订单、仓单、预付款等方式融资,对提供额度或者增信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担保、应银行机构要求提供有关确权函件、提供购销数据等)的龙头骨干企业,按上下游企业年化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即融资期限为一年或以上的,按1%计算;不足一年的,按融资时长折算),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受理时间
2022年度发生的供应链融资奖励资金在2023年第一季度开始接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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